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0日古巴第14號官方公報頒布海關總署第143號規定,放寬了對自然人以非商業目的進口(即旅客攜帶或郵寄入境)家電及電動輕便摩托車的限制,但其價值、數量及技術條件均應符合現行法規要求。相關規定見下表:
品名 | 原有規定 | 新規 | 數量(件) | 計稅金額 (比索/件) |
冷凍柜或冰箱 | 只允許進口新的設備,且容積不得超過7立方英尺(相當于198.24升) | 允許進口,沒有限制 | 2 | 300 |
空調 | 不允許進口 | 允許進口,制冷量不超過1冷噸或12,000BTU(相當于1.5匹) | 2 | 150(≤0.75噸) 200(0.75~1噸) |
電爐灶 | 不允許進口 | 只允許進口電磁爐,且單頭功率不能超過1,500瓦 | 2 | 100(≤2頭灶) 200(≤4頭灶) 500(>4頭灶) |
電烤箱,包括微波爐 | 不允許進口 | 只允許進口微波爐,且功率不能超過2,000瓦 | 2 | 50 |
電淋浴器 | 不允許進口 | 允許進口,沒有限制 | 2 | 20 |
電油炸鍋 | 不允許進口 | 允許進口,沒有限制 | 2 | 40 |
電熱水器 | 不允許進口 | 允許進口,沒有限制 | 2 | 60 |
電熨斗,功率高于290瓦的無蒸汽熨斗,或功率高于703瓦的蒸汽熨斗 | 不允許進口 | 允許進口,沒有限制 | 2 | 8 |
烤面包機 | 不允許進口 | 允許進口,沒有限制 | 2 | 20 |
電動輕便摩托車 | 不允許進口 | 允許進口,最大時速不超過50公里且發動機功率不超過1000瓦 | 2 | 200 |
古巴現有兩種貨幣并行,古巴比索(CUP)和可兌換比索(CUC)。財政與價格部對關稅計稅幣種規定,古巴人以及在古巴長期居住的外國人,在一個日歷年度內的第一次非商業目的進口,以古巴比索(CUP)計稅,第二次及以后進口以可兌換比索(CUC)計稅;其它旅客以可兌換比索(CUC)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