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大常委會原秘書長劉燕(資料圖片)
法制網南昌12月9日電 記者郭宏鵬 黃輝 通訊員張舒 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會原秘書長劉燕貪污一案近日在南昌市安義縣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燕,女,1964年3月出生,新余市人,原任新余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正處級)。2009年至2011年間,劉燕利用其擔任新余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秘書長職務之便,先后單獨或伙同他人采取侵吞、私分及用“小金庫”資金報銷個人使用的名貴眼鏡、護膚品、服裝、貴重茶葉等手段,多次從擅自設立的單位“小金庫”中貪污公款共計11.5萬余元,其中劉燕個人實得7.9萬余元。
此外,劉燕還單獨或伙同他人,采取侵吞、私分,將公款購買的貴重茶葉拿回家,以及用公款報銷個人使用的美容消費卡、貴重茶葉等手段,多次貪污新余市人大公款共計8.5萬余元,其中劉燕個人實得5萬余元。由此,劉燕共貪污公款20萬余元,個人實得12.9萬余元。
庭審時,被告人劉燕及其辯護人辯稱,用公款報銷歸個人使用的阿瑪尼眼鏡、護膚品、服裝、美容消費卡、貴重茶葉等消費開支,以及用公款購買貴重茶葉歸個人收藏等行為,均屬于違反單位財務制度的違紀行為,不應以貪污犯罪論處。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個人生活用品及生活性消費,以及未經批準將單位財物非法據為己有,價值較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以貪污犯罪論處。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劉燕出于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主觀故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實施用公款報銷歸個人使用的名貴阿瑪尼眼鏡、護膚品、服裝、美容消費卡等消費開支,用公款購買貴重茶葉據為己有等行為,侵吞公共財物價值較大、情節嚴重,嚴重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權,已經達到了應受刑事追究的嚴重程度,依法應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宣判后,被告人劉燕當庭表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