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電力系統的主管機關
根據《電力產業法》過渡條款的規定,聯邦行政機關須在2015年2月12日之前成立國家能源控制中心(CENACE),其成立后3個月之內須從國家電力委員會(CFE)接收目前其用于國家電力系統運行控制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整合過渡期間,將仍由CFE行使有關職能。日后,CENACE作為一個聯邦政府分權機構,將專職行使規劃和控制國家電力系統的職能。此外,為確保其完成既定目標,CENACE可同私營部門建立伙伴關系并與其簽訂服務合同,使其為《電力產業法》中規定的電力批發市場業務開展提供配套服務。
(二)輸配電服務提供方
《電力產業法》中指出,輸配電公共服務關乎社會利益公共秩序。該服務應由一個或多個運營商或分銷商提供,根據CENACE指示,這些運營商或分銷商應視情由國有生產機構或企業或其附屬公司組成,負責運營和維護國家輸配電網絡。在符合有關法律要求的前提下,能源部、運營商和/或分銷商可以和私營部門簽訂合同,由后者為提供此類服務的必要基礎設施開展融資、建設、維護、管理、運營和擴建等。
輸配電公共服務應符合能源監管委員會(CRE)頒布的一般條件,服務提供者和用戶須遵守上述條件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三)發電
最高發電量大于或等于0.5兆瓦的發電站,以及在電力批發市場有發電商代表的任何規模發電站,均須獲得由CRE頒發的許可才能在墨西哥境內發電。但如果僅僅自用于緊急或供電中斷情況下的發電,則不論最高發電量大小,均無需取得CRE許可。沒有CRE許可的發電站主被稱為“無證發電商”(generadores exentos),其只能通過供電商出售其電能及衍生產品。
(四)供電
供電商須取得CRE頒發的許可,才能提供電力供應服務或代表“無證發電商”。該許可根據服務種類和最終用戶不同細分。
供電服務應符合能源監管委員會(CRE)頒布的一般條件,供電商和最終用戶均須履行相應上述條件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并遵守供電商和用戶之間簽訂的供電合同中的有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