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古巴海關網站消息,自2014年9月1日起,古巴海關總署頒布的第206、207和208號令,以及古巴財政和價格部頒布的第300號部令生效,同時廢止海關總署2011年頒布的320、321號令和2012年頒布的122號令,以及財政和價格部2012年頒布的第223號部令。
新規定主要包含幾個方面內容:
對自然人以非貿易為目的進口物品的數量設置上限;
為自然人非貿易目的進口物品編制了海關定價目錄;
對于自然人通過航空、海運或郵寄方式進口的“雜項”物品,規定金額不得超過200比索,且海關定價標準從原先的每公斤計價10比索調整為20比索,免稅重量也從原先的3公斤降低至1.5公斤。
除上述新規以外,對于旅客攜帶入境的物品,現行的其它規定維持不變,包括進口物品金額不超過1000比索,雜項物品海關定價標準為每公斤10比索,等等。
海關將根據貨物的屬性、數量、功能等決定進口是否屬于貿易目的。海關新規定的出臺是為了阻止自然人貿易性質的進口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