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大同供銷社原監事會主任王普生被雙開
近日,大同市紀委監察局對市供銷社原黨委副書記、監事會主任(正處級)王普生索賄受賄、貪污公款、濫用職權的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嚴肅查處。
經查,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王普生在擔任天鎮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兼縣農村資源綜合管理中心主任,主管全縣農村“四荒”地開發治理工作期間,濫用職權,貪污受賄,謀取私利,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在社會上產生了惡劣影響。一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2008年7月,鞏某為取得砂山承包權,通過張某先后兩次分別送給王普生人民幣110萬元和190萬元,王普生違規為其批辦“四荒”地塊承包權。二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賄受賄。2008年6月,大同市某拍賣公司受天鎮縣農村資源綜合管理中心委托主持了兩次拍賣競包會,按合同縣農村資源綜合管理中心需支付傭金138.6萬元,拍賣公司多次催要傭金未果。2009年3月26日,王普生同意支付傭金,但以縣農村資源綜合管理中心資金緊張為由,要求對方退回28萬元。拍賣公司迫于無奈,收到傭金后,提取28萬元現金送給王普生個人,此款被王普生據為己有。三是利用職權貪污公款。2009年12月16日,王普生從縣農村資源綜合管理中心借款20萬元,同日批示從縣農村資源綜合管理中心給兩個鄉鎮分別撥付清淤河道工程款45萬元和40萬元。按照王普生的要求,兩個鄉鎮主要負責人分別從下撥款項中拿出10萬元現金送給王普生,王普生用這20萬元抵頂了借款。四是濫用職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2008年6月23日,曹某某向縣農村資源綜合管理中心繳納競包保證金40萬元,后未履行協議,按規定保證金不予退還,但王普生在9月27日批示退還了曹某某40萬元保證金。2008年8月15日,天鎮縣政府按照省政府、市政府要求,下發了《立即停止以各種工程名義變相開采淺層煤淺層礦的緊急通知》,但在2008年8月15日之后至同年10月底,王普生擅自確定承包人及承包價格,指使下屬辦理了121塊8050畝土地的“四荒”治理開發權承包手續。為了逃避檢查,王普生授意下屬弄虛作假,將承包手續簽訂時間和費用收取時間均寫在縣政府禁令下發之前。其行為導致數千畝土地遭到嚴重破壞,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經市紀委常委會議和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并報市委市政府批準,給予王普生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山西日報 趙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