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得稅(IMPUESTO SOBRE LAS UTILIDADES)
合資企業、合作企業的所得稅為30%,經部長會議執行委員會批準,對于再投資的利潤可部分或全部免交所得稅。但開發自然資源項目的稅率可提高到50%。獨資公司的稅率為35%(古巴國營企業的稅率也是35%)。
在獨資、合資和合作企業中工作的外國雇員不必交納個人所得稅。
2、勞動力雇傭稅和社會保險金
勞動力雇傭稅為合資企業名義工資基數的11%。社會保險金為合資企業名義工資基數的14%。
獨資企業繳納勞動力雇傭稅是名義工資基數的25%,不繳納社會保險稅。名義工資是指除去發給職工獎勵基金以外的古巴雇工得到的全部工資和其他收入。25%的名義工資基數稅(勞動力雇傭稅和社會保險稅)由合資企業支付給古巴雇員公司,雇員公司再把收到的全部稅收交付給國家預算部門。
3、 關稅
古巴于1958年采用“布魯塞爾稅制”,1990年10月15日古巴政府根據124號法令頒布了新稅率,現行的關稅稅率是1996年制定的。古巴的關稅實行從價稅,目前實行兩種稅率,即普通稅率和優惠稅率,普通稅率平均為16.9%,優惠稅率平均為10.7%。
對外企來說,作為投資入股的資本貨物、生產資料和交通工具的進口可以申請免稅,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原料和原材料的進口也可以申請免稅。但要在合資企業合同及其協議附件中確切地寫清合資企業需進口的物品。合資企業的任何出口產品均可以免繳關稅。
4、 機動車運輸稅
對企業車輛和從事運輸的車輛征收運輸稅。
5、 印花稅(證件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