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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得投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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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 得

投資法——法規及法令

“這是一個農業大國,這里的人民吃苦耐勞,這里的地下蘊

含寶藏,雖然這讓人敵視,但我相信我的祖國——會有美好的未來。

——共和國總統:伊森.阿邁爾

乍得共和國總統 團結——工作——進步

025/PR/87號法規

乍得共和國有關投資法的規定

共和國總統,即國家元首,即部長委員會主席

根據共和國基本法令;

依據1982年10月18號頒布的025/PCE/SGCE/82號法令,即有關共和國基本法令發行的規定;

依據1987年8月10日頒布的144/PR/CAB/87號法令,既有關各部修改法令的規定;

依據1962年5月11日頒布的組織法(經1985年10月30日頒布的028/PR/85號法規修訂),即有關財政法規的規定、有關資源與國家預算開支的法典目錄;

依據1968年12月28日頒布的30/68號法律,即有關價格、經濟活動的介入和經濟違法的處罰;

依據《普通稅法》;

依據《海關法》。

1987年11月21日,根據商業和工業部的提案,由部長委員會通過本法。

目 錄

A法令025/PR/87號頒布1987年12月8日

Ⅰ第一冊:一般制度……………………………………………………2

第一編 一般保證……………………………………………………..2

第二編 稅的優惠…………………………………………………......4

第一章 關稅和間接稅…………………………………………….4

第二章 稅收……………………………………………………….5

Ⅱ第二冊 特權制度……………………………………………………..8

第一編 一般條款……………………………………………………..8

第一章 特權制度的授予………………………………………….8

第二章 經濟優惠………………………………………………...10

第一條 設備及原材料…………………………………….…10

第二條 產品銷售…………………………………………….10

第二編 制度………………………………………………………....11

第一章 A制度和中小型企業制度……………………………...11

第一條 海關和稅收的優惠………………………………….12

第二條 制度的穩定性……………………………………….15

第二章 B制度……………………………………………………15

第三章 C制度…………………………………………………....19

第四章 D制度…………………………………………………...21

第三編 企業協定……………………………………………………22

第四編 違法規定的確認及處罰……………………………………23

第五編 結語 ………………………………………………………..26

B.8/12/87頒布的446/PR/MCI/87法令

投資法典中優惠政策的授予和執行………………………………….27

第一章 客體………………………………………………………….27

第二章 有關派遣和降低總稅率的資料…………………………….28

第三章 委員會 …………………………………………………….32

第一條 派遣技術委員會…………………………………….. ...32

第二條 投資委員會…………………………………………... 34

第四章 企業協定……………………………………………………. 35

第五章 回收協議的手續…………………………………………… 36

第六章 結束語……………………………………………………… 37

法 規

第一款——在乍得共和國的私人投資享有普通法制度及特權制度的權利

1. 制度A適用于國有資產為主的中小型企業。

2. 制度B適用于只在本國進行活動的企業。

3. 制度C適用于公司在乍得而市場發展在2個或幾個中非關稅和經濟同盟國家的企業。

4. 制度D,保留給一些高風險投資的企業,并且這些企業對乍得共和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企業。

此外,公司協議還可以在政府和特許的企業之間協商。

第一冊 普通法制度

第一編 一般保證

第二款——私有投資在乍得是自由的,條件是在一些特殊的條款下,尤其要求投資商承擔保護健康和公共衛生,維護社會及公共經濟秩序的責任。

第三款——長期在乍得的企業被確保有任何性質的既得權。

第四款——在《外匯管制條例》中,國家確保資本轉移自由,尤其是帳面合法利潤,轉讓和清算的資金。

第五款——資本來源于他國,甚至分公司屬于他國管轄的企業享有任何性質的權利,可以運用到商業活動中:不動產權,工業權,特許權,委托權,行政許可權與乍得本國企業在同一條件下參與本土市場的權利。此外政府,準公共機關和公共集體,如其總額小于或等于6000萬FCFA(非洲金融共同體法郎),并且國家的中小型企業有能力提供交易服務或其他服務,應優先考慮中小型企業進行交易。

第六款——第五款涉及到的企業或企業領導可以同乍得國有企業或企業同等的條件下成為咨詢大會或保護職業利益和經濟利益的代表。

第七款——在職業活動中,外國雇主和雇員被同化成本國公民。他們和本國公民在同一條件下享有共同的《勞動法》和《公司法》。他們可以參加工會和職業保護的組織。

第八款——外國的雇主和雇員以個人的名義服從各項稅法,稅率向本國公民征收的高。

第九款——第五款和第八款的規定適用于除互惠條件以外的情況。

第二編 稅收優惠

第一章 關稅和間接稅

第十款——海關給予企業優惠稅率制度。此制度的實施使進口物資稅總額低到5%(建材,家具,零件除外)除政府許可的設施規劃且其價值高于或等于2000萬FCFA。

此外,對中小型企業的總額要求不低于1000萬FCFA。

第二章 不同的稅收

第十一款——通過《總稅務法》規定,第十一款可以運用到滿足上文所說的條件的企業。上文所說法律條款如下:1自然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最低稅。

1. 1對企業,新項目,工業,農林牧業,礦業,森林,旅游業,飯店業可暫時減免或減輕它們的稅。對現實利潤稅的減免從經營開始到第5個自然年結束。

1.2 減免由于公司合并產生的實現增加值稅。

1. 3減免由于企業的固定資產再投資引起的當前不動資產項目經營轉讓而產生的增加值稅。

1. 4轉讓增加值稅減半。

1. 5來源于種植經營和畜牧經營的利潤保留其總額的80%。

2.有價證券所得稅不包括收入中的自然人所得稅。

2. 1本文所涉及到的收入來源于農業信貸所,農業協會,農業合作公司(包括在乍得的農業信貸互助組織)。

2.2上述所提到的任何性質的合作公司收入,比如消費產品合作社,互助公司信貸合作社。

2.3乍得國庫發行的期限最長為5年的債券利潤。

2.4有財政部和信息部許可的債券的償還獎勵。

2.5存折上登記總額的利息。

2.6國債利息。

3.營業稅及職業場所租賃稅

3. 1對種植者,養殖者,漁民永久免稅

3.2對享有特權的礦場,露天采礦場永久免稅.

3.3對新建的工廠5年內免稅.

4.有建筑和無建筑地產的土地稅

4. 1作為農村經營的建筑永久免稅

4.2圍繞在建筑物,重建建筑物,擴建建筑物周圍的部分土地和建筑永久免稅.

4.3對露天礦場地表,礦場地表永久免稅

4.4對建筑,重建建筑,擴建建筑有5年或10年的暫時免稅

4.5對用于飼養大牲口,被開墾的,以播種的新利用的土地有從5年到10年不等的暫時免稅.

5 .國內經營稅

5.1 對不接受任何商業和工業性質的本地的農產品,林產品,畜牧產品,漁產品免稅.

第二冊 特權制度

編一 一般條款

第一章 特權制度的授予

第十二款——下列條款中規定的條件除外,任何一個在特殊領域(如衛生,教育等)進行工業活動或工業性質活動,并渴望創造一個新活動或在乍得共和國發展現行活動的企業享有特權制度的特殊決議。

第十三款——有資格享有這種特權制度的企業必須屬于以下情況的一種:

1.包含加工或包裝設計階段的工業企業

2.植物,動物,漁類產品加工或配置的工業企業

3.礦物的采集,富集或加工的工業企業,與其運輸,裝卸有關的企業。

4 .石油及礦物勘探的企業。

5.生產能源的企業。

6 .大量使用物件,物品的裝配及制造的工業企業。

7.經營旅游及飯店的企業

8.建筑企業及公共作業企業

9.維護工業設備質量的企業

10.活躍企業及特殊部門

第十四款——對每個獲得許可的企業,許可證書規定出:

——受益人公司名稱

——公司目的,范圍,地點,投資項目實現期限和促使效力

——允諾制度開始生效的日期和持續的時間

——給予受益人的優勢

——與國家面對面的契約,如有需要,標明其他特殊義務

——企業接受的限制性規定及特殊受制約條件

——沒遵守契約情況下可實施的處罰

第二章 經濟優惠

第一條 設備及原材料

第十五款——考慮到私人股金總額及其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發展銀行及其他的金融機構給予獲得特權許可證的企業以特惠協助。

第十六款——在《外匯管理條例》方面,獲許可的企業可以得到外匯以便它們買生產活動需要的設備,原材料及包裝必備品。

第二條 產品銷售

第十七款——獲得特權許可證的企業在有必要時可享有此類好處

——來源于非UDERC國的競爭性同類商品輸入暫時受數量限制。

——特惠稅則和出口稅

第二編 制度

第三章 制度A 或中小型企業制度

第十八款——根據本條例,中小型企業和中小型工業企業指的是:商業活動以生產成品或半成品為支柱部門的企業,或從事服務行業的企業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a大多數資本由國家掌握,大多數領導由國家指派。

b應小于或等于1億FCFA

c短期可用現金額應小于或等于1億FCFA

第十九款——滿足前款條件的企業享有制度A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正處于創立時期,投資計劃的全部設備財產應介于1500萬和5億FCFA之間。

——處于擴展時期,投資計劃的總額,以及毛資產的原始價值的增值不超過10億FCFA。

——降低職業成本,確保在職教育的契約。

——如果缺少來自UDEAC成員國的原材料和產品時,要優先使用本地產品。

第二十款——制度A 可以授予企業最長的期限為10年。如果企業在產業不集中地區,這期限也可以定為15年。

第一條 海關和稅的優惠

第二十一款——符合A制度的企業在稅方面享有以下優惠

1. 對能夠直接運用到產品生產或加工的必須設備或材料的征稅減到5%。

2.固定的出口稅對初級產品,成品,工業出口產品可以減少或免除。

2.1.根據1965年12月14日頒布的12/65-UDEAC號法令及其修訂文本的的規定,這些企業享有單一稅制。

3.符合A制度的企業,依據《認可法令》的規定,享受土地使用稅、礦業使用稅及森林使用稅的減免。

4.優先保留第五款第二節關于公共市場的規定。

5.產業化地區的企業和產業不集中地區的企業分別享有5年和10年的稅務減免,如下:

1-自然人所得稅;

2-公司稅和最低稅;

3-營業稅和技術員工價值稅;

6.安裝設備及更新設備時,享受分發信貸稅的減免。

7.在免除稅務期間,產業化地區的企業正常規律入帳的折舊費,可以順延到接下來的三個財政年度,產業不集中地區企業的,可以順延到接下來的五個財政年度。

8.扣除稅費計算,扣除一半利潤計算,此利潤是用于乍得生產性再投資的,投資類型如下:

-建設工用或農用房屋(包含土地費);

-購買物資、工用或農用大件設備,正常壽命應在三年以上。

此項扣除將根據財政年度的結果來實施,涉及如下:

-最后工程的付款日期,即建設完成日期;

-物資和設備費用的支付

如果納稅基準不足以使所有投資利潤享受扣除,剩余部分可轉到接下來的五個財政年度。

9.對產業化地區的企業實行暫時的土地稅減免:

-有建筑物的地產減稅5年或10年;

-無建筑物的地產減稅5年至10年。

產業不集中地區的企業,減稅期皆為10年。

第二方面:制度的穩定性

第二十二款-許可的投資項目完成后,相關企業需通知商業和工業部,在其工作人員核查過類似的許可投資項目后,商業和工業部將頒布法令確定項目完成日期。

第二十三款-在A制度期限內,不對物資收取進口稅,在被授予許可的期限內,不存在稅收,除非個中條款與《認可法令》相斥,在以后的某一日期,不允許任何與企業享受制度優惠有關的法律或條例文本,縮減有關上述企業的條款。

但是符合A制度的企業可要求享受海關法和稅法方面的更有利的條款。

第二章:B制度

第二十四款-B制度適用于在乍得共和國領土內進行商業活動的企業,且期間投資積累總額5億-25億FCFA。B制度的適用期時確定的,不得超過十年。

第二十五款-B制度下,企業享有以下海關稅優惠:

1.把總稅額減至進口設備稅的5%,進口的設備須是產品生產和運輸直接需要的。

2.在《認可法令》指定的期限內,減免進口稅。

2.1.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實施減免;

2.2.原材料或產品非設備組件,非成品直接材料,在生產過程中被損毀或喪失其特有用途,在此種情況下,他們被用于成品的包裝(不可再利用,再回收)。

3.減免初級產品、成品、出口產品的出口稅。

第二十六款-B制度下,企業產品在乍得共和國領土內銷售,可享受國內營業稅的減免,需繳納國內消費稅,財政部和信息技術部頒布法令決定消費稅率的改變和實施日期。國內消費稅的規定和實施依據1965年12月14日頒布的12/65-UDEAC-34號法令及其修訂文本中關于單一稅法原則的描述。

B制度下,稅制實施過程中,收取的國內消費稅最高不能超過普通稅法規定的稅額。

-B制度適用于在乍得共和國領土內進行商業活動的企業,且期間投資積累總額5億-25億FCFA。B制度的適用期時確定的,不得超過十年。

-B制度下,企業享有以下海關稅優惠:

1.把總稅額減至進口設備稅的5%,進口的設備須是產品生產和運輸直接需要的。

2.在《認可法令》指定的期限內,減免進口稅。

2.1.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實施減免;

2.2.原材料或產品非設備組件,非成品直接材料,在生產過程中被損毀或喪失其特有用途,在此種情況下,他們被用于成品的包裝(不可再利用,再回收)。

3.減免初級產品、成品、出口產品的出口稅。

第二十七款-1.根據《普通稅法》,B制度包括以下稅收條款。

1.1.有建筑物地產的土地稅:

對新建筑物和建筑附加部分免稅5年或10年。

1.2.無建筑物地產的土地稅:

對新近用來大牲畜養殖、開墾、播種的土地暫時免稅5年至10年。

1.3.營業稅和TVLP:

新工廠享有5年的暫時性免稅。

2.根據《普通稅法》,B制度還包括以下條款:

2.1.暫時性免除5年的以下稅收:

*自然人所得稅;

*公司稅;

*最低稅。

免稅期間,正常規律入賬的折舊費用順延到接下來的3個財政年度。

2.2. 扣除稅費計算,扣除一半利潤計算,此利潤是用于乍得生產性再投資的,投資類型如下:

-建設工用或農用房屋(包含土地費);

-購買物資、工用或農用大件設備,正常壽命應在三年以上。此項扣除將根據財政年度的結果來實施,涉及如下:

*最后工程的付款日期,即建設完成日期;

*物資和設備費用的支付

如果納稅基準不足以使所有投資利潤享受扣除,剩余部分可轉到接下來的五個財政年度。

第二十八款-B制度有效期間,據第二十五款,不收物資、原材料、產品的進口稅;據第二十七款,在被授予許可的期限內,不存在稅收,除非個中條款與認可法令相斥;在以后的某一日期,不允許任何與企業享受制度優惠有關的法律或條例文本,縮減有關上述企業的條款。

B制度適用于在乍得共和國領土內進行商業活動的企業,且期間投資積累總額5億-25億FCFA。B制度的適用期時確定的,不得超過十年。

B制度下,企業享有以下海關稅優惠:

1.把總稅額減至進口設備稅的5%,進口的設備須是產品生產和運輸直接需要的。

2.在《認可法令》指定的期限內,減免進口稅。

2.1.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實施減免;

2.2.原材料或產品非設備組件,非成品直接材料,在生產過程中被損毀或喪失其特有用途,在此種情況下,他們被用于成品的包裝(不可再利用,再回收)。

3.減免初級產品、成品、出口產品的出口稅。

但是符合B制度的企業可要求享受海關法和稅法方面的更有利的條款。

經財政部和信息技術部協商一致,B制度期限確定為10年。

第三章:C制度

第二十九款-C制度適用于成立在乍得,且主要市場分布在UDEAC的2個或幾個國家的企業或機構。

C制度的適用期時確定的,一般不得超過10年。

但是對于產業不集中地區的企業,C制度的適用期為15年。

第三十款-符合C制度的企業享有以下稅收優惠:

1.把總稅額減至進口安裝物資、設備稅收的5%;

2.根據1965年12月14日頒布的12/65-UDEAC號法令及其修訂文本的的規定,享有單一稅制。

根據UDEAC管理委員會頒布的《認可法令》,確定對企業及其產品征收的單一稅稅率和實施條件。

3.減免初級產品、成品、出口產品的出口稅。

4.第27款和第28款的規定,不僅適用于B制度,且同樣適用于C制度下的企業和機構。

第三十一款-但是管理委員會鑒定過的企業不能享受海關法和稅法方面更優惠的條款。

第四章:D制度

第三十二款-D制度適用企業特征是:進口量很大且為乍得共和國的社會和經濟發展最出了貢獻,已投資金額至少為25億FCFA,長期稅制的授予需參照以下條款中具體的限制性規定。

第三十三款-D制度的適用期最多不能超過20年,如有必要,除了工期很長的工程外,一般安置期限不得超過5年。

D制度的實施日期及期限都由《認可法令》確定。

第三十四款-在第三十三款確定的期限內,長期稅制保證企業,自企業協定實施之日起,各類稅收的穩定性。

除此之外,B制度的第二十五款和第二十七款及C制度的第二十九款至第三十一款所提到的優惠,在D制度的《認可法令》下同樣適用。

第三十五款-在《普通稅法》修訂的情況下,享受長期稅制的企業,也可申請享受《普通稅法》。

第三十六款-第十款、第十九款第1節、第二十四款第1節、第三十二款第1節里關于投資項目的規定,第五款第2節里關于公共市場的規定,皆可由部長委員會頒布法令進行修改。

第三編:企業協定

第三十七款-乍得共和國社會經濟發展計劃范圍內,符合第十三款的說明情況的任何企業所有者,可與政府簽訂企業協定,協定中政府給予了保證且規定了企業的義務,如以下條款所述:

第三十八款-根據企業協定,國家沒有義務減輕企業由于技術問題、經濟形勢、企業自身問題造成的損失、負擔和利潤不足。

第三十九款-企業協定特別規定以下方面:

-企業成立的目的和地點;

-投資項目的范圍、期限及其影響;

-國家給予的其他優惠,其生效日期、有效期;

-企業簽署的契約;

-在何種情況下,協定可被修改;

-在何種限定規定及情況下,對企業進行特殊監督;

-對不遵守契約行為懲罰;

-國家與企業產生訴訟時的仲裁程序。

第四編:違反規定后的確定及懲罰

第四十款-依據現行法令中認可法令和企業協定的第十四款和第三十九款,履行對國家的承諾和義務。

第四十一款-不遵守現行法規的第十四款和第三十九款規定的被認定為違反規定。

第四十二款-特權制度下的企業違反規定,確定為事實后,接受起訴并接受現行法規的懲罰。

第四十三款-受認可企業不遵守《認可法令》和《企業協定》中規定的義務,將被罰款甚至吊銷執照。

此類懲罰依據《規章條例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四十四款-罰金繳納后,一切訴訟終止。罰金總額歸入國庫。

第四十五款-1.若商業和工業部的財政年度結束六個月后,企業仍未向其轉報年度活動報告、資產負債表、和賬目,企業將被處以占凈營業額0.5%-1%的罰款。

2.不遵守有以下基本特征義務的企業,將被處以占凈營業額0.5%-1%的罰款:

-建立投資項目

-創造工作崗位;

-國民技能培訓及專業再培訓。

3.無商業和工業部的事先許可,企業隨意更改廠址,將被處以占凈營業額1%-3%的罰款.

第四編:違反規定后的確定及懲罰

第四十款-依據現行法令中認可法令和企業協定的第十四款和第三十九款,履行對國家的承諾和義務。

第四十一款-不遵守現行法規的第十四款和第三十九款規定的被認定為違反規定。

第四十二款-特權制度下的企業違反規定,確定為事實后,接受起訴并接受現行法規的懲罰。

第四十三款-受認可企業不遵守《認可法令》和《企業協定》中規定的義務,將被罰款甚至吊銷執照。

此類懲罰依據《規章條例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四十四款-罰金繳納后,一切訴訟終止。罰金總額歸入國庫。

第四十五款-1.若商業和工業部的財政年度結束六個月后,企業仍未向其轉報年度活動報告、資產負債表、和賬目,企業將被處以占凈營業額0.5%-1%的罰款。

公司更改未事先被工商部門授權的,將被處以一筆罰款,金額為除所繳稅以外營業額的百分之五。

第四十六款-當違反行為涉及到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法律時,除去現行

法規裁定的懲罰外,還將按照預期可知的造成的損害所適用的訴訟程

序來確認、調查和制止該違法行為。

第四十七款-對四十五條文件所指出的違犯行為有累犯者,投資委員

會協商后將提出撤銷要求。

第四十八款-當許可的撤銷給國家利益帶來損害,當事者可向國家合

法管轄機關提出損害賠償。

第四十九款-1,根據現行條例所實施的懲罰行為,只有在其生效后方可按照合法權力機構的現行條例規章進行干涉。

2,懲罰規定以及運用上訴途徑的限制性規定的實施程序,由現行條例中實施性命令決定。50 因1963年8月頒發的156號/PR政令收益的公司企業以及有關的法律條文均由上述法令管理,直到上述受益條款到期為止。

第五編 結束語

第五十款-因1963年8月頒發的156號/PR政令受益的公司企業以及

隨后的法規條文均由上述法令管理。直到上述受益條款到期為止。

實施1963年8月26日156號/PR法令的公司可以從現行條令公布之日起,要求在原管理制度剩余執行時間內享受現行規定條件中所指出的優惠待遇。

第五十一款-除上述所指出的50號條文以外,所有之前條文規定若與

現行條文不符,均廢止。

第五十二款-有關現行法令的實施限定規章均由公告決定。

第五十三款-現行條令從簽署之日開始生效并將被共和國政府公報刊

載公布,作為國家法律進行貫徹實施。

于N’Djamnena完成,1987年12月8日

乍得共和國

共和國主席職位 團結-工作-進步

工商部 466號法案/主席部/工商部/87

(—/ISA : S.G. G. 有關投資法典中的優惠授給的訴訟程序

共和國總理

國家元首

部門議會領導

VU共和國憲法

VU 在18—10—82中的/P—CE/SGCE/82法案里刊載共和國憲法。

VU 在18—10—87中的144/PR/CAB法案里,共和國憲法被刊載。

VU 1962年5月11日11-62號的組織法與財政法相關,這兩部法律構建了財政和國家財政預算法典化的目錄,該目錄由1985年10月30日出臺的028/PR/85號法令補充修訂。

VU 28-12-68中的30號法律與價格、經濟干涉,制止違法經濟。

VU 08/12/87的025/PR/87法令與乍得共和國投資法典有關。

VU 在18—10—87中的144/PR/CAB法案里,共和國憲法被刊載。

VU 1962年5月11日11-62號的組織法與財政法相關,這兩部法律構建了財政和國家財政預算法典化的目錄,該目錄由1985年10月30日出臺的028/PR/85號法令補充修訂。

VU 28-12-68中的30號法律與價格、經濟干涉,制止違法經濟。

VU 08/12/87的025/PR/87法令與乍得共和國投資法典有關。

VU 稅務總法典

VU 海關法典

在工商部門的建議下,在1987年11月21日,在部長會議上達成了:

法 令

第一章:客體

一:現行法律針對以下客體

1°:確定授予和投資法典中優惠待遇撤銷的手續和程序。

1.4 具體面對社會部門(郵政,電話,用戶直通電報)

1.5達成同意的簽署權。

1.6 在需求技術援助的情況下,各方均要正式簽署一項技術援助協定。

二,市場研究

2.1 增多研究機構,建立研究機構所在地。

2.2對產品的供給,本地公司的產量,及進口水平進行評估。

2.3 對本地消費,需求及進口量進行評估。

2.4 分析市場產品的供給和需求增長率,評估潛在市場和預期市場。

2.5 分析產品替代品或進口的同類產品的市場發展,突出上述產品的以下價格:

——稅后產品價格

——產品總價(包括價錢,保險,運費)

——產品批發價及商標

——產品零售價

2.6 簡要分析銷售分發的流通運轉及其組織

三,后期活動

3.1 明確那些由其稅率名稱和商品名稱而指明的產品的清單。

3.2 明確原材料,使用后的半廢品及它們的生產國。

3.3 簡要描述所有產品的生產流程。盡可能給與生產者貿易國的指示要求以及所使用技術的來源。

3.4 明確生產各種產品所用機器其產量。

3.5 明確后期活動內容:關注環境所受的影響,實施一些減輕消除工業廢料的政策。

四,財政投資與財政來源

4.1 在繼續沿用該體制的時間內,確定合并投資的總額及投資的起始時間。區別本地投資和海外投資。

4.2 明確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區分資金來源。分為自有資金和外商投標競爭投資。公司對海外資金的借貸明確提供了限制性規定(限制規定包括稅率,時長,分期償還報表,償還幣種等。)

五,預算

在所申請的管理體制有效期限內,從前五年年度資產中進行計算。

5.1 在不享有和享有特權的管理體系下,管理的主要特有差額。(根據在L’UDEAC區現行的會計準則與目錄規定)

5.2在不享有和享有特權的管理體系下,出廠產品的計算價格的因素。

在L’UDEAC國家中,在稅收唯一的體制下的出廠產品的出口價格。

5.3 在不享有和享有特權的管理體系下的財務報表。

六,人員編制

6.1 在該管理體制有效的期限內,明確前五年年度財政中調用人員的重要性并區別:

1 國內人員和派遣去國外人員的工資。

2 本地和國外人員的勞動力問題。

3 干部主管和工人數量。

6.2 明確在繼續職業培訓項目上提供的保證和可能提供的乍得共和國技術和行政職業項目上的保證。

6.3 明確干部和監工人員的分類特點。

七,材料列表

給出材料,機器,原材料,半成品及包裝的單據。在UDEAC區現行關稅目錄中注意區別進口的材料和具有地方性的材料,關注以上材料的原產國。

八,活動匯報

在不享有特權的管理體制下,申請了投資法典優惠條件的社會各階層在最后三年的年度資產中應建立活動匯報,總結和計算。并由L’UDEAC承認的會計師證明。

第四款

在管理體制C中申請同意應以法律12/65UDEAC34中的第一條文件中規定的形式申請。該文件為UDEAC中的單一稅體制和其修訂文本制定規章。

第五款 工商部向同意派遣技術委員會傳送考試資料,該委員會將資料傳送給投資委員會以便通知。

第六款 把總稅率降低5%的請求應向工商部門提出。并制成30份樣本。應包含以下附件

——一項法令或同意法案

——一些形式發票

——稅率政策的交割證明書

第七款 以低于縱稅率5%進口的設備原材料的清單,以及免稅進口的原材料的清單。根據工商部門法案,海關指導和間接權利規定,管理體制A,B,D所涉及到的權利和稅率停止執行。

第三章 委員會規定

第一條 派遣技術委員會

第八款 派遣技術委員會由以下組成

-工業及工業合作領導人 主席

-計劃,發展,改建委員會領導人 成員

-海關與間接權利機構領導人 成員

-乍得工業經銷辦公室領導人 成員

-稅務領導人 成員

-登記局,地產局,稅票局,土地管理局的領導人 成員

-立法及政府秘書總局領導人 成員

-集合總局及國家監督的代表 成員

-共和國主席秘書總局代表 成員

-領事機構秘書總局代表 成員

-銀行專業協會代表 成員

-乍得發展銀行代表 成員

-技術能力服務代表 成員

咨詢性的召集有職業能力和專業能力的技術人員

第九款 當環境需要時,派遣技術委員會將被其領導召集起來。最晚集會時間在工商部發來的資料存放了一個月之后。該委員會有不少于8個成員出席,即可正式有效地進行商議。委員會意見保存在會議記錄中與貿易資料一起轉交于投資委員會。委員會對所有派遣要求和建筑公司均可發表意見,可有效商定享受總稅率降低5%的所有請求。

第十款 派遣技術委員會秘書部由工業及工業合作法規保證,秘書部責任是準備該機構的議事日程。

第二條 投資委員會

第十一款 投資委員會由以下部門組成

-工商部長 主席

-財政信息部長 副主席

-公共活動投資部部長 成員

-共和國稽核總局國家監督部部長 成員

-計劃與合作部部長 成員

-政府秘書部部長 成員

-共和國主席秘書長 成員國家咨詢議會代表 成員

-非洲中部各國銀行本國領導 成員

-咨詢局代表 成員

-銀行專業協會代表 成員

委員會可以咨詢性地召集所有有能力的人員

第十二款 投資委員會設在N’Djamena

當條件要求時,委員會在其領導人召喚下進行開會,會議每季度最少一次,來審查由派遣技術委員會上交的資料。

-當有包括領導在內的至少6位成員出席時,委員會即為有效。

-在票數問題上,當贊成與反對票同數時,主席有權投出決定性一票。委員會的商議為口頭商議。

-假定委員會發表了一項不利意見,則通告延期15日發布。申請者可以請求帶來完整地解釋理由。委員會在裁定這項請求上有決定權。

第十三款 每六個月,投資委員會給與共和國總統一份有關其自身活動及技術機構的活動的評估報告。

第十四款 投資委員會秘書部是由工業及工業合作領導人來保證的。

第十五款 投資委員會給予有利意見后達成一致。

-管理體制A由工商部凡頒布的法令決定。

-管理體制B和D由政府議會頒布的政令決定。

-管理體制C由L'UDEAC領導委員會有關政府議會的法案決定。

第四章 企業協定

第十六款 協議前期計劃由工商部和工業部、監督部及當時公司共同準備。

協議被告示于技術派遣委和投資委,協議計劃應被議會政令通過。上述協議有附加條款。

第五章 收回協議的手續

第十七款 當由于同意派遣協定導致公司缺少處理權時,法令025號/PR/87 du 08/12/87規定,在以下情況,體制的好處為:

1)根據工商部門協議,公司必須采取必要措施對其違約行為負責。

如果沒有足夠成效,則六十日之后(從開始采取措施之日算起),將對損失進行調查。調查期間,公司被要求給出解釋和理由。

2) 在投資委員會陳明道理之后,取消協議的法令法規將由議會工商部門下發。在合法政府管轄權范圍內,公司可在六十日內(從法令法規公布那天算起)進行上訴。

3)L’UNDEC指導委員會根據政府的法定占有規定,在管理體制C中可行使該項權利。

4)然而,對于資本大部分投資于海外的公司,現行執行政策是不同的。根據仲裁程序和由此引起的調解而決定:

乍得共和國和投資者所在國家有關保護投資的協議和相關協定

-各方商定的仲裁或調停程序。

-重建和發展工程在國際銀行的贊助之下,在1965年3月18日提出本國投資者與別國管轄者的相對不同待遇的規則。

第六章 結束語

第十八款 工商部法規決定現行法令中實施政策的延期和限制性規定。

第十九款 現行法令廢除先前的與其不符的法規。

第二十款 工商部部長,財政部部長,信息部部長,司法部部長分別負責推行現行法律。

本法律將被記錄刊登在乍得共和國的政府公報上。

完成于N’Djamena,8/12/1987

共和國總統

國家元首

議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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