第9號法令
敘利亞投資局(SIC)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準則,頒布本法令如下:
第一條
對執行本法準則所用術語定義如下:
1、 最高委員會:最高投資委員會
2、 機構:根據相關法令準則設立的敘利亞投資局(SIC)
3、 管理委員會:敘利亞投資管理委員會
4、 管理委員會主席:敘利亞投資機構管理委員會主席
5、 總經理:敘利亞投資局總經理
6、 投資:成立、擴大、發展及更新項目
7、 投資者:在敘利亞進行投資的自然人或法人
8、 項目:投資者依照投資法準則進行的任何經濟活動
9、 一窗式辦公:,根據投資法準則,代表部及有關投資部門的敘利亞投資局的一個部門
第二條
一、 最高投資委員會有下列人員構成:
總理任主席
主管經濟事務的副總理任副主席
成員:財政部長
交通部長
地方事務及環境部長
工業部長
經濟貿易部長
農業及農業改革部長
旅游部長
住房及建設部長
社會事務及勞工部長
國家計劃署署長(SPC)
投資局管理委員會主席
投資局總經理
二、 在研究各部及所屬機構有關工作時,邀請相關部長出席高級委員會會議。
三、 最高委員會主席有權邀請其認為有必要參會的專家出席會議。
四、 最高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在必要召開會議時,由總理發出邀請,最高委員會職責如下:
(1)、制定敘利亞總體投資戰略及政策
(2)、對與投資相關的法律及法規進行研究
(3)、核準敘利亞投資規劃圖
(4)、研究投資項目執行報告并評估敘利亞投資局業績
(5)、在管理委員會提議基礎上頒布敘利亞投資局相關規定
(6)、討論管理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及對針對此問題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三條
一、 依照本法令,成立敘利亞投資局。該局應位于大馬士革,具有法人地位,享有獨立的財務及管理權,直接受總理領導。
二、 必要時,總理可根據管理委員會的建議,批準敘利亞投資局在敘利亞境內外成立分支機構及辦事處。
第四條
該局的宗旨為執行國家投資政策,并發展、改善敘利亞投資環境,為履行上述職責,敘利亞投資局有權:
l 為簡化及便利手續,制定與投資相關的程序及標準。
l 在著重考慮戰略重要性項目,并不斷提升其在當地及國際影響的原則上,與相關組織合作制定投資規劃圖。
l 為投資者及其在投資方面所產生的問題提供咨詢、信息和數據。
l 參與制定與投資相關的協議草案及議定書。
l 跟蹤項目執行過程,解決項目執行和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障礙。
l 為吸引及鼓勵投資,開展一切可能的推廣活動,其中包括研討會、協商會、組織考察及會議。
第五條
管理委員會和總經理管理敘利亞投資局的工作
第六條
管理委員會主席應通過法令任命
第七條
一、 敘利亞投資局管理委員會委員組成如下:
l 由敘利亞投資局主席任管理委員會主席
l 由敘利亞投資局副主席任管理委員會總經理
l 由敘利亞投資局成員或起草人任管理委員會副經理
l 由3名來自敘利亞投資局管理人任成員
二、 管理委員會成員應在被推薦能勝任該職位人員的基礎上,依據總理決定任命。應依據總理的決定管理委員會可添加其它成員。
三、 管理委員會主席及成員的薪金應依據總理的決定進行規定。
四、 管理委員會至少每兩周召開一次會議,或必要時根據主席的邀請召開。在投資局主席或副主席參加并且有三分之二理事會成員參加的情況下,會議被視為合法。所產生決議必須得到與會者的多數票數。當對決議表決出現相同票數時,投資局主席所在方勝出。
五、 依據由管理委員會提出的指導性建議,草擬對關于調整理管理委員會工作和會議及其他相關問題的條款和程序。
六、 管理委員會允許邀請任何專家和被視為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及專家參加管理委員會的會議,并且提供咨詢,但沒有表決權。
七、 工人代表可被邀請參加和工人問題有關的會議。
八、 管理委員會在認為有必要協助其履行職責時,有權成立委員會,并確定該委員會的職責及法律地位。
九、 管理委員會主席也被稱為投資局工人委員會書記。
第八條
敘利亞投資局管理委員會職責:
一、 在國家總體計劃框架內,制定投資局的計劃和活動。
二、 執行敘利亞投資局的政策和計劃。
三、 建議在敘利亞境內外成立敘利亞投資局的分支機構。
四、 任命敘利亞投資局境內外分支機構的管理人及負責人
五、 根據投資法在投資者項目實際需要范圍內,賦予非敘利亞國籍的投資者租用或擁有房地產的權利。
六、 在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對投資者經投資法審核批準項目所產生的異議,提交相應的司法部門。
七、 批準通過敘利亞投資局預算及年度報告,并向內閣委員會提交。
八、 根據法律及現行制度,建議接受捐贈、援助及贈品。
九、 確定敘利亞投資局所提供服務的費用。
第九條
敘利亞投資局總經理應由法令任命,享有副部級待遇。其應對理事會負責,在公眾及法律面前代表敘利亞投資局,總經理職責為:
一、 準備管理委員會會議議程并出席會議。
二、 執行管理委員會決議及根據本法令規定所做出的其他決議。
三、 管理敘利亞投資局的事務并監管所有人員、日常工作、財政及專業方面事務。
四、 為實現敘利亞投資局職責制定必要的計劃及進程,并據此向管理委員會提交建議,并在計劃獲得批準后跟蹤執行情況。
五、 制定敘利亞投資局預算草案并向管理委員會提交。
六、 提前制定上年度敘利亞投資局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理事會提交。
七、 總經理對所有經費支出及開銷統一管理。
八、 在符合現的有效法律及規定的條件下對敘利亞投資局所有工作人員進行獎懲。
九、 在必要時經管理委員會批準,與國內外專家及專業人員簽訂確定時間和工作的合同,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法準則不適用于該情況。
十、 根據實際執行的法律及規定,對工作人員進行任命、提職、降職及調動。
十一、 由管理委員會委派與敘利亞投資局相關的其它工作。
第十條
一、 敘利亞投資局及其分支機構應成立一窗式辦公地點為投資者提供服務,其代表各相關部委及機構,各部委及機構代表依照敘利亞投資局規定制度在履行其工作時擁有全部權利。
二、 一窗式辦公通過各不同部門及機構的代表為項目提供服務。依照本法準則及現行法律,該代表擁有注冊、批準同意發放證書和必要許可的權利,并跟蹤了解目前執行項目出現的障礙,提出建議及解決方案。
三、 按照最高委員會根據管理委員會的建議頒布的制度,組建代表政府各部門的一窗式辦公工作流程機制。
第十一條
一、 愿根據本法準則并愿利用本法規定的全部優惠條款獲益的投資者,應向敘利亞投資局提交申請,填寫相關表格,并附依據本法令所頒布細則規定的文件及信息。
二、 如項目滿足本法令規定的條款,敘利亞投資局應在投資者遞交申請后最多15日內頒布批準申請的決定。如未經批準,敘利亞投資局應通知投資者未被批準的原因及滿足批準必需具備的條件。
三、 在任何情況下,投資者可以向管理委員會提出對敘利亞投資局的質疑,管理委員會應在接受質疑的兩周內做出決定。
第十二條
敘利亞投資局在國家整體預算的范圍內,作為專門部門應享有獨立的預算,其財政來源由以下部分構成:
一、 國家預算中撥付的資金
二、 根據法律及現行制度,接受的援助、捐贈、贈款及當地及國外的貸款。
三、 依照本法令條款及規定,敘利亞投資局在對項目提供服務時所收取的費用。
四、 敘利亞投資局資金的利息收入。
第十三條
根據本法令所賦予的權利及條款,管理委員會有權對主席的人選進行更換。
第十四條
一、 根據管理委員會建議,由總理頒布敘利亞投資局各項制度及工作人員規章。
二、 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原所有在投資辦公室工作的長期員工一并轉由敘利亞投資局人事部門管理,保持原有職位、業務類型、薪金、工作年限不變。
三、 敘利亞投資局人事任命應以法令形式頒布。
第十五條
本法令將在正式公告中頒布
大馬士革 2007年1月27日
共和國總統
巴沙爾.阿薩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