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與價格部第384/2013號令
鑒于:2013年9月19日頒布的第313號法令《馬里埃爾發展特區法》第38條和第39條規定,特區特許經營人和承租人必須購買全種全責保險,在保險條件同樣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情況下,古巴保險公司享有優先被選擇權。若古巴保險公司無法承保,則由保險監管署批準外國保險公司實施;第44條規定,特區內所有單位都需繳費來建立特區發展基金,用于特區的發展、運作及公共區域的維護。
需明確特許經營人和承租人向古巴保險監管署申請授權外國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服務的方式,以及成立特區辦公室運行及特區公共區域維護所需的特區發展基金需繳納的費用額度。
因此,為行使1994年11月25日部長會議執行委員會第2817號決議第4款第3條及第313號法令賦予的權力,
我決定:
一、馬里埃爾發展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特許經營人和承租人如需向外國保險公司購買財產保險,無論險種和險責,都需通過馬里埃爾發展特區辦公室(以下簡稱“特區辦”)的一站式服務窗口向古巴保險監管署提交書面申請。申請用西班牙語寫成,包括以下信息:
a) 申請單位在古巴的公司名稱及注冊信息;
b) 申請單位授權的提交申請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或護照號;
c) 如申請人為自然人,則包括姓名、國籍、身份證號或護照號;
d) 申請人在特區內的地址、電話號碼及電子郵箱;
e) 需要購買的險種、擬投保的財產及保險范圍;
f) 擬投保的外國保險公司名稱及國籍。
二、除包含上述信息的申請外,申請方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a) 由特區辦出具的特許經營人及承租人已在特區辦管控登記簿注冊的證明;
b) 具有優先被選擇權的古巴保險公司的報價或拒絕承保(的答復);
c) 待選外國保險公司的報價;
d) 證明申請提交人合法性的公司授權書。
三、申請及其他材料提交后,保監署需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批準或否決。
四、特區特許經營人及承租人繳納費用成立特區辦運行及公共區域維護所需的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需每季度繳納一次,額度為其該季度總收入的0.5%,以其經營所使用貨幣計算。
年度繳納額不得低于本款所規定的額度。對于某個財年中沒有營業收入的特許經營人及承租人,應在該財年最后一個季度繳納。
應在不晚于每季度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繳納上述費用。
五、若特許經營人及承租人在某個財年內沒有營業收入,則在該財年結束后30個自然日內繳納年度份額合計600可兌換比索或古巴比索(后者只針對使用古巴比索進行交易的情況)。
上述份額應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及基金所需情況進行核算及調整。
六、特區辦在古巴商業銀行中開設賬戶存儲基金,并根據有關基金使用規定進行管理。
七、本決議于201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抄送馬里埃爾發展特區辦公室主任。
發布于古巴共和國國家公報
原件存檔于財政與價格部法律司
2013年9月20日于哈瓦那
麗娜·奧琳達·佩德拉薩·羅德里格斯
財政和價格部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