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級法案修訂法律中,值得一提的有《外國投資法》《公私合營法》和《礦業法》,其主要修訂內容分別如下:
(一)《外國投資法》
新的《外國投資法》取消了在油氣領域外商投資相關的現存限制性規定,包括:
1、在戰略性領域(國家保留領域):(1)油氣的勘探和開采;(2)國家電力系統的規劃和控制;(3)輸配電服務屬于國家戰略性領域,只能通過分配受讓方(PEMEX)和承包商(私營部門)執行;
2、保留領域(僅限墨西哥人或墨西哥公司參與,具有排外性質):取消了對于外資參與汽油零售貿易和液化天然氣分配的限制;
3、特殊規定限制領域(允許外資涉足,但參股比例不得超過49%;或外資股比可達49%以上,但前提是須獲得國家外國投資委員會的批準):以后外資參與用于運輸石油及其衍生產品管道建設以及石油和天然氣鉆井,無需取得國家外國投資委員會的批準。
(二)《公私合營法》
允許該法律適用于石油提煉,天然氣加工,石油和液化天然氣的運輸、存儲和分配,以及發電領域。但是,如前所述,該法律不適用于通過國家油氣委員會和私營部門簽訂合同而進行的油氣資源勘探和開采活動。
(三)《礦業法》
油氣勘探和開采活動相對于其他地表和地下資源利用活動具有優先權,現行有效和日后將授予的采礦特許經營權將不賦予勘探和開采石油及任何其他形態(固、液或氣態)碳氫化合物的權利。為協調二者關系,《礦業法》作出如下修訂:
1、規定經濟部在授予或否決一項區域地下有油氣資源的采礦特許權之前,須同能源部開展合作,共同就兩種活動并存的可行性進行技術研究,以確保石油和礦物開采活動之間適當的協調和共存
2、補充了對采礦特許經營權的吊銷假設規定,即如果特許經營者對在其特許經營區域中發現的任何油氣資源有信息泄漏,則將取消其特許經營權;
3、取消了與煤層伴生天然氣回收有關的規定,以保持與《油氣法》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