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昆明12月13日電(記者王研)昆明市五華區法院日前審理了一起行政案件:原告作為駕校校長,想個人成立機動車車輛管理所對自己的車輛進行管理。但申請兩次被工商部門駁回,理由是該申請容易產生誤解。個人到底能否成立車輛管理所,成為案件審理的焦點。
楊金林是昆明一家駕校的校長,看到地下停車場的一些不規范管理現象,想成立專門的車輛管理機構代公司、單位或個人進行管理。今年3月,他向五華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成立“昆明雄霸機動車車輛管理所”名稱的個人獨資企業。
當月,工商局即駁回了原告的申請,理由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如“欲申報‘機動車車輛管理所’請向省或市公安交警部門報告,在獲得籌建批文后,再向登記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準手續!睏罱鹆植环,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5月昆明市工商局以工商機關復議決定撤銷五華區工商局的行政許可。7月五華區工商局再次作出駁回通知,理由是行業不規范,企業名稱易引起公眾誤解。
楊金林遂提起訴訟,請求五華區工商局撤銷駁回通知書,重新作出企業名稱核準。審理中楊金林認為,自己申請注冊的車輛管理所與交警部門的車輛管理所性質不一樣,并不涉及交警車管所對機動車考核、發牌照等業務,“不是只要帶‘所’字的單位就是政府部門!逼浯砺蓭熢颇狭柙坡蓭熓聞账铰蓭焺t表示,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企業不能成立專門的機構管理自己的車輛。
五華區工商局則表示,原告申請的名稱、管理的實體都是車輛管理,“企業名稱的申請,必須要有字號或商號,行政區劃,經營特點等,否則難以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