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外貿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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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體制
1、 主管部門
依照法律規定,塔吉克斯坦所有對外經貿活動都由塔吉克斯坦經濟和貿易部(簡稱經貿部)負責管理。
91年9月塔吉克斯坦獨立后,于93年12月27日出臺了首部《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對外經濟活動法》。該法第十四條“對外經濟活動的指導和管理”第2款明確規定:無論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企業或組織的所有制形式如何,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經濟和對外經濟聯絡部都負責協調、組織和管理其相關的對外經濟關系。
2001年1月11日塔政府發布第445號“關于組建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經濟和貿易部”總統令。根據此令,塔政府將原有的外經部――經濟和對外經濟聯絡部與內貿部――合同貿易委員會合并,組成新的經濟管理部門――經貿部。經貿部下設對外經濟和貿易政策總局,該總局下設的外貿、旅游及交易所事務管理局負責具體管理外經貿事務。
2、 活動主體
塔吉克斯坦實行外貿經營權登記備案制。
《外經法》第五條“對外經濟活動的主體”第1款規定:在塔吉克斯坦,公民、法人以及外國和國際組織,只要通過必須的登記注冊程序,無論其財產狀況如何,均可成為對外經濟活動主體。
具體作法是經過財政部審核、公證處注冊登記、經貿部備案后,即可從事對外貿易活動。
《外經法》同時還規定了經營者的權利如下:
第一、參與對外經濟活動的公民個人或法人,在服從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有權自主決定其所參與的對外經濟活動的目的和種類;
第二、在法律框架內,外經活動主體擁有、使用和處置由此而獲得的各種收益,包括外幣收入,自主決定是否將收益移交或委托其他法人或個人擁有、使用和處置。
二、管理手段
(一)、關稅措施
塔獨立后的十年內進口關稅作過多次調整。初期進口稅率比較簡單劃一、易于操作,實行的是單一稅率――0和5%。97年5月塔政府決定上調關稅水平,將5%翻一翻調整為10%,個別商品達到了20%。
98年11月塔議會批準塔正式加入由俄、白、哈、吉四國于95年1月組成的《關稅同盟》。作為《關稅同盟》新成員塔國要與其他成員國的關稅水平接軌,逐步實施統一關稅政策,因此,塔政府結合本國社會經濟實際狀況,對進口關稅稅率再次作了大幅調整;其中近40%的商品稅目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最高稅率上調至30%。
目前實行的仍是此次調整后的進口稅率。
1、 關稅水平
塔進口關稅水平不高,平均進口稅率為7.7%;稅目劃分相對比較簡單,總共分成97類商品、123個稅目。
據海關權威人士介紹,塔進口關稅還要作下調考慮,最終將進口關稅總體水平定位于5%左右。
塔現行進口關稅稅率有二個明顯特征:
第一,每5個百分點遞進,成明顯階梯狀,全部稅率只分成7個檔次,即0、5%、10%、15%、20%、25%和30%;
第二,意圖明確、層次突出:
⑴、0稅率:對必須完全依賴進口的商品實行0關稅政策,如鋁礬土、石油天然氣、電力等;
⑵、5%~10%:對本國不能生產或可生產卻不能滿足供應,且市場需求較大、需大量進口的商品實行較低關稅。此類商品稅目共78個,占全部進口稅率的63%。
征收5%進口稅的商品類別有:
――食物類:茶、咖啡、糖、谷物、小麥、面粉、 油料作物、食用油等;
――工農業用原料:木材、水泥、黑色金屬及制品、紙漿、有機化學化合物、化肥等;
――機械設備:各種技術設備和機械裝置、地面交通工具等。
征收10%進口稅的商品主要是民用品,如針織布料、絲綢、洗滌用品、手表、照相器材、藝術品等;
⑶、15%:對自給自足且基本無需進口的商品計征中等關稅,如:魚、肉、蛋、奶、蔬菜等;
⑷、20%~25%:對進口與塔傳統的自產強項產品相同的商品加征高額關稅,如各種飲料、地毯、干草制品、有色金屬及制品等(20%);棉紡織物(密度大于200克/平米)、鉤花織物、繡花織品、裝飾用手工織品(25%);
⑸、30%:對進口帶有限制意義的商品征收最高關稅;此類商品僅有二項:爆炸物;舊服裝和紡織品、廢布。
2、 關稅類別
⑴、0稅率:對從阿富汗、孟加拉、貝寧等世界上47個最不發達國家進口的商品實行零關稅;對進口原產于歐亞經濟共同體國家(原關稅同盟國成員)的商品也采取零關稅政策。
⑵、基準稅率:對從享有貿易最惠國待遇國家進口的商品實行基準進口稅率,即前述公布的稅率。中國包括在此類國家范圍內。
⑶、加倍稅率:對從上述⑴、⑵之外的其他國家進口的商品按現行進口稅率的二倍稽征;這是新稅則發布之時的規定。但據業內人士介紹,目前此項規定并非嚴格執行,有可能撤銷。
(二)、非關稅限制
1995年6月27日,塔政府頒布第261號“關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對外貿易自由化”總統令。該法令規定,自95年7月1日起,取消所有商品的配額和許可證限制,棉花和鋁錠除外。此令發布后,塔政府在外貿管理機制上也進行了相應調整,將外經部下設的“配額和許可證管理局”改為“外貿協調及合同登記管理局”。此后,外貿管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配額和許可證制度在塔已成為歷史。
1、 進口增值稅
塔外貿管制非關稅壁壘措施中最重要的限制手段之一就是征繳進口商品增值稅。塔稅典規定,增值稅是直接上繳財政的一種間接稅。增值稅稅率較高,為20%。
2、消費稅
97年12月17日第517號政府令中規定,征收消費稅的個別商品種類多達17種;無論是地產商品,還是進口商品都應繳納消費稅。2001年12月1日塔發布533號政府令,將征繳個別商品消費稅的種類下調至5種,即煙、酒、燃料、輪胎及汽車;具體內容如下:
⑴、第22組(獨聯體商品編碼)
啤酒、葡萄酒、香檳酒、白蘭地酒及酒精等:06-1.3美元/公升;
烈性酒(伏特加酒、阿克拉酒):50%。
⑵、第24組
煙草原料:0.06-0.09美元/公斤;
香煙(無過濾嘴、有嘴):10-0.66美元/1000支。
⑶、第27組
石油產品:40美元/噸;
汽油:0.05美元/公升;
煤油:20煤油/噸;
柴油:6.6美元/噸。
⑷、第40組
汽車輪胎:10%。
⑸、第87組
小轎車及其它客車(含客貨兩用車):10%。
3、 銷售稅
此稅種只限于棉花和鋁錠這二種商品。棉花和鋁錠是塔出口創匯的支柱商品,在其對外經貿領域占有舉足輕重地位。因此,該二種商品無論是在境內、還是境外市場銷售,都應繳納銷售稅,棉花為23%,鋁錠為4%;征稅基準價格由塔商品及原料交易所核準。銷售稅必須用外匯支付。
4、 限制商品清單
97年2月19日,塔政府第111號“關于實行對外經濟活動的措施”決議規定,為保障塔國家經濟安全,對一些商品的進出口實行限制措施;這些商品的進出口須經塔政府同意后才可進行,否則海關不予放行。這些商品是:
第一、限制出口商品:
⑴、貴重和半貴重金屬、合金及其制品;
貴重金屬的礦石、精礦砂、殘料和廢料;
稀有金屬,生產合金用的稀土原料、合成物及制品;
⑵、有價證券,包括外幣;
⑶、《紅皮書》中列舉的野生動物和鳥類。
第二、限制進口商品:
⑴、農業經濟作物、觀賞性草本植物(包括種子)及蠶種;
⑵、有毒物、植物保護化學物品、化肥;
⑶、藥品及醫療技術用品;
⑷、無線電電子器材及高頻裝置。
第三、限制進出口的商品:
⑴、鈾及其它放射性物質,此類物質制成品、工藝、儀器、設備和裝置,放射性輻射源,包括放射性廢料;
⑵、火藥,爆炸物及其殘料;
⑶、麻醉品,毒藥;
⑷、軍備、軍用生產配套設備,軍工技術合作領域的服務;
⑸、公務用和民用武器;
⑹、軍裝及其標志物;
⑺、軍用防毒用品,其零配件和附屬品;
⑻、密碼用品(包括密碼技術、零件及密碼系統),密碼用品的技術標準資料;
⑼、寶石及半寶石;
⑽、礦物學及古生物學方面的收藏材料;
⑾、藝術作品,有明顯的藝術、歷史、科學或文化價值的收藏品和古董;
⑿、有關塔吉克境內地下資源分布,燃料、電力及其自然資源的產地和區域方面的信息(包括示意圖、地圖和圖紙);
⒀、酒精及含酒精制品;
⒁、煙草及其制品。
5、價格核準
塔政府早有規定,對某些商品的對外銷售價格必須經塔商品及原料交易所審核,核準后的對外貿易合同方能生效。缺少此項程序,出口貨物不準出境。
2001年6月8日塔政府第237號決議再次將需要核準價格的出口商品清單作了調整,詳細內容如下:
⑴、短絨和棉絨(1404)(獨聯體商品編碼);
⑵、煙草及煙草的工業替代品(24);
⑶、礦石、礦渣和礦灰(26);
⑷、氟、氯、溴、碘(2801);
⑸、氫氧化鈉(燒堿)(2815);
⑹、未加工的生皮及皮革(皮革原料)(4101-4103);
⑺、絲綢(50);
⑻、羊毛、動物的精、粗毛(51);
⑼、棉花(52);
⑽、天然或養殖珍珠,寶石或半寶石,鍍有貴重金屬的飾品(71);
⑾、絕緣線、電纜及其它電線(8544)。
(2002年4月)
項目合作:18361148798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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