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投資評論》(英文版)8月14日報道:近日,越南央行發布19/2014/TT-NHNN號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稱,自今年9月25日起,外來投資者和外商直接投資(FDI)企業可在越開設越南盾及《通告》中規定的外幣投資賬戶。
據悉,此前《越南外匯管理條例》有關指導意見一定程度上限制外幣賬戶和交易,以阻止國內經濟“美元化”(dollarization)勢頭。新《通告》規定,簽訂商務合作合同(BCC)的外來投資者和FDI企業應在指定的金融機構開設直接投資資金外幣賬戶用于公司交易。如以越南盾投資,FDI企業或BCC外來投資者應在其已開設直接投資資金外幣賬戶的金融機構開設直接投資資金越南盾賬戶。如從在越直接投資活動中取得合法越南盾收入,外來投資者可購買外幣并于購買之日起30個營業日之內匯往國外。有關金融機構有權要求外來投資者和FDI企業出示與其在越直接投資活動相關的文件材料。此外,《通告》規定,因出口貨物、服務取得外匯收入的居民應將外匯存入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所有與貨物、服務進出口有關的支付和匯款應通過指定的金融機構完成。
一位越南央行人士稱,《越南外匯管理條例》和《通告》的宗旨在于,通過銀行系統更好地對FDI流入、流出進行管理,防止轉移定價現象發生;當然,《通告》也將在外來投資者和FDI企業相關外匯程序上提供便利。(撰稿人:王金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