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浙江省委浙江省政府和市委關于穩增長調結構促改革等各項工作部署精神,充分發揮高成長型企業標桿示范導向作用,著力培育溫州經濟“生力軍”,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加快推進工業強市建設,不斷優化企業發展環境,針對企業不同發展階段,強化需求導向,優化資源配置,突出培育重點,實施精準服務,建立“措施量身定做、政策集中傾斜”的扶持機制,著力培育一批成長潛力大、創新能力強、科技含量高、商業模式新、產業特色鮮明的高成長型企業,打造溫州區域經濟發展中堅力量。
二、培育對象
在兼顧區域和行業分布的前提下,篩選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列入高成長型工業企業培育名錄。
(一)在溫州市域范圍內注冊登記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上年度繳納稅費200萬元(含)以上。企業成長性較好,上年度銷售產值2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企業,要求近三年銷售產值平均增長40%以上,稅費平均增長20%以上;年銷售產值在5000萬元(含)-4億元的企業,要求近三年銷售產值平均增長20%以上,稅費平均增長10%以上。
(二)高新技術企業、浙江省成長型中小企業、設立市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及引進國千、浙江省千、580人才及高端人才合作項目的企業,上年度繳納稅費100萬元(含)以上,在成長性指標上符合銷售產值或稅費平均增長率其中一項指標。
(三)符合產業發展導向,以“五一〇”產業、信息經濟和時尚產業中有潛在引領方向、模式新穎、成長快速的企業為重點,兼顧產業發展均衡,電氣、鞋業、服裝、汽摩配、泵閥等單個產業入選企業超過30家,以上年度企業稅費排序優選前30家列入培育。
(四)對發展前景良好,管理制度規范,未來三年有切實可行的發展目標和發展措施,經營管理團隊能力強,財務狀況及銀行信用良好的企業;或者創新能力強,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具備良好的創新基礎和人才隊伍,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2%的企業,結合企業成長性指標,由屬地政府或相關部門出具推薦意見,經審核確認可列入培育對象。
(五)企業近兩年內銷售產值沒有出現較大幅度下滑;沒有列入當地“資金鏈、擔保鏈”重點關注、重點幫扶對象,無逃廢債行為和重大欠薪事件;近2年內沒有發生重特大安全、質量、環保事故及重大違法事件。
全市選擇200家左右培育企業,銷售產值以統計數據為準,按照企業上年度稅費排序擇優入選,洞頭、文成、泰順可適當放寬入選條件。培育企業由市經信委、市財政(地稅)局、市統計局、市國稅局聯合篩選初步名單,征求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意見并經審核確認、公示后上報市政府予以公布。高成長型企業培育名錄每年實行適度調整,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增補,對成長指標下滑較快的企業予以調整。
三、培育目標
以“五億板塊、億元群體”為目標,培育一批高成長型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之路,力爭經過3年的努力,到2018年,全市新增年銷售產值超億元企業100家;新增年銷售產值超5億元企業50家;新增上市企業或新三板掛牌企業120家。這批高成長型培育企業銷售產值年平均增幅達到20%以上,利稅年平均增幅達到15%以上,形成一批新興產業的領跑者、轉型升級的示范者和大企業大集團的后備軍。
四、扶持政策
(一)強化資源要素保障。優先保障培育企業用地、用能、環境容量指標需求。在實施有序用電期間,優先對培育企業提供電力保障。各地每年優先安排新增工業用地指標用于保障培育企業發展需求,鼓勵引導培育企業向浙江省級以上工業園區集聚;對達不到供地標準的培育企業,要優先安排入駐小微企業園,可適當降低入園門檻;如當地沒有發展空間的,應對培育企業在縣(市、區)范圍內甚至全市范圍內統籌安排落地。對在全市區域范圍內沒有安排工業用地,以租賃廠房生產經營的企業實行租賃補貼,按實際租用廠房面積補助廠房租金2-5元/月/每平方米(按年畝均稅費20萬元以上,補助2元/月/每平方米;年畝均稅費30萬元以上,補助3元/月/每平方米,依次遞增),每年最高補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在符合城鄉土地規劃前提下,鼓勵土地二次開發,增加面積達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給予20元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
(二)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優先將培育企業作為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政策性擔保公司重點支持對象,授信額度適當放寬,予以保費優惠。培育企業申請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時,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機構要予以費率優惠。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向培育企業信貸傾斜,提高信用貸款比重,并給予利率優惠。政府產業基金重點投向培育企業。積極推動符合條件的培育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中小企業私募債等直接融資工具。鼓勵培育企業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引導培育企業積極開展IPO上市以及新三板、區域性股權交易平臺掛牌工作,對于開展資本市場上市掛牌工作的企業,發放10萬元專用服務券。
(三)加強人才支撐力度。對到培育企業工作的科研院所、高職院校等單位高層次人才,經本單位同意,報人力社保部門備案,其人事關系5年內可保留在原單位,同時允許其回原單位評審專業技術資格,其在企業從事本專業工作期間的業績,可作為評審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依據。每年組織培育企業到國內高等院校進行人才招聘活動,引進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并正式繳納社保,可享受人才住房租賃補貼政策,不受社保繳納時間限制。加大培育企業員工子女入學支持,在當年繳納稅費增幅10%以上培育企業工作3年及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的高級技術人員、高級技術工人和高層(總公司以上)管理人才,以及企業當年度發展亟需引進人才,其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納入“六類”照顧對象;相關企業員工中具有初級以上職稱、全日制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連續工作滿10年的員工,符合其中一項要求,其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由企業屬地教育部門優先安排公辦學校就學。
(四)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引導培育企業圍繞“互聯網+”和“中國制造2025”戰略,持續開展先進技術攻關應用,推進兩化深度融合,不斷提升制造業智能化水平。鼓勵培育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加快建立產學研創新體系,支持有條件的培育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發中心。培育企業承擔重點新產品新技術研發項目,每項給予30萬元獎勵。支持培育企業實施“機器換人”技術改造,享受產業技改資金補貼時,可在原有政策扶持力度上加2個百分點。鼓勵培育企業開展知識產權維權,維權勝訴后按其維權費用給予30%補助,國內案件每起補助最高限額20萬元,涉外案件每起補助最高限額50萬元。
(五)支持自主品牌建設。引導培育企業創建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品牌,優先推薦培育企業爭創國家、浙江省級名牌(商標)。引導培育企業爭創“浙江制造”品牌,獲得“浙江制造”品牌認證的給予30萬元補助。優先推薦培育企業進入阿里巴巴“中國質造”等電子商務平臺,借力電商平臺實現提質增效。
(六)推進企業質量建設。鼓勵培育企業導入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精細化管理等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開展質量管理、環境管理、職業健康安全體系認證,鼓勵企業爭創市長質量獎、縣(市、區)政府質量獎,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入選。鼓勵培育企業標準創新,承擔浙江省、市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給予10-20萬元補助,主導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聯盟標準(團體標準)的,按照現行補助政策的最高標準予以補助。
(七)支持企業開拓市場。鼓勵和保障培育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對培育企業參加由政府部門組織的境外重點展會和自辦展,由組織部門給予展位費全額補助,參展人員(原則上1個企業1人)給予一定比例的資助;參加列入市政府支持的重點國際性展會的,境外展會給予不高于80%展位費補助,每個展位最高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境內展會每個展位給予不超過1萬元人民幣的補助。
(八)設立規模晉級獎勵。引導培育企業依托網絡平臺和新一代信息技術,推進商業模式創新和產業鏈重組,實現規模跨越式發展。對培育企業地方財政貢獻增長20%(含)以上的新增部分,由同級財政予以50%獎勵,專項用于企業擴大有效項目投入方面的扶持;對當年度銷售產值首次達到1億元、5億元的培育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銷售產值首次達到5億元培育企業,由縣(市、區)主要領導上門贈送牌匾,并優先進入領軍企業培育名錄。
(九)加強典型示范引導。每年由政府出資組織培育企業負責人、高級管理人才到國內外知名院校、企業進行高端培訓考察,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管理人員執業水平。培育企業負責人可優先推薦列為市、縣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候選人。加強企業宣傳,在主要新聞媒體設立專欄,加大培育企業宣傳力度;開展培育企業典型專題展、成長經驗分享論壇,引領更多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
(十)強化精準服務對接。強化溫州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作用,健全企業服務直通車機制,依托移動互聯網信息平臺構建專屬服務通道,為培育對象提供點對點服務,實現企業問題網上直接反映、網上及時反饋。深入了解培育企業服務需求,集聚優勢服務資源,開辟培育企業專屬服務通道,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和綜合競爭能力。對每家培育企業年度發放不少于5萬元的服務券,用于購買管理咨詢、人才培訓、市場拓展、技術以及商業模式創新等方面的服務。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溫州市工業強市建設領導小組負責推進高成長型企業培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委。各縣(市、區)、產業集聚區要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完善工作機制。根據屬地原則,建立縣(市、區)領導掛鉤聯系制度,確定駐企聯絡員,定期走訪,及時了解企業發展情況,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建立市與縣(市、區)、產業集聚區聯動機制,縣級層面不能解決的問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市級層面協調解決。建立培育企業信息數據共享平臺,開展企業統計監測和動態管理,定期通報企業培育情況,年度開展企業評價,調整企業名錄。
(三)優化培育環境。設立高成長型企業培育專項工作經費,用于宣傳報道、培訓考察、工作推進等方面。培育企業享受各級政府和各涉企部門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全程代辦等一系列服務,依法減少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限、簡化審批程序。規范對培育企業的各類執法檢查,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市、縣兩級有關部門對企業開展的各種檢查須實行備案制度,嚴格控制次數,檢查側重教育整改和服務指導。
(四)加強監督考核。市、縣兩級經信部門牽頭市、縣財政、科技、教育、國土、商務、金融等相關部門實行“一企一檔”督促相關政策落實。市考績辦將高成長型企業培育工作納入到各地、各有關部門年度重點工作考核,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對當地政府由于培育措施落實不到位導致培育企業外遷的,實行追查問責制,并納入年度考績。
六、其他
本方案扶持政策適用于溫州市區企業,有關政策涉及同一事項,遵循就高執行原則,不得重復享受。涉及財政資金部分,按照現行財政體制比例分擔。涉及市級資金的,除服務券、工作經費由市財政承擔以外,其他資金由市區(產業集聚區)兩級財政分擔,由各區財政兌現后,涉及市級資金部分從市財政各歸口專項資金安排列支。各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本方案自2016年1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