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蒙古國鉛鋅及金礦開發現狀
蒙古是一個礦產資源十分豐富的國家。現已發現或探明有煤、銅、鎢、金、銀、鉬、鋁、鐵、鉛、鋅、鈾、錳、螢石、磷、鹽、石墨、石膏、滑石等80多種礦產,蒙古最有資源開發遠景的礦產主要是銅、金、鈾和螢石。目前已有200多家外國礦業公司在蒙古進行礦產勘查和開發活動,礦權證中51%為外國公司所持有。礦業的發展創造了很多就業機會,改善了基礎設施。近兩年來,全球礦產品價格的上升,給蒙古礦產勘查開發,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
鋅
蒙古鋅的產量不高,主要生產商是中國有色建設集團公司,目前經營的圖木爾廷–敖包鋅礦,該礦位於烏蘭巴托東南600公里處,是目前蒙古境內最大的中蒙礦山合資項目,目前該礦山探明儲量120萬噸(金屬量),平均品位13.7%,礦山為露天開采,設計日采選能力1000噸,年產鋅精礦3.6萬噸(金屬量)。該項目于2003年開工建設,已經在2005年8月28日正式竣工投產,工程投資預算3.5億元人民幣。
另外在蒙古東方省有中國煙臺祥隆置業有限公司獨資的查布鉛鋅礦,該礦位于東方省省會喬巴山市東北120公里處,計劃投資500萬美元。該礦的基礎設施建設基本完成。
金
目前從事金礦開采的公司數量超過120家。其中主要的生產企業包括:俄羅斯獨資的“金色東方-蒙古”金公司、蒙古與俄羅斯合資的“純金”金公司、蒙古俄羅斯合資的“嘎楚爾特”金公司等。2004年3月開始投產的Boroo金礦是蒙古第一個硬巖金礦山,其經營者為Boroo金礦公司(澳大利亞的AGR公司(95%)和蒙古Altai貿易公司(5%))該礦位于烏蘭巴托以北110公里的色楞格省Bayangol地區。礦山金儲量44噸,礦山壽命8年,金年產量約5噸。目前還有一些金礦山正在建設,因此,今后幾年蒙古的金產量將會持續上升。
二、蒙古國礦業投資環境評價
蒙古擁有豐富的礦產資源。但落后的經濟基礎嚴重制約了礦業的發展,為促進礦業發展,吸引外資成為國家的重要方針之一。蒙古1997年頒布了《礦產法》,以后又陸續制定了一系列優惠政策,礦業投資環境有了很大的改善。近年來隨著國際礦產品價格的大幅度提高,礦業為蒙古人帶來了巨大的財富,但同時也有大量的礦業利潤被外國投資商帶走,這在蒙古政府和社會中產生了不小的不滿情緒,認為現有的礦業政策和法規對外國投資商太優惠了,造成蒙古人的財富流失。要求政府修改礦業法的呼聲很高,在這一背景下蒙古國家大呼拉爾于2005年開始討論修改礦產法,幾經周折終于在2006年7月8日通過了新的《礦產法》,對1997年頒布的舊《礦產法》進行了根本的修改。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變化較大:
1)新法規定,礦產勘探和開發許可證只授予在蒙古國登記注冊的依法納稅的法人。同時規定,已獲得許可證的個人要在6個月內領取法人登記證并報告礦產石油管理局登記機關。礦產領域的投資者每年要向公眾公布一次有關收支、納稅、開采量等方面的信息。從而規范了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增加了經營活動的透明度,有利于防止許可證炒作和黑市交易。
2)新法規定,產值不低于國內生產總值5%的礦列入有戰略意義的礦。對于使用國家預算資金進行了勘探的礦,國家最高可持有其50%的股份;對于使用私人資金進行了勘探的礦,國家最高可持有其34%的股份。這一規定制定了戰略礦的劃分標準,明確了國家對礦產的參與條件和股比。保證了國家享有礦產開發的利益。
3)新法規定,投資者不分內外,給予相同的待遇。資源開采費由原來的2.5%調高到了5%,但用于國內電、熱能生產的煤炭開采費不增加。
4)新法規定,初次授予開采許可證有效期為30年,可以延期兩次,每次20年。開發許可證持有主體在前五年投入資金不少于5000萬美元的條件下,可以簽訂投資合同(舊法中稱為“穩定狀態合同”),保證其經營的穩定狀態。這一規定與舊法相比縮短了礦產開采許可證的總有效期限,提高了簽訂投資合同的投資基數,有利于保護蒙古國的利益。
5)新法規定,地方政府對漠視自然環境保護、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公司有權做出停產和查封處理。如果嚴重破壞自然環境,對瀆職官員和機構分別可處以最高250萬、500-1000萬圖格里克的罰款,對該公司20年內不得發放許可證。
6)礦產資源開發費的10%分配給當地縣預算、20%分配給當地省預算、70%分配給國家統一預算。許可證費用也按一定比例劃分給三級預算。
除新《礦產法》外,蒙古國《勞動法》規定外資投資成立的企業或其他法人雇傭外國勞工與本國勞工的比例為1:9,即雇傭一名外籍員工必須同時雇傭9名蒙古國公民。這一規定本意是為了促進國內就業并提高當地勞動力素質。但據在當地經營的企業反映,由于蒙古國游牧民族的傳統使得當地人養成了不愛勞動而且懶散的生活習慣,加之蒙古國人口稀少(全國只有兩百多萬人口而且近一百萬聚居在首都烏蘭巴托)對于勞動力密集型企業及對勞動力素質要求較高的生產型企業很難招到能勝任的足夠的當地勞動力。如果不能按照這一標準招收當地勞動力,企業將按照當地工資水平的10%每年向當地政府支付費用。如此一來既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也增加了費用支出。
另外,蒙古國的基礎設施建設非常落后,尤其是公路建設。從我國的何日哈沙特口岸到喬巴山約200公里,喬巴山到烏蘭礦約120公里,全部為自然路。道路崎嶇顛簸且沒有路標,車輛夜晚行駛很難覓迷途,更加不適合大型車輛的運輸行駛。
總體上看蒙古國目前的礦產開發方面的法規及其他配套法律比較齊備,但還沒有完全達到市場化運行,有些許行政保護的色彩。基礎設施相對比較落后。在蒙古國投資既有機會也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