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菲律賓星報》1月9日消息,菲央行近期出臺新規定,要求各綜合性銀行、商業銀行和儲蓄銀行定期向央行報告其與證券有關的業務活動,比如證券承銷、經紀、買賣和轉讓等。這些銀行需向央行報備菲證券交易委員會等機構頒發的從事此類業務的許可證,以及銀行內從事此類業務的人員名單和行長的授權書。菲央行行長泰坦科說,銀行從事此類業務時承擔了不必要的風險,而了解和管控此類風險是央行的責任,目的是維持金融穩定和保護儲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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