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包括中國公司)在加拿大投資的主要形式有公司代表處、有限公司、合資公司等。投資領域涉及資源開發、工業生產、建筑承包、農牧漁業、餐飲業、科技文化交流、貿易、金融服務、交通運輸、咨詢服務等。根據加拿大投資法規定,外國自然人在加投資與外國企業適用同等法律規定。
根據加拿大投資法第11條的規定,非加拿大人的投資如果是在加拿大建立新企業,只需向管理當局上報備案即可。也就是說,投資者只需在有關投資啟動之前,或在事后三十天內,將投資方案通知加拿大投資管理部門即可。一般而言,投資者無需再進一步呈報資料。除非該企業屬于被保護產業,否則此項投資無需經過審核或批準。
如果非加拿大人投資于某些特殊行業,或接管現有的企業,該項投資不僅需要申報并且需要依據加拿大投資法條例接受審核。根據加拿大投資法條例第15條規定,被保護的產業包括書籍、雜志、期刊、報紙、電影或影像產品、音樂錄音帶或錄像帶,以及以印刷或可由機器閱讀的音樂的出版、制作、發行、展示或銷售;當非加拿大籍收購者直接收購加拿大企業資產(并非假借收購非加拿大人的公司,而間接取得加拿大人商業機構的控制權),而該加拿大企業資產在500萬加元以上,或間接收購的加拿大企業資產在5000萬加元以上,或間接收購的資產在500萬至5000萬加元的企業資產占全部投資交易總額的50%以上時,通常都需要履行公告程序。如果投資申請項目需要經過審核,投資人必須提出有關投資者個人及投資計劃的詳細資料。依據加拿大投資法第16、20及21條的規定,每一投資項目都將以個案方式接受評估,以決定此投資項目是否對加拿大有利。項目評估時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該投資對加拿大經濟活動及性質是否有影響,包括對就業、原料加工、本國設備、零部件及服務效率增加,以及擴大出口、提高加拿大的國際市場競爭力是否有益;加拿大國民是否能夠在新企業或新企業所屬的產業中得到充分參與及就業機會;該投資是否能提升生產力及效率,促進科技發展及產品創新,并使產品多元化;該投資對相關產業的競爭情況有何影響,是否與全國工業、經濟及文化政策兼容。
投資申請如果不是“對加拿大有利”的投資項目,申請人可向主管當局申明理由,說明未來的營運計劃及目標,并提出保證,以取得投資許可。主管當局日后可能對以此方式獲得許可的投資進行復審,以確定投資人是否履行了當初的承諾。
依據投資法的規定,加拿大工業部競爭局(Competition Bureau)對于企業并購的投資項目需就公平商業競爭及損害投資的立場提出意見。即使不需經過投資法審查的投資項目,如果超過某一限度,在公司合并前必須向公平競爭局備案。因此當投資企業謀求通過取得現有加拿大企業控股權方式擴張投資企業的運營規模時,須事先參考公平競爭局的審核意見。加拿大依據NAFTA和WTO有關自由貿易的規則修訂本國的投資法令。
《加拿大投資法》的貫徹實施對加拿大利用外資發展本國經濟、促進產業創新和增加就業產生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加拿大政府通過不斷修正相關法律法規,日益加大本國市場對外資的開放程度。目前,加拿大眾議院轄下的工業、自然資源、科學和技術常設委員會正在研究“加拿大21世紀工業”,重點集中在能源、制造業及服務業三大領域,此研究中包括對接受外國投資的政策作框架性研究,并重新審核加拿大投資法。
為保障加拿大國家安全,加拿大政府于2009年9月出臺《關于投資的國家安全審查條例》,建立了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制度,該審查制度建立在外資準入審查基礎之上。該條例詳細列明了負責具體審查的調查機構,規定負責調查的部長可向調查機構披露并探討外資并購審查的特定信息,以便更好地促進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
工業部部長負責審查一般性并購投資活動,文化遺產部部長負責涉及文化企業的投資。法規并未明確制定審查標準,只是籠統規定應當審查該投資是否損害國家安全。
在2012年之前,有關國家安全審查的時限為130天。在中海油收購尼克森案獲批以后,加拿大政府賦予國家安全審查部門延長審查時限的權限。截至2014年4月,加拿大政府尚未正式啟動過國家安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