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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招商引資與投資指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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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購買投資組合或在馬來西亞發行的債券

—非居民可自由購買馬來西亞的任何證券,包括債券(包括由非居民發行的令吉債券)。

3)在馬來西亞購買不動產

—非居民可從馬來西亞的金融機構獲取三個貸款以購買在馬來西亞的不動產。融資額由金融機構個別的政策及外來投資委員會的準則而定。貸款適用于住宅及商業產業。若非居民需要超過 3 個產業貸款,可給予考慮。

4)令吉或外幣存款a 令吉存款(外在賬戶)

—非居民可在任何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領有執照的金融公司或領有執照的證券銀行開立任何數目的令吉賬戶。

—由非居民擁有或受益人為非居民的令吉賬戶被稱為外在賬戶。

—存放在外在賬戶的令吉金額不受限制。

—外在賬戶內的令吉存款可用來支付給居民以購買令吉資產或在馬來西亞提供的服務。

—外在賬戶內的令吉可隨時向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兌換成外幣及調回本國。

b 外幣賬戶—非居民可在任何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及領有執照的證券銀行開立任何數目的外幣賬戶。

—外幣賬戶內的外幣運用不受限制。賬戶內的外幣可向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兌換成令吉或調回本國。

5)借貸給居民a 令吉信貸便利非居民可借貸令吉給已獲外匯統制官(統制官)事先核準的居民。

b 外幣信貸便利非居民可提供外幣信貸便利給居民,惟后者的外匯信貸便利總計不得超過 5 千萬令吉等值(若后者為居民公司,以整個公司集團作為根據)或 1 千萬令吉等值(若后者為居民個人)。超過上述限額的信貸便利可給予考慮。

2. 投資的支付非居民可用外在賬戶內的令吉或以外幣支付在馬來西亞的投資。

3. 向居民借貸(1)令吉信貸便利非居民可自由獲取以下令吉信貸便利:—向馬來西亞領有執照的銀行機構獲取總計高達 1 千萬令吉供在馬來西亞使用。

—向居民保險公司獲取最高金額為非居民已購買的保單的退保金額—由非居民證券交易公司或代管人銀行向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獲取高達 2 億令吉的日內或隔夜信貸便利。這便利只準嚴格的用來融通在馬來西亞股票交易所的交易結算時遭遇的籌資差距,而這差距是由于結算的計時不對應、不可預測或非故意或技術管理的差錯、或由于時區差別引起的。

—向股票經紀商獲取保證金交易融資。

—向非銀行業的居民獲取高達 1 萬令吉。

—多達 3 個貸款以購買在馬來西亞的不動產。

2)令吉債券的發行馬來西亞準許多邊開發銀行或外國跨國公司在國內發行令吉面額的債券,申請將依個案而定。

3)外幣信貸便利非居民可向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及核準的證券銀行獲取任何金額的外幣信貸便利。

4. 投資套期保值(1)非居民可自由地與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訂立現貨或遠期外匯合約購買令吉以支付予居民。

2)非居民也可自由地與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訂立現貨或遠期外匯合約出售從馬來西亞承諾交易中所獲取的令吉。

3)外匯合約的到期日應是該承諾交易的預期支付或收入日。

4)外匯合約的金額不可超過該承諾基本交易的預期支付或收入金額。

5. 出售投資(1)非居民可把任何投資(包括不在馬來西亞股票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出售給居民或另一非居民。

2)居民購買者可以令吉或外幣支付給非居民出售者。

3)非居民購買者也可以外幣或其外在賬戶內的令吉支付給非居民出售者。

6. 資金調回

非居民可自由調回在馬來西亞投資引起的資本、過戶收益、利潤、股息、租金、酬金及利息。

 

(三)投資鼓勵政策1. 馬來西亞鼓勵外商投資優惠措施馬來西亞鼓勵投資的優惠措施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稅和投資稅賦減免、進口稅及銷售稅減免等。

第一,所得稅減免目前,馬來西亞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 28%(從事石油開采冶煉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8%)。對于獲得“新興工業地位”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從生產之日(指日產達到最高產量的 30% 當天)起,5 年內只對公司 30% 的營業利潤征繳所得稅;如投資在東馬及“東部走廊”地帶,5 年內只對公司 15% 的營業利潤征繳所得稅。對于高科技公司、從事科學研究與開發及在“多媒體超級走廊”內設立電子信息通訊科技企業的,5 年內免繳所得稅。對設立機構進行科學技術轉讓及培訓的,10 年內免繳所得稅。對于向馬國內公司或個人轉讓先進技術的外商企業,其技術轉讓費免繳所得稅對涉及國家重大利益和對國家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戰略性項目,及對生產優先開發的機械設備(如工作母機、塑料成型機、材料裝卸設備及自動化設備)及其零部件的,10 年內免繳企業所得稅。投資于環保產業領域,5 年內公司營業利潤的 70% 免繳所得稅,但對于從事植樹造林的,10 年內免繳企業所得稅;對于投資于財政部核定的糧食生產(包括槿麻、蔬菜、水果、藥用植物、香料、水產物及牛羊等牲畜飼養)的企業,10 年內免繳企業所得稅。對于出口鮮果和干果、鮮花與干花、觀賞植物和觀賞魚的,可免繳相當于其營業利潤 10% 的所得稅。對于生產回教食品(HALAL),為取得 HALAL 食品品質驗證和鑒定的支出,可相應從其所得稅中扣除。對于出口型企業,如其出口額增長30%,出口增加額的 10% 免繳所得稅,如其出口額增長 50%,出口增加額的 15% 免繳所得稅。

對信息與通訊科技企業,其出口增加額的 50% 免繳所得稅。對在蘭卡威島從事豪華游艇維修服務及在馬提供豪華游艇出租服務的,5 年內免繳所得稅。對在馬設立地區營運總部和采購中心的,5 年內免繳所得稅,5 年期滿后,經申請核準后,可再延長 5 年免繳所得稅。對參與馬來西亞工業發展計劃的外商投資企業5 年免繳所得稅,其用于培訓員工、產品開發測試及公產審計方面的支出,可從其所得稅中扣除。如作為供應商,其產品在價格、品質和技術含量上能達到世界水平,經核準后,可免繳 10 年的所得稅。

第二,投資稅賦抵減對于獲得“新興工業地位”資格的及高科技外商投資企業,其用于固定資產(含廠房、機器設備和零部件等)投資額的 60%,可在 5 年內抵消其應繳納所得稅的 70%。如投資于東馬及“東部走廊”,其投資額的 80% 可在 5 年內抵銷公司應繳納所得稅的 85%。對涉及國家重大利益和對國家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戰略性項目及對于環保產業及對生產優先開發的機械設備(如工作母機、塑料成型機、材料裝卸設備及自動化設備)及其零部件的,5 年內其用于固定資產的投資全部可從企業所得稅中扣除。對投資農業項目的,其用于固定資產(含廠房、機器設備和零部件等)投資額的 60%,可于 5 年內抵消其應繳納所得稅的 70%。其中用于農業綜合開發中道路橋梁、灌溉排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的 60%,可于 10 年內從其所得稅中扣除。對投資參與馬來西亞工業發展計劃的外商企業,其合格資本支出的 60% 可于 5年內從其所得稅中扣除。如作為供應商,其產品在價格、品質和技術含量上能達到世界水平,經核準后,其合格資本支出可于 5 年內相應從其所得稅中扣除。

第三,再投資稅賦減免對于符合規定的公司再投資于馬政府鼓勵投資的行業,或對于開業 12 個月以上的外商企業,用于擴充產能、改進現代化設備、產品多樣化和生產設備自動化的支出,其再投資額(或支出額)的 60% 可抵消其應繳納所得稅的 70%,優惠期限長達 15 年。15 年期滿后,如繼續再投資的,其繼續再投資的資本支出可在 3 年內從所得稅中全部扣除。對農業領域再投資的,其用于土地開墾與改良、修建灌溉及排水系統、建造有關道路及橋梁等資本支出的 60%,可于 15 年內抵消其應繳納所得稅的 70%。其中用于農業綜合開發中道路橋梁、灌溉排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的 60%,可于 10 年內全部從所得稅中扣除。

第四,進口稅、銷售稅和國產稅減免對為出口產品(出口量占其生產量的 80% 以上)而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繳進口稅。

對國內不能生產或雖能生產但質量或標準不符要求的機械設備,免征進口稅和銷售稅。對國內能生產且質量和標準符合要求的機械設備,如用于環境保護、廢物再利用及有毒有害性物品的儲存和處理的,用于研發機構和培訓的以及用于種植業的機器設備,經申請,也可免繳進口稅和銷售稅。用于旅館和旅游服務的進口材料和設備免繳進口稅和銷售稅。對于經核準的外商投資的教育培訓設備(包括實驗設備、車間、攝影室和語言實驗室等)可免繳進口稅、銷售稅和國產稅(注:馬來西亞對國內生產的一些特定產品,包括香煙、酒類、紙牌和麻將牌及機動車輛等,征收國產稅)。對直接用于財政部核準的服務業項目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及其消耗品,如國內無法生產或雖能生產但質量或標準不符要求的,可免繳進口稅和銷售稅,本地采購的設備和機械免繳銷售稅和國產稅。對設在“多媒體超級走廊”內的企業所用的有關設備免征進口稅。

第五,其他稅費減免及鼓勵措施(1)基礎建設及工業建筑稅減免。為特定目的建造和購買建筑設施(包括經核準的行業用于工業生產、研發和員工生活自用的房屋等),第一年可免繳 10% 的工業建筑稅,以后每年可免繳 3%,最長期限為 30 年。投資在東馬來西亞和“東部走廊”的公司,可免繳全部的基礎建設費。

2)有關費用豁免。對為促進馬來西亞產品及品牌而發生的廣告費用支出,經申請核準

后,可相應從其所得稅中扣除。

3)簽證及工作準證便利措施。對在馬來西亞從事電子信息通訊等高科技研究與開發的外商,給予辦理簽證及工作準證的便捷快速服務。

2. 馬來西亞針對制造業的投資優惠政策馬來西亞制造業的有關投資法規政策由馬貿工部制定并對外公布。馬政府大力鼓勵和吸引外商投資,尤其是對制造業的投資,制定了大量的優惠政策:第一,制造業之股權政策外資的股權比例

1)外資企業出口其產值 80% 或以上者,沒有股權條件限制。

2)其它出口導向的投資企業的股權參與規定如下:—出口其產值51%79%之間者,外資股權最高可占79%;具體情況視工業技術水平、投資效果、投資規模、地點、產品附加值以及生產產品所有原材料、零配件的本地化程度等因素而定。

—出口其產值 20% 50% 之間者,外資股權可占 30% 51%,視前述相同因素而定。

—出口其產值低于 20% 者,外資股權最高可占 30%

但是,生產高科技產品的投資項目,或由政府隨時核定為國內市場優先性產品的投資項目,其外資股權可占 100%

上述準則不適用于對外資股權有最高比例限制(30% 60%)的行業,如塑料包裝材料、紙包裝材料、電子、電器零配件等。

由于 1997 7 月發生了席卷東南亞的金融風暴,馬政府為了吸引更多外資,對上述規定作了暫時性調整:從 1998 1 1 日起至 2000 12 31 日,全面放寬制造業產品內銷比例限制,允許所有受內銷和出口比例限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無需重組原有股權結構的情況下,向貿工部申請將其產品的 50% 內銷。在金融危機一年后,馬政府為了吸引外資,促進國家經濟復蘇,又進一步放寬了制造業的外資股權:從 1998 7 31 日起至 2000 12 31 日,所有申請投資于制造業的外資(包括擴大生產和多元化計劃),均可無限期地擁有 100% 的股權。該規定適用于731日起申請的新項目和尚待批準的項目,而此前已經批準的項目則不在此限。

但新規定不適用于以下 7 個領域:①紙包裝;②塑料包裝(瓶子、薄膜、薄片和袋子);③塑料模具配備;④金屬壓印、金屬加工及電鍍;⑤電線套配;⑥印刷;⑦鋼鐵服務中心。

3)與礦物開采或加工有關的投資,其外資股權參與最高可占100%。政府核定其比例時,將會考慮投資額、工業技術水平、風險及投資項目和產品附加值高低等因素。

第二,馬來西亞公民股權之分配若外資股權低于 100%,則其余股權應依下列原則分配予馬來西亞公民:(1)由外國人發起,但未指定本地合作伙伴的投資項目:—外國人若持有 70% 或以上的股權,則其余股權將保留予土著馬來人。

—外國人所持股權若少于 70%,則 30% 應保留予土著馬來人,其余則保留予非土著馬來人。若保留予土著馬來人之股權無人認購,貿工部會將部分余額分配予非土著馬來人。

2)由土著馬來人發起與外國人合資經營的投資項目:—外國人若持有 70% 或以上股權,則其余股權應保留予相關的土著馬來人。

—外國人所持有股權若少于 70%,則其余額將保留予土著馬來人。但若土著馬來人無能力承受全部股權余額,則貿工部會將部分余額分配予非土著馬來人。

3)由非土著馬來人發起與外國人合資經營的投資案:—外國人若持有 70% 或以上的股權,則其余股權應分配予相關之非土著馬來人。

—外國人若持有少于 70% 的股權,則 30% 應分配予相關之非土著馬來人,而其余則保留予土著馬來人。但在特殊情況下,非土著馬來人經貿工部的批準,亦可承受其余全部股權。

第三,外商投資之保障

馬來西亞已與 70 個國家和地區(含中國和中國臺灣)簽訂了投資保護協定。協定一般都提供以下保證:

—不實行國有化征收。

—特殊情況下被收歸國有或征收時,能迅速獲得足夠之補償。

—利潤、資本及其它費用自由轉移。

—依“解決投資爭端公約”的有關規定處理投資爭議。馬來西亞自 1966 年起即為該公約的會員國。

第四,投資獎勵措施(1)為鼓勵本國和外國公司投資于制造業,馬來西亞政府制定了如下獎勵措施:投資于制造業的公司可享有的最主要的獎勵為新興工業地位(Pioneer Status,以下簡稱PS)及投資稅負抵減(Investment Tax Allowance,以下簡稱 ITA)及再投資抵減(Reinvestment Allowance,以下簡稱 RA)。

A. 新興工業地位(PS

獲得PS獎勵的公司將可獲準部分減免所得稅,即僅須就其法定所得之30%課征所得稅。

免稅期為自貿工部核定之生產日起 5 年。

作為一項額外獎勵,投資于馬來西亞東部的沙巴、砂撈越州及馬來西亞半島“東部走廊”的公司,僅須就其法定所得的 15% 征收所得稅,期限有 5 年。該獎勵適用于 2005 12 31 日前受到的申請。

B. 投資稅負抵減(ITA

獲得 ITA 獎勵的公司,自符合規定的第一筆資本支出之日起 5 年內,所發生符合規定資本支出的 60%,得以享受投資稅負抵減。此抵減額可用于沖銷其課稅年度法定所得之 70%

未加利用的任何抵減額可轉結至以后年度使用,直至全部抵減額被用完為止。其余法定所得的 30% 則依現行公司稅率征稅。

作為一項額外獎勵,投資于馬來西亞東部的沙巴州、砂撈越州及“東部走廊”的公司,將可獲得所產生符合規定資本支出的 80% 的抵減額。此抵減額可用于沖銷其課稅年度法定所得的 85%

C. 再投資抵減(RA

從事制造業的公司,因需擴充生產能力、使生產設備現代化或使產品經營多元化而產生符合規定之資本支出者,公司可就其資本支出的 60% 享受再投資抵減。抵減額可用于沖銷其課稅年度法定所得的 70%。未使用完的抵減額可結轉至以后年度使用,直至全部用完為止。

在沙巴、砂撈越州及“東部走廊”地區進行再投資的公司可就其資本支出的 60%,用于沖銷其課稅年度全部法定所得。

(注:馬來西亞的“東部走廊”包括吉蘭丹州、丁加奴州及彭亨州)

2)馬來西亞政府對外商投資于農業、高科技產業、基礎設施等領域制定了與制造業類似的鼓勵政策。

3)馬來西亞政府也從出口退稅的角度對鼓勵外商投資于制造業制定了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投資于多媒體超級走廊(Multimedia Super Corridor,簡稱 MSC)的有關政策多媒體超級走廊是馬來西亞政府為實現 2020 年成為工業先進國宏愿而進行的一項跨世紀工程。馬政府高度重視 MSC 計劃,視其為國家經濟能否成功轉型的關鍵。為了推動這一計劃的早日實現,馬政府制定了一整套極富吸引力的財稅、金融鼓勵政策,具體表現為政府向獲得“多媒體超級走廊”(MSC Status)的公司做出 10 大承諾:A. 提供世界水平的基礎設施與通訊設備;B. 聘請本地與外國知識工人不受限制;C. 獲得 MSC Status 的公司豁免本地公司應占公司所有權的規定;D. 來自世界各地,旨在發展 MSC 的資金可自由流動,并享有向世界各地借貸的權力;E. 提供極具競爭力的財務、金融獎勵;F. 明確保護知識產權,制定電子法律;G. 確保不會審查國際網絡;H. 提供具備競爭條件的電訊收費率;I. 將公司區域總部設在 MSC 的公司,可獲得建設 MSC 基礎設施的重要合約;J. 提供一個強大的執行機構來推行這一計劃(政府已在公司法令下注冊了一個多媒體發展公司,專門負責推動多媒體超級走廊的發展和招商引資工作)。

此外,獲得 MSC Status 的公司還可享有其它一些優惠政策,主要有:A.10 年內免繳所得稅或享有 100% 的投資稅津貼(Investment Tax Allowance);B. 免稅進口多媒體硬件和軟件;C. 研究與開發貸款;D. 可獲得多媒體發展公司提供的支持,如在 48 小時內完成處理“知識工人”的來馬簽證與工作準證手續等;E. 公司股權與聘用員工完全不受任何種族比例限制;F. 最先參與建設 MSC 的人員將受邀加入該走廊的理事會和由馬哈蒂爾擔任主席的國際顧問團。

 

七、公司注冊依據 1965 年公司法的規定外國人可以在馬來西亞注冊公司,而第二家園持有者可以注冊100% 股權的獨資公司。

在馬來西亞,一切獨資及合伙企業均須依 1956 年商業注冊法向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CCM)登記。合伙經營的合伙人于企業資金不足時,須共同及個別負責企業的債務及承擔。

 

(一)公司結構1965 年公司法涵蓋馬來西亞國內所有的公司。該法規定有意經營業務的人士須向公司委員會注冊一間公司。該法規定下列三類公司:1. 股份有限公司,其成員的個人承擔只限于股票的面值與其所持有或同意認購的股份額;2. 擔保有限公司,即當公司清盤時,成員保證承擔的債務,以公司組織大綱和章程所指定的為限;3. 無限公司,其成員的債務無限。

馬來西亞最普遍的公司結構為股份有限公司。這類公司可分為私人有限公司與公眾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注冊為私人公司,若其組織大綱及章程:1. 限制股份轉讓的權利;2.股東人數最少2人,最多為50人,不包括公司或其子公司的雇員及某些已離職的雇員;3. 禁止邀請公眾人士認購其股票及債券;4. 禁止邀請公眾人士存款于公司。

 

(二)馬來西亞境內新公司注冊手續凡注冊公司的人士,須向公司委員會以表格 13A 提出申請,并繳付 30 令吉費用以查明所擬議的公司名稱是否可被使用。若可則申請將被核準,而所擬議的名稱則保留予申請者,為期三個月。有關人士須在三個月內把下列文件提交公司委員會以確保可以使用所擬議的公司名稱:1. 公司組織大綱和章程;2. 依法聲明書;3. 個人在被委任為公司董事前或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所作的宣誓書。

4. 公司組織大綱記錄公司的名稱、宗旨、擬議的注冊資本額(若有)以及把資本額細分為固定金額的股份的方式;5. 公司章程描述管轄公司內部事務管理及事業經營的條規。

注冊證發出后,公司組織大綱的認購者連同其他間或成為公司成員的人士即成為一法人團體,有能力行使其為經已注冊的公司的各項功能,可控告他人亦可被他人控告。它可依公司的印章被永遠的繼承下去,有權力擁有土地,惟公司的成員于公司清盤時須依 1965 年公司法對公司的資產作出捐獻。

公司的董事為至少二人,他們的主要或唯一的住所是在馬來西亞。公眾公司成其附屬公司的董事一般上年齡不可超過 70 歲。公司股東可以兼任董事。

 

(三)外國分公司的登記

有意在馬來西亞經商或設立營業場所的外國公司須向公司委員會登記。依據前述的程序,申請書須提交吉隆坡的公司委員會或其在國內的任何支部,并附上 30 令吉的費用。若其擬議的公司名稱可被使用,申請則被核準而名稱保留予公司,為期三個月。

申請者須于核準后提交下列文件予公司委員會:

1. 一份經驗證的原注冊國的公司注冊證(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

2. 一份經驗證的公司組織大綱及章程或其他組成公司章程的文據的副本;

3. 一份董事名單與某些相關的法定細節;

4. 若有本地董事,一份闡明該董事權力的備忘錄;

5. 一份任命狀或委托書,授權一個或多個在馬來西亞居住的人士代表公司接受送達的法律令狀及任何應交予該公司的通知書;

6. 公司代理人依規定格式而作的宣誓書。被指定的代理人負責公司須依法執行的一切事項。代理人如有更換,須在更換的一個月之內通知公司委員會,并繳付所需的費用。

外國公司須于其在馬境內設立營業場所或開始營業的一個月內,依核定的表格向公司委員會登記其在馬來西亞的注冊辦公處。

在外國注冊的公司,每年須于常年股東大會后的一個月內,提交一份年度報告,并于常年股東大會后的兩個月內,交上一份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份經審計的賬目表闡明其在馬營運所涉及的資產及負債,以及一份經審計的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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