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環保管理部門
巴西環境部是環保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促進采取認知、保護和恢復環境的原則和戰略,可持續使用自然資源,在制定和執行公共政策中貫徹可持續發展等。
巴西1981年8月頒布的第6938號法規。制定了國家環境政策,規定該政策對土壤、水體、大氣等環境資源的使用進行規劃和監測,保護生態系統,對污染或潛在污染活動進行控制,鼓勵環保技術研究,跟蹤環境質量狀況,對退化地區及瀕臨退化地區進行恢復和保護,將環境教育納入各級教育中。1988年巴西憲法中第一次專門增加了環境一章。憲法規定了一系列保護生態平衡的法規,并確定了國家政權及公民保護環境的權利和義務等。
表3-3:巴西環境部及其下屬機構
名稱 |
地址 |
通訊方式 |
巴西環境部(Ministério do Meio Ambiente) |
E spl a na da do s Ministérios, Bloco B, M i ni stéri o do M e i o Ambiente, CEP 70068-900 - Brasília DF |
網址:www.mma.gov.br/ 電話:0055-6133171000 傳真:0055-6122267101 |
巴西環境和可再生自然資源管理局(IBAMA -Instituto Brasileiro do Meio Ambientee dos Recursos Naturais Renováveis) |
Setor de Clubes Norte -SCEN, Trecho 2, Ed. Sede do IBAMA, Bloco "A", CEP 70818-900 -Brasília - DF |
電話:0055-6108008080 傳真:0055-6133217713 |
C HIC O M E NDE S 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局(ICM -Instituto Chico Mendes de Conserva?? o da Biodiversidade) |
SC E N Se t o r C l ube s Esportivos Norte trecho 2, Bloco. "A" Ed. sede do IBAMA CEP-70.818-900 - Brasília – DF |
電話:0055-6133161460 |
國家水利局(ANA -Agência Nacional de águas) |
Setor Policial -SPS -á rea 05, Quadra 03, Bloco M, CEP 70.610-201 - Brasília - DF |
電話:0055-6121095400,21095252 |
里約植物園研究管理局(JBRJ -Instituto de Pesquisas Jardim Bota nico do Rio de Janeiro) |
Rua Pacheco Le?o, 915, Bairro Jardim Botanico -CEP 22.460-030 -Rio de Janeiro - RJ |
電話:0055-2138741808,38741214 傳真:0055-2132042522 |
Bar car ena發展公司(CODEBAR-Companhia de Desenvolvimento de Barcarena) |
Av. Almirante Barroso, no 426, Bloco B, 2o andar, CEP 66090-000 -Belém-PA. |
電話:0055-6132280271 傳真:0055-6132280374 |
資料來源:中國駐巴西大使館經商參處
表3-4:巴西水體保護法律法規一覽表
法律名稱 |
時間 |
主要內容 |
第24643號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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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為巴西水資源法典,保證了為滿足基本生活需求可免費使用任何水資源,同時阻止在未經政府授權或許可情況下抽取公共用水進行農業、工業及衛生行業作業 |
第9433號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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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國家水資源政策,設立國家水資源管理系統 |
第9984號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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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國家水利局 |
第3692號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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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家水利局機構設置進行了規定 |
第4613號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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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家水資源委員會進行了規定 |
第5440號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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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水供給系統質量控制程序及有關概念進行了規定,并設立了對居民飲用水質量信息調查機制 |
資料來源:中國駐巴西大使館經商參處
表3-5:巴西主要森林法律法規
法律名稱 |
時間 |
主要內容 |
第4771號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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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了新森林法典 |
第76623號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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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通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2000年9月21日頒布的第3607號法令對具體執行該公約進行了規定 |
第6938號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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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家環境政策、目的以及運行機制等進行了規定 |
國家環境委員會第1號政令 |
1986年 |
對環境影響報告基本標準和指導方針進行了規定 |
第7509號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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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木材的水上運輸進行了規定 |
第7754號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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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了對河流發源地的森林保護措施 |
第750號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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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西洋森林再生過渡期初級植被砍伐、開發等進行了規定 |
巴西環境和可再生自然資源管理局第44號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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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森林產品運輸許可進行規定 |
第1298號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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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國家森林法規 |
國家環境委員會第237號政令 |
1997年 |
在國家環境政策中對環境證書進行了規定 |
第9605號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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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犯罪法 |
第2661號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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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森林和牧區地帶使用火的工作預防措施進行了規定 |
第2707號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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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通過《國家熱帶木材協議》,該協議于1994年1月26日在日內瓦簽署 |
第3420號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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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國家森林項目 |
第9985號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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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設立國家自然保護區 |
國家環境委員會第278號政令 |
2001年 |
禁止砍伐和開發大西洋瀕危樹木 |
國家環境委員會第302號政令 |
2002年 |
對永久保護人工林標準、定義和限制進行了規定 |
國家環境委員會第303號政令 |
2002年 |
對永久保護林標準、定義和限制進行了規定 |
第10650號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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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公眾有權通過巴西國家環境系統了解有關信息和數據 |
巴西環境部第1號技術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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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森林產品和資源控制監測整體系統 |
巴西環境部第303號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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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亞馬遜地區農村地區砍伐許可環境證書進行了規定 |
第10711號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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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巴西國家種子和樹苗系統進行了規定 |
巴西環境和可再生自然資源管理局第3號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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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森林產品及副產品進出口許可證和有關產品的重新出口原產地證進行了規定 |
巴西環境和可再生自然資源管理局第31號技術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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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國家林區內開展礦業研究及采礦活動,領取相關許可的程序進行了規定 |
巴西環境和可再生自然資源管理局第75號技術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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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土地改革項目及其他公共項目進行中,獲得砍伐許可證的程序進行了規定 |
巴西環境和可再生自然資源管理局第77號技術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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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原生及外來自然林和人工林木材產品及副產品出口進行了規定 |
國家環境委員會第369號政令 |
2006年 |
在公共用途、社會福利或環境影響較低情況下,對可使用永久保護區植被的特例進行了規定 |
國家環境委員會第379號政令 |
2006年 |
對國家環境系統中森林管理數據和信息進行了規定 |
第11284號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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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以下內容進行了規定,包括為進行可持續生產開展公眾森林管理;在巴西環境部內設置巴西森林服務局;以及設立巴西國家森林發展基金會 |
巴西環境和可再生自然資源管理局第112號技術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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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森林原產地文件的辦理程序及指導方針進行了規定 |
巴西環境部第4號技術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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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可持續行森林管理技術分析預先許可進行了規定 |
巴西環境和可再生自然資源管理局第6號技術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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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森林恢復和森林原材料產品的使用進行了規定 |
第11428號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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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西洋森林原生植被使用和保護進行了規定 |
巴西環境和可再生自然資源管理局第2號技術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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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西環境和可再生自然資源管理局框架內設立亞馬遜地區森林木材管理計劃分析簡單管理,旨在對森林可持續性管理計劃分析提供支持 |
巴西環境和可再生自然資源管理局第3號技術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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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受財政鼓勵及強制恢復森林的開發進行規定 |
巴西森林服務局第2號政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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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家公共森林注冊進行了規定 |
第11516號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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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CHICO MENDES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局 |
表3-6:大氣污染主要法律法規
法律名稱 |
時間 |
主要內容 |
第231號法令 |
1976年 |
巴西內政部頒布了國家空氣質量標準,對二氧化硫、一氧化碳、顆粒物等物質的排放標準進行了規定 |
第507號政令 |
1976年 |
巴西司法部對新型汽油車尾氣排放進行了限制 |
第100號法令 |
1980年 |
巴西內政部對柴油車黑煙排放進行了限制 |
巴西國家環境委員會第18號政令 |
1986年 |
對汽車空氣污染控制項目的設立進行了規定 |
巴西國家環境委員會第4號政令 |
1989年 |
對裝有酒精發動機的輕型汽車碳氫化合物排放進行了規定 |
巴西國家環境委員會第5號政令 |
1989年 |
設立國家空氣質量控制項目 |
法律名稱 |
時間 |
主要內容 |
巴西國家環境委員會第3號政令 |
1990年 |
設立了空氣質量標準并擴大了可納入空氣質量監測和控制的大氣污染物范圍 |
巴西國家環境委員會第8號政令 |
1990年 |
對70MW以上外部燃燒的大氣排放物最高限制進行了規定 |
巴西環境和可再生自然資源管理局第1937號法令 |
1990年 |
對進口車輛尾氣排放控制進行了規定 |
巴西國家環境委員會第7號政令 |
1993年 |
建立了流通中汽車排放標準 |
巴西國家環境委員會第8號政令 |
1993年 |
建立國產及進口新重型車發動機污染排放最大限制 |
第8723號聯邦法律 |
1993年 |
對新車及改裝車排放基本標準和期限等進行了規定,并對汽油中加入酒精的比例進行了定義,鼓勵將運輸計劃作為控制環境的手段 |
巴西國家環境委員會第16號政令 |
1995年 |
建立新輕型、重型汽車排煙指標許可標準和限制 |
巴西國家環境委員會第226號政令 |
1997年 |
設立汽車煙度排放限制,并批準了商用生物柴油指標 |
巴西國家環境委員會第241號政令 |
1998年 |
對進口車輛排放限制期限進行了規定 |
巴西國家環境委員會第256號政令 |
1999年 |
建立了汽車噪音和污染排放監測期限和指導方針 |
巴西國家環境委員會第251號政令 |
1999年 |
建立了柴油車排放最大限制程序和標準 |
巴西國家環境委員會第267號政令 |
2000年 |
規定禁止使用破壞臭氧層的物質 |
巴西特別環境秘書處第41號政令 |
2002年 |
設立了大氣排放標準 |
巴西特別環境秘書處第13806號法律 |
2002年 |
對大氣污染控制活動的控制、空氣質量的標準和管理進行了規定 |
資料來源:中國駐巴西大使館經商參處
表3-7:涉及投資的環境影響評價法規
法律名稱 |
時間 |
主要內容 |
里約州政府第134號法令 |
1975年 |
對里約州的環境污染控制和預防進行了規定 |
里約州政府第1633號法令 |
1977年 |
設立了污染活動許可系統 |
第6938號法律 |
1981年 |
將環境許可納入國家環境政策,規定在全國范圍內強制性實施環境許可制度 |
巴西環境委員會第1號政令 |
1986年 |
對環境影響報告有關概念的定義、職責、基本標準以及總體方針進行了規定 |
里約州政府第1356號法律 |
1988年 |
對環境影響報告發布、分析和批準程序進行了規定 |
里約州政府第1898號法律 |
1991年 |
對環境聽證會進行了規定 |
里約州政府第21470號法令 |
1994年 |
對環境聽證會進行了詳細規定 |
巴西國家環境委員會第237號政令 |
1997年 |
對環境許可作出規定的法規,對需申請環境許可的項目或企業設立及運營進行了規定。 |
資料來源:中國駐巴西大使館經商參處
【現有或潛在污染源控制措施】任何使用環境資源以及當前或將來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的建筑設施,其建筑、安裝、擴充和使用必須得到政府環境保護機構的事前許可。在某些情況下,必須經聯邦環境保護局和巴西環境可再生自然資源研究所的分析確認,才能頒發許可證。對當前或將來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項目或活動,必須實施環境影響研究分析,出具環境影響分析報告。上述項目或活動必須取得以下許可:(1)事前許可(LP):適用于項目實施的預備階段,包括在選址、設置和操作過程中需要滿足的基本條件;(2)設置許可(LI):項目實施前的批準程序;(3)操作許可(LO):批準項目的實施以及污染控制設備的運行。
【破壞環境罪】1998年2月頒布的第9605號法律,規定了一系列破壞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同時公布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對違法犯罪行為,政府環境保護機構應采取如下措施:將動物放回自然棲息地,或將其贈與動物園、基金會或類似機構,使其處于具有專業資格的技術人員的管理之下;易腐易壞產品或木材等物品,估計其價值,將其贈與科學研究機構、醫院、監獄或慈善機構;非易腐易壞動物資源產品及其副產品,將其毀滅或贈與科學、文化或教育機構;對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工具,應組織拍賣,并保證不再被循環使用。以下各項列出了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及其各自的處罰措施:
(1)破壞動物群罪
①未經相關政府部門的許可或授權,或違反許可或授權的條件,對本土或遷徙的任何野生動物進行屠殺、追蹤、狩獵、捕捉或使用。處罰措施是處以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監禁,并處罰金。對以下違法行為,處以相同刑罰:未經相關政府部門的許可或授權,或違反許可或授權的條件,妨礙野生動物資源的繁殖;破壞動物巢穴、棲息地或自然繁殖地;未經相關政府部門的許可或授權,對本土或遷徙的任何野生動物及其受精卵、幼蟲,標本等,進行銷售、展示、出口、關押、儲存、使用或輸送等行為。對以下違法犯罪行為,刑罰加倍:危害稀有物種或瀕危物種的犯罪行為;在禁止狩獵季節狩獵;在夜間狩獵;濫用許可;在自然保護區狩獵;使用可能造成大規模殺傷的方法或工具。專業狩獵活動引起的犯罪,處以3倍以上罰金。這一條款不適用于捕魚活動。
②未經相關環保機構許可或授權,出口未加工的兩棲動物或爬行動物皮毛的,處以1年以上3年以下監禁,并處罰金。
③未取得官方技術批準報告或未經相關政府部門的許可,將某一動物物種引入本國的,處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監禁,并處罰金。
④虐待、傷害、毀損本國或他國的野生動物、家畜或馴養的動物的,處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監禁,并處罰金。
⑤排放污水或廢棄物,造成河流、湖泊、水壩、瀉湖、海灣或巴西領水中的水生動物滅絕的,處以1年以上3年以下監禁,并處罰金。
⑥在相關政府機構明令規定禁止捕魚的期間或禁止捕魚地點捕魚的,處以1年以上3年以下監禁,單處或并處罰金。
⑦采用以下方式捕魚的:使用爆炸物或其他對水生動物造成相似后果的物質;使用有毒物質或政府部門禁止使用的其他物質,處以1年以上5年以下監禁。
(2)破壞植物群罪
①破壞永久自然保護區(包括形成期)內的森林資源,或對森林資源的使用實際上已違反環境保護規則的,處以1年以上3年以下監禁,單處或并處罰金。
②未經相關政府部門的許可,在永久自然保護區內砍伐樹木的,處以1年以上3年以下監禁,單處或并處罰金。
③在林地或森林內引起火災的,處以2年以上4年以下監禁,并處罰金。
④在林地、其他植被地、市區或其他人類居住地區制造、銷售、運輸或釋放可能造成火災的氣球的,處以1年以上3年以下監禁,單處或并處罰金。
⑤未經相關政府部門許可,在公共所有的森林或永久自然保護區內開采石料、沙石、石灰石或其他類型的礦物質的,處以6個月以上1年以下監禁,并處罰金。
⑥違反行政法律的規定,出于工業使用、能源或其他目的,砍伐闊葉樹或將其加工成木炭的,處以1年以上2年以下監禁,并處罰金。
(3)環境污染及其他環境破壞罪
①對人體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傷害,對動物造成死亡,或對植物群造成顯著破壞的各種形式污染的,處以1年以上4年以下監禁,并處罰金。
②未經相關政府部門的許可或授權,或違反許可或授權的條件,對礦產資源實施勘探、采集和提煉的,處以6個月以上1年以下監禁,并處罰金。
③違反相關法律或法規的規定,生產、加工、包裝、進口、出口、交易、提供、運輸、貯藏、保存、使用有毒物質或對人體健康或環境有害的產品或物質的,處以1年以上4年以下監禁,并處罰金。
④傳播任何對農業、家畜、動物群、植物群和生態系統有害的疾病、害蟲或其他物種的,處以1年以上4年以下監禁,并處罰金。
(4)破壞公共秩序和文化遺產罪
①破壞、毀損以下物品:由法律、行政法規或司法決議特別保護的財產;由法律、行政法規或司法決議保護的文件保管所、登記所、博物館、圖書館、繪畫館、科學設施或其他類似財物的, 處以1年以上3年以下監禁,并處罰金。
②有在城市建筑或紀念碑上亂涂亂畫或其他破壞行為的,處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監禁,并處罰金。
(5)妨礙環境行政管理罪
向行政管理人員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事實真相,或對環境審查和許可過程中有關的信息或科技數據有所保留的,處以1年以上3年以下監禁,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