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據塔修改后的《外國投資法》第20條,作為外國投資者注冊資本而進口的貨物免繳關稅。外商投資企業外方雇員個人物品免繳關稅。
二、 根據塔《海關稅則》第35條,作為注冊資本或用于生產技術改造而進口的生產技術設備和關鍵零部件免繳關稅,如果企業被撤銷或設備進口四年內(或注冊四年內)未被使用或者該設備轉賣給他人,應補繳該設備及關鍵零部件所免關稅。(注:本條適用于所有企業)
三、 根據塔稅法第187條,自企業注冊一年內,作為注冊資本而進口的自用生產技術設備免繳增值稅。如果企業被撤銷或注冊(或因增加注冊資本而重新登記注冊)四年內該設備被轉賣,所免增值稅將追繳國庫。
四、 根據新修改的塔稅法第129條,除加工和利用自然資源(注:如黃金等礦藏開采與加工)的企業外,所有新辦生產企業,從注冊之日起:投資規模在50萬美元以下(注:不低于法定注冊資金限額。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金限額為塔最低工資的1萬倍,如塔規定2004年最低工資為7索莫尼,那么2004年外商投資企業最低注冊資金應為7萬索莫尼,折合2.3萬美元左右。),免繳利潤稅2年;投資規模在50萬美元到200萬美元之間(包括200萬美元),免繳利潤稅3年;投資規模在200萬到500萬美元之間(包括500萬),免繳利潤稅4年;投資規模在500萬美元以上,免繳利潤稅5年。
五、 根據塔稅法第129條,出口一般免繳增值稅。
六、 根據塔《海關稅則》第35條,由塔政府批準的利用國際貸款或無償資金、技術援助而實施的專門項目,其進口貨物免繳關稅。
(駐塔使館經商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