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部第14號令
關于馬里埃爾發展特區移民與治安管理規定
鑒于:2013年9月19日第313號法令《馬里埃爾發展特區法》規定,需針對特許經營人及承租人實施移民與治安管理規定。
因此,為行使1994年11月25日部長會議執行委員會第2817號決議第4款第3條及第313號法令賦予的職權,
我決定:
一、制定馬里埃爾發展特區移民與治安管理規定,作為本決議的附件和組成部分。
二、馬里埃爾發展特區內頒發與港口設施保護及消防許可的機構均由內務部批準。
馬里埃爾發展特區內從事安保評估、咨詢、方案制定及安保服務的公司或機構須事先征求內務部意見。
三、港口區域(陸地、港口服務設施、集裝箱碼頭、包括港口區域的海岸在內的沿海區域和海域)及石油勘探后勤服務區同時適用上述規定。
本條例的規定根據馬里埃爾發展特區投資進展和執行情況逐步實施。
四、內務部港口邊防檢查辦公室檢查員、消防部隊和保衛局分別負責對船只所有權的核實及經營業務的監管、海上航行的監管、消防及設施的保護。
五、本決議于201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抄送馬里埃爾發展特區辦公室主任、內務部第一副部長及副部長、內務部各綜合部門及專業部門領導、內務部駐阿爾特米薩省代表處領導。
發布于古巴共和國國家公報
2013年9月20日于哈瓦那
阿貝拉爾德·科洛梅·伊巴拉上將
內務部部長
附件
馬里埃爾發展特區移民與治安管理規定
一、移民規定:
1. 入境古巴的簽證申請及批準,船只及航空器經由特區內國際出入境檢查點出入境,須根據現行移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2. 給予特區內具有特許經營人或承租人資格的外國自然人或沒有古巴公民身份的自然人臨時居留的相關事項,依據內務部有關規定辦理。
3. 根據馬里埃爾發展特區辦公室主任的申請,(內務部)身份證明、移民和外國僑民局(DIIE)可給予擬入駐特區作為特許經營人或承租人的沒有(古巴)公民身份的外國自然人為期90天的臨時居留簽證,直到他們獲得工作許可及臨時居留。
4. 身份證明、移民與外國僑民局處理經馬里埃爾發展特區辦公室承辦專員提交的,由特許經營人或承租人臨時提出移民手續申請。
5. 若作為特許經營人或承租人的沒有(古巴)公民身份的外國自然人停止其經營活動、勞務活動或根據移民法相關規定離境,經特區辦通知,移民部門將取消其臨時居留。
6. 移民部門負責監督作為特許經營人或承租人的沒有(古巴)公民身份的外國自然人只能從事與其所獲得的授權相符的經營活動或勞務活動。如不遵守移民制度或違法犯罪,移民部門取消其臨時居留。
二、港口邊防檢查辦公室海洋交通安全及監管的規定:
1. 特許經營人或承租人作為船東、港口管理者、港口操作者,或在馬里埃爾發展特區港口區域內提供任何一種服務,需遵守以下領域相關的現行法律:
a) 航運安全與監管;
b) 船只與港口設施保衛;
c) 武器、彈藥及危險物品監管;
d) 船員身份;
e) 懸掛古巴國旗的船只登記注冊。
同樣,以下事項需向港口邊防檢查辦公室提出申請,并告知特區辦:船只停泊,船只、貨物及乘客出入港,船只移動及維修,船員招募及解雇,港口海上服務,航海作業。
2. 經特區辦申請,港口邊防檢查辦公室授權設立人員海上出入特區的上下船檢查點。在這些檢查點需執行相關規定。
3. 船只在特區內靠港期間,港口邊防檢查辦公室可提供守衛服務,對船只及貨物進行港口海上監管及抽查,對有違法違規嫌疑的行為和人員可采取預防性措施或逮捕。此外,還參與海難調查。
4. 根據《船只及港口設施保護法》,港口邊防檢查辦公室發布特區港口海域內需采取的海上安保等級。
三、消防規定:
1. 馬里埃爾發展特區內正在履行手續的投資人、特許經營人和承租人需遵守國家現行消防安全規定。
2. 馬里埃爾發展特區辦公室作為古巴消防安全系統的組成部分,根據特許經營人和承租人的計劃,制訂消防及突發應急整體方案,以保證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3. 正在履行手續的投資人應保證任何工程設施滿足消防安全及其他應急措施要求,尤其需滿足供水系統、消防滅火系統、電力保護系統、防滲漏系統、可移動保護系統、突發情況自動監測與應對系統等方面的要求。
古巴消防部隊提出相關具體要求和擔保措施。
4. 古巴消防部隊同消防局(APCI)共同對特區內的投資項目進行檢查驗收,保證其滿足消防要求。
5. 特許經營人及承租人,經古巴消防部隊事先批準,由消防局檢查驗收以下事項:
a) 有關區塊開發計劃中涉及到的結構、組織及服務;
b) 現行法規的執行情況及擬在特區內開展的新投資;
c) 消防設施及材料;
6. 古巴消防部隊經與特區辦協調,可在投資項目建設期間進行開工前檢查及消防安全管理巡查。
7. 如發生火險或突發情況,特區內各單位的非消防專業人士及志愿者在救援過程中由古巴消防部隊協調安排,直至事件結束。
四、安保規定:
1. 馬里埃爾發展特區內的投資人、特許經營人或承租人必須履行現行安全保衛規定,制定設施安保計劃,申請危險物品進口、出口及使用許可,準備進口或使用的安保設備或系統得到適用性批準許可。
2. 依照內務部制定的安保等級與標準,特許經營人或承租人對其人員及交通工具的進出及內部流通、重要地點、預留區域、可自由進入區域制定管理規定。
經特區辦申請,內務部保衛局將對設施制定特別保護規定。
3. 特許經營人或承租人通過特定部門,做到以下各條:
雇傭安保服務或安保人員;
確認安保服務及為提供安保服務和保護港口設施擬進口或使用的安保設備。
4. 作為船東、港口管理者和操作者的特許權持有人或承租人,根據港口邊防檢查辦公室規定的海上安保等級,在港口區域采取相應的安保措施。
各港口區域的最高行政領導負責批準安保評估和安保方案,并為港口設施指派安保人員。
五、交通安全規定:
1. 國家交通局在辦理交通區域、專業駕駛員手續、安裝道路信號系統等方面為特區辦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