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塔政府頒布的稅法規定,其稅收體系劃分主要有國稅和地方稅。國稅分為16大類,主要有自然人所得稅、法人盈利稅、增值稅、消費稅、社會稅、土地稅、礦藏開采稅、公路使用稅、簡化系統稅、農產品統一稅、關稅、國家稅、棉纖和原鋁銷售稅、企業收入最低稅、加工品稅、其它國家強制稅。地方稅分為4類,主要有不動產稅、交通工具稅、零售稅、其它地方強制稅。
針對上述稅種進行簡述:
一、國稅
1. 自然人所得稅
? 年收入低于2400索莫尼(約700美元)不征稅。
稅率取決于收入多少:
? 收入2401~3600(1043美元)索莫尼稅率為8%;
? 超過3600索莫尼稅率為13%。
? 以一日歷年為納稅期限。
以下類別的自然人收入不必征收所得稅:
1) 非塔吉克斯坦公民的外交和領事工作收入;
2) 雇傭國外常駐代表及在塔吉克斯坦逗留在一年內少于90天的外國人的收入;
3) 禮品或遺產價值;
4) 在競賽及比賽中獲得獎品(贏得物品)的價值;
5) 退休金,獎學金和補助金;
6) 再保險;
7) 預算物質幫助;
8) 不動產銷售收入;
9) 動產銷售收入;
10) 國家獎金;
11) 保險金;
12) 個人養蜂售蜜收入;
13) 住宅附近土產銷售收入;
14) 軍人供給;
15) 獻血收入;
16) 國債和彩票贏取的收入;
17) 國家預算發放的社會救濟;
18) 公傷賠償金;
19) 特殊用途制服的價值;
20) 強制險的保險金;
21) 法庭判給的損害賠償金。
2. 法人盈利稅
年收入低于60萬索莫尼(約17.4萬美元)免征稅,超過60萬索莫尼的企業需繳納收入總數的4%。
稅率為25%。
納稅期限為一日歷年。
免征盈利稅的情況:
1) 宗教、慈善、預算類組織機構,國際商業機構;
2) 非商業機構劃撥款項,財產,會費,捐款及資助;
3) 塔吉克斯坦國家銀行及其機構;
4) 僑民企業分紅;
5) 殘疾人企業;
6) 生產領域新興企業:
2年內投資總額為50萬美元的;
3年內投資總額為50~200萬美元的;
4年內投資總額為200~500萬美元的;
5年內投資總額超過500萬美元的。
國外常駐代表收入的稅款扣除:
國外常駐代表在塔吉克斯坦的所得收入與外國常駐塔機構無關的收入,應按收入總數征稅(扣除增值稅),按以下稅率:
1) 紅利和利息-12%;
2) 符合風險保險協議的保險金-4%;
3) 有關國際運輸的通訊、運輸服務收入(海運費除外)-4%,海運收入-6%;
4) 工資收入-8-13% ;
5) 僑民支付相關費用的收入-15%。
外國法人常駐機構盈利稅為其凈利潤的8%。
3. 增值稅
低于20萬索莫尼(約5.8萬美元)不需納稅。
稅率為20%。
納稅期限為1日歷月。
提供下列商品和服務(用于出口的除外)無需繳納增值稅:
1) 不動產的銷售、轉讓或租賃(除休息用旅館場地或住所、新建的居住場所),場地作居住用超過2年的除外;
2) 提供金融服務;
3) 提供外匯、有價證券服務;
4) 提供宗教及儀式服務;
5) 提供醫療服務,美容除外;
6) 提供教育、培訓、教學服務;
7) 人道主義援助;
8) 懲戒機構;
9) 報紙、雜志、文獻、教科書的供應;
10) 提供兒童用品;
11) 提供殘疾人用品;
12) 提供療養服務;
13) 供應民族副業制品及樂器;
14) 供應原鋁和棉纖;
15) 供應棉花-半成品(出口除外);
16) 為塔吉克斯坦國家銀行、財政部供應金、銀、白金、鈀。
下列進口類別免除增值稅:
1) 輸入外匯和有價證券;
2) 塔吉克斯坦國家銀行、財政部對金、銀、白金、鈀的進口;
3) 輸入人道主義援助,國家機構無償撥發的物品;
4) 技術設備進口;
5) 農業技術、藥品、醫療器械和設備進口;
6) 國家資助或貸款的專項工程所需物品的進口;
7) 特別重要工程物品的進口;
8) 塔吉克鋁廠原料及設備的進口;
9) 殘疾人用品進口;
10) 國際運輸相關服務和工作的供應;
出口商品零稅率,棉花-半成品、棉纖、原鋁,貴金屬、貴重礦石及其珠寶制品除外。
4. 消費稅
消費稅征收的商品及稅率:
商品名稱 | 消費稅稅率 | |
1 | 酒精,無酒精及含酒精飲料 | 0.03-1.2 歐元/升 |
2 | 煙草制成品和煙草工業代替品 | 0.34-0.75 歐元/千件,10% |
3 | 礦物燃料、石油及其蒸餾物 | 6.6-50 歐元/噸 |
4 | 輪胎及充氣橡膠外胎 | 10%-15 % |
5 | 載人用小汽車及交通工具 | 10% |
6 | 金、白金或銀制珠寶制品 | 5% |
下列情況免征消費稅:
1) 自然人生產并用于個人飲用的酒精飲料,年生產量不得超過30升;
2) 輸入1升酒精飲料、200盒香煙和1容積燃料;
3)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過境商品;
4) 暫時性進口商品,用于再出口的除外;
5) 用于再出口的有稅收擔保的輸入商品;
6) 用于消除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由國家機構接受的人道主義救援輸入;
7) 出口。
5. 社會稅
應支付雇傭工人的工資系繳稅項目。
免繳社會稅的有:
1) 在外交和外事機構工作的非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公民收入;
2) 由用于社會保險的預算基金支付給暫時性無勞動能力者的費用。
稅率:
- 保險公司25 %;
- 被保險人1%
- 個體經營者20%。
6. 土地稅
土地使用者應繳納稅費。每公頃稅率為:
1) 杜尚別市-500 索莫尼;
2) 州府-375 索莫尼;
3) 其它城市-180 ~250索莫尼。
每公頃土地平均征稅率為0.8 ~ 93 索莫尼。
免征土地稅的情況:
1) 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植物園;
2) 預算組織和國家銀行;
3) 歷史、文化、建筑遺跡占地;
4) 可再耕地,5年內用于農業生產開采用地;
5) 沿國境線土地帶;
6) 社會和市政用地;
7) 冰川、滑坡、河、湖之下的土地;
8) 政府自由儲備土地;
9) 公路、鐵路、水利建設用地;
10) 政府機構;
11) 衛國戰爭參與地區;
12) 三年內移民;
13) 鄉村教師的土地;
14) 教育、教學用土地;
15) 殘疾人居住用地;
16) 工齡大于等于20年的軍人;
17) 殘疾人企業及組織用地。
7. 礦藏開采稅(分紅和使用費)
分紅:根據所簽合同的經濟效益,可包括一種或多種分紅:
1) 認購分紅;
2) 商業發現分紅;
3) 開采分紅。
每種礦藏的使用費分別以貨幣或是實物形式支付。
開采量或以實物單位測定的礦藏制成的初級產品量,系征稅對象。
初級產品如下:
A) 礦藏本身:
石油、天然氣及其凝析物;煤和可燃頁巖;商品礦;地下水,包括經過初級加工的;用于生產建筑材料的云母、石棉等原料;用于冶金的非礦石原料;
B) 貴金屬和(或)砂、礦石、精礦中的化學純金屬;
C) 黑色金屬、彩色金屬、稀有金屬、放射性金屬、采礦-化學原料的精選礦;
D) 貴重礦石、寶石和經過初加工的壓電光學原料;
E) 貴重礦藏 - 經過初加工的礦物原料。
8. 公路使用稅
納稅者為企業及個體經營者,扣除增值稅和零售稅在稅收年初的總收入超過60萬索莫尼的。
實際開支為稅收項目。
稅率2%,對于商貿、采購、供應-銷售企業稅率為0.5%。
結算期-每月。
9.簡化系統稅
扣除增值稅和零售稅,在稅收年初的總收入低于60萬索莫尼的企業需繳稅,需征消費稅的商品生產者、棉纖和原鋁和供應商、礦藏開采者、保險公司、投資基金、股票市場參與者、借貸組織除外。
繳納盈利稅、最低收入稅和公路稅的企業不需繳稅。
稅率4%,稅收期限為每季度。
10. 農產品統一稅
法人、農場主和生產合作組織為納稅者。
此稅種納稅者免征下列稅種:
- 增值稅;
- 公路稅;
- 法人盈利稅;
- 企業最低收入稅;
- 土地稅;
- 簡化系統稅。
每日歷年每公頃征稅(以索莫尼計):天然灌溉田100-164索莫尼;機器灌溉田80-112索莫尼,旱地耕作田7-15索莫尼。
11.棉纖和鋁銷售稅
銷售及出口棉纖和原鋁者為納稅者。
稅率:1) 棉纖-貨品價值的10%;2) 原鋁-貨品價值的3%。
12. 企業收入最低稅
僑民企業為納稅者。
扣除增值稅、零售稅、棉纖和原鋁銷售稅的總收入為征稅對象。
稅率1%,納稅期限為1日歷年。
13.不動產稅
不動產所有者或使用者為納稅者。
住宅、寓所、別墅、車庫和其它建筑為征稅對象。
稅率: 0.02~1索莫尼/平方米。
14.交通工具占有稅
交通工具所有者為納稅者。
下列情況免征此稅:
1) 履帶式機器;
2) 大型糧食收割機和棉花收割機;
3) 社會用公共汽車和電車;
4) 帶手控裝置的殘疾人用車。
稅率:0.4~2.2索莫尼/馬力。
15.零售稅
零售業者為納稅者。
零售商品為征稅對象,包括公共飲食零售。
稅率為零售價格的3%,納稅期限為1季度。
16.其它國家特殊稅收政策:
(1)水電站建設稅:根據此政策,在塔吉克斯坦國內修建水電站期間,建筑發包方和承包方免繳以下稅種(從支付期開始計),
與建站直接相關的:
- 增值稅;
- 公路稅;
- 法人盈利稅;
- 企業收入最低稅;
- 土地稅;
- 交通工具占有稅;
- 不動產稅;
- 與建站直接相關的非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公民需繳的稅費;
- 注冊與建站相關的非國家有價證券發行說明書的相關國家稅費;
- 進口建站用商品。
- 建設水電站期間免征增值稅、公路稅、與建站相關的直接加算稅款,以及與建站直接相關的非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公民所需繳納的相關社會稅,上述建設的發包方和承包方免征社會稅.
水電站建設發包方、主要承包方和建站期限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規定。
(2)從事全套棉纖制成品加工業(從棉紗到棉布制品)的新建企業應繳納的稅費
1. 從事全套棉纖制成品加工的新建企業(以下簡稱“新建企業”)進口自用商品可免繳關稅和增值稅。
2. 新建企業生產的出口商品免征增值稅。
3. 新建企業免征法人盈利稅、企業收入最低稅、不動產稅和土地稅。
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規定,有效期12年。
二、地稅:
1、不動產稅:
納稅的對象包括住房、住宅、別墅和車庫等,其所應繳納不動產稅的數額為當地土地稅的10-50倍,按照面積征收,樓房按照各樓層面積征收。
2、交通工具稅:
除了履帶式車輛、康拜因、城市公交車和殘疾人專用車輛免繳交通工具稅外,其他車輛以月最低工資乘以馬力數為基數按年征收。
3、零售稅:
在零售價格的基礎上按照3%以下征收。
4、其它地方強制稅:
根據相應法律法規征收。
(駐塔經商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