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產資源的勘探和開發;
(2)在河流和水面上修建堤壩;
(3)捕撈和捕獵吉政府限制漁獵的動物;
(4)制售藥品及其他醫藥用品、器械;
(5)啤酒、葡萄酒、香檳酒、甜酒、白蘭地和酒精生產;
(6)個體行醫(包括獸醫);
(7)經營博彩業;
(8)航空業和航空技術服務業;
(9)城建工程,包括民用、公用和工業房屋及設施的勘察設計;
(10)除私人住宅外的建筑安裝工程;
(11)私人偵探或保鏢業務;
(12)銀行業,現金兌換業務,提供電子付款服務,典當業,貸款業務,法人集資業務;
(13)職業的有價證券業務;
(14)保險業;
(15)非國有退休基金業務;
(16)郵政、電信、電視、廣播業務;包括設計、生產、建設和安裝有關設施、設備;
(17)酒精類商品的貿易;
(18)生產、傳輸和配送電力、熱力、天然氣;原油和天然氣加工;
(19)電站和輸電線路的修建;
(20)審計業務;
(21)辦學活動(不包括從事學前教育和普通基礎教育的國家教學機構;
(22)爆炸物、煙花制品的進口、加工、生產和銷售;
(23)武器彈藥的生產、修理和買賣;
(24)從事要求資質證書的工程;
(25)毒副作用強烈和放射性物質的生產及銷售;
(26)有毒物質和放射性物質廢料的加工、使用、銷毀和保存;
(27)運輸(含過境運輸)有毒物質的生產廢料;
(28)辦理破產事務;
(29)法律事務(私人公證事務和律師事務);
(30)汽車客運(不包括出租小轎車),國際貨運(陸運、空運、水運和鐵路運輸)和經營長途汽車站;
(31)現金和貴重物品的匯遞、托收業務。
2、在吉進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有關審批手續及稅收情況
(1)政府主管部門和相關政策
吉國家地質和礦產資源署(地礦署)是吉地質和礦山工業的政府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能包括地質勘測,礦產資源勘探和開發許可證的管理和發放,以及對正在開采的國有和私有礦山作業進行監管等。
吉現行政策鼓勵外國投資者參與其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既允許外國投資者與吉方合資合作勘探開采,也允許外國公司獨資從事礦產資源的研究、勘探和開采。外國投資者無需與吉政府對開采所得的礦產品進行分成,產品完稅后即可依法向境外輸出。
(2)礦產資源勘探開發許可證的有關規定
1)許可證分類
礦產資源領域的許可證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針對某個確定的礦而發放的許可證,其中又分為礦產資源勘探許可證、開采許可證和地下設施建設許可證(專指用作地下礦井、治療疾病和埋藏放射性廢料,而非用于礦產資源開采)。具體規定可查閱吉《礦產法》。
另一類是發放給具有礦產資源勘探和開采能力的企業的許可證。擁有此類許可證的企業憑借自身的專業技術和人才優勢有權在吉境內從事地勘工作,而不一定參與礦山開采或不在該行業投資。具體規定可查閱吉《許可證法》。
2)礦產資源勘探開采許可證有效期
— 勘探許可證
勘探許可證有效期4年,首先發放2年有效期的許可證。如果申領企業在2年內完成了許可證協議中規定的內容,則許可證有效期屆時自動順延至4年;反之,許可證委員會將拒絕予以延期,許可證作廢。
— 開采許可證
開采許可證的有效期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最長可達20年。如果項目開采年限超過20年,則在許可證有效期滿20年時,視許可證協議條款的完成情況來決定受否延期。
— 備注
自他國進口的礦產原料無需辦理許可證;擁有探礦權的企業可優先獲得采礦權。
(3)企業申領許可證程序
1)企業向吉地礦署提出書面申請,其中注明企業情況、擬勘探開發的礦產資源情況等。同時隨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章程副本、工程計劃書和銀行資信證明(上述4個文件缺一不可)。
2)吉地礦署許可證委員會對申請書及隨附文件進行審核。審核期限為一個月。若企業提交的文件不屬實或資信能力不足,許可證委員會將拒絕發證。
3)如果企業通過審核,吉地礦署向其發放許可證,并簽署第一份許可證協議,其中規定在確定的期限內對申請的項目進行規劃設計。
4)獲得許可證的企業應到政府有關部門對項目的技術安全、生態環保安全和礦產資源保護等進行審批鑒定,并辦理土地劃撥手續。
5)上述手續辦理完畢后,吉地礦署與企業簽署第二份許可證協議,其中注明實施項目的基本技術數據。
至此,企業才有權對項目開展工作。
目前,吉對外國公司申領礦產資源勘探和開發許可證實行單獨審議制度。其中對吉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儲量達到一定規模的礦產資源勘探和開發許可證需提交吉政府審議,并由政府成立的招標委員會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發放許可證。
(4)礦產資源開采業涉及的稅費及相關報表
1)增值稅:按銷售收入的20%計提,報表為月報。
2)個人所得稅:稅率為10%,報表為月報。
3)資源使用稅:按企業利潤的5—6%計提,礦種不同,稅率不同,其中黃金的資源稅最高,報表為月報。
4)利潤稅:稅率為20%,報表為月報。
5)消費稅:金屬類礦產免征,在吉境內開采的油氣免征,從他國進口油氣征收6%的消費稅,按月征收。
6)公路稅:按銷售收入的0.8%計提,報表為季報。
7)緊急狀況稅:按銷售收入的1.5%計提,報表為季報。
8)企業所得稅:按應稅所得的20%計提,報表為年報。
9)零售稅:稅率為4%。
10)土地稅:按照吉政府相關文件及所處位置具體執行。
11)社會保險基金:當地雇員需按收入所得的33%繳納社會保險,其中25%由企業負擔,8%由雇員個人負擔,由企業代扣代繳。報表為月報、季報和年報。
注:吉對該行業外資企業在稅收方面無任何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