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薪資待遇政策
1、衛生系統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合同聘任期及續聘期內的收入分配可以實行年薪制。其年薪總額可按照原單位收入(工資+補貼)總額的1.2-1.5倍或不低于20萬元的標準確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同一職稱人員工資標準給引進人才發放工資,差額部分由市財政補貼。《銀川市衛生系統高層次人才引進暫行辦法》(銀黨辦發[2008]149號)
2、通過實施項目和產學研合作,吸引國內外科技人才以各種形式進入企業。引進的國內外高層次人才來銀工作不受用人單位編制、增人指標、工資總額和出國前戶籍所在地限制。《關于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銀川的實施意見》(銀黨發[2006]34號)
3、聘用人員的工資待遇根據其所承擔的項目或任務,采取"一事一議"的方法協商確定。協議工資的標準由聘用單位根據受雇崗位的實際情況和聘用人員本人能力、所承擔工作性質、完成的目標任務,參照同等城市同行業薪酬情況研究提出。由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和市財政局擬定,報市政府批準。聘用人員的工資待遇一般應高于聘用單位同等崗位的工資標準。《銀川市事業單位特聘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銀黨辦發[2012]59號)
二、引才補貼政策(主要針對引人單位)
1、對引進到我市工業主導產業、優勢特色產業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且享受省級以上津貼的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簽訂聘用合同1年以上的,給予企業引才費用30-50%的資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關于支持工業企業技術創新的意見》(銀黨發〔2011〕14號)
2、對企業短期(1年以下)內聘請國內外技術專家進行技術攻關或技術協作的,對聘請經國家外國專家局認定的外籍專家,給予企業5萬元資助;對聘請享受國務院津貼的專家,給予企業3萬元資助;對聘請享受省級津貼的專家,給予企業2萬元的資助。《關于支持工業企業技術創新的意見》(銀黨發〔2011〕14號)
3、對全職在寧工作的兩院院士,經考核取得良好工作業績者,每人每月發放津貼10000元;享受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專家5年內每人每月發放津貼300元,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在職專家可同時享受為期5年的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改革學位津貼發放辦法,自治區每年組織有關專家對博士點、碩士點進行考核評估,考核合格的分別按照10萬元、5萬元的標準劃撥學位津貼;博士點、碩士點管理單位可配套學位津貼,根據人才工作績效考核發放。《關于進一步發揮現有人才作用和引進急需緊缺人才的若干規定》(寧黨發[2009]47號)
4、對產生兩院院士的培養單位,一次性給予300萬元的獎勵。對產生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一、二層次人選的培養單位,根據高層次人才承擔的項目和貢獻情況,一次性給予5-10萬元的科研項目資助。對產生"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全國技術能手"的培養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5-10萬元的獎勵。《關于進一步發揮現有人才作用和引進急需緊缺人才的若干規定》(寧黨發[2009]47號)
5、對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院士,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國家級學術技術帶頭人,且每年服務時間不少于3個月的,授予"自治區特聘專家"稱號,由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頒發證書,院士和國家級學術技術帶頭人聘為自治區政府顧問,并按項目完成情況給予引進人才單位5萬元-20萬元的獎勵。凡帶項目、資金的,經自治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一次性給予引進人才單位10萬元-20萬元的科研項目經費資助。《關于進一步發揮現有人才作用和引進急需緊缺人才的若干規定》(寧黨發[2009]47號)
6、對列入國家引進國外智力計劃并按期實施的項目,按國家規定給予資金支持。對列入自治區引進國外智力計劃且培訓面廣、受益面大、效益好的引智項目,一次性補助項目實施單位5萬元。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在國內外人才密集地區設立研發機構,經自治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一次性補助10-15萬元研發經費。《關于進一步發揮現有人才作用和引進急需緊缺人才的若干規定》(寧黨發[2009]47號)
7、對列入自治區海外引才"百人計劃"的,由自治區財政給予引進人才單位30-50萬元補助,用于改善引進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寧夏引進海外高層次科技人才創新創業暫行辦法》(寧黨辦[2009]20號)
三、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1、衛生系統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由市政府提供一套不低于160平方米的低租金住房,租金由用人單位承擔,物業費及水暖電等生活費用由個人承擔;個人購買住房的,自購房當年起,按照每人每年6萬元標準發放住房補貼(市政府4萬、用人單位2萬),連續發放10年(所住政府低租金住房在購房一年后退還。若聘用合同中止,住房補貼自行終止)。《銀川市衛生系統高層次人才引進暫行辦法》(銀黨辦發[2008]149號)
2、對事業單位引進的緊缺專業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才,由政府每年發放3萬元住房補貼,連續發放5年。對事業單位引進的更高層次人才,可采取更加優惠的政策解決住房問題。鼓勵企業為引進的人才發放住房補貼。《銀川市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銀黨發〔2011〕17號)
3、對外地來銀創業及企事業單位引進的科研人員,也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范疇。《關于構建銀川市住房保障制度體系的指導意見》(銀黨發[2009]61號)
4、在科技園、科技創業孵化基地等人才相對集中的地方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作為人才公寓,用于解決引進人才的住房問題,對具有碩士以上學歷或副高以上職稱的人才給予租金優惠。《銀川市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銀黨發〔2011〕17號)
5、在科技園、科技創業孵化基地等人才相對集中的地方建設人才公寓,用于解決引進人才的住房問題;以發放住房補貼、提供共有產權房等方式,解決全職引進人才的安家問題。《銀川市"十二五"人才發展規劃》(銀黨發〔2011〕16號)
6、對引進并在我區定居的急需緊缺人才和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用人單位可購買周轉房供其使用。其中兩院院士住房面積不小于200平方米,高層次領軍人才、國家級突出貢獻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國家級學術技術帶頭人住房面積不小于150平方米,急需緊缺的專業碩士以上高層次人才和技師以上高技能人才住房面積不小于120平方米,并由用人單位給予8-10萬元的安家補助費,同級政府再給予一定數額的補助。工作滿五年并繼續留在我區工作的,住房產權歸其所有。《關于進一步發揮現有人才作用和引進急需緊缺人才的若干規定》(寧黨發[2009]47號)
7、用人單位為引進人才(納入海外引才百人計劃的)提供不小于120平方米的住房,并給予8-10萬元的安家補助費。同級政府再給予一定數額的補助。工作滿五年并繼續留在寧夏工作的,住房產權歸其所有。《寧夏引進海外高層次科技人才創新創業暫行辦法》(寧黨辦[2009]20號)
四、財政金融扶持政策
1、完善高層次人才創業項目資金扶持政策。對確定資助的項目,根據評審意見給予50-500萬元的資金扶持。引進的國內一流高層次創業團隊、承擔重大科技項目的最高可給予1000萬元的資金扶持。《銀川市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銀黨發〔2011〕17號)
2、大力支持科技人才創辦科技型企業。科技人才有資金并申請自建廠房的,由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管委會支持投資建廠。科技人才沒有資金建設廠房的,由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管委會根據實施轉化的實際需要,提供標準廠房。各縣(市)區政府投資建設的標準廠房要優先提供給科技人才開展科技創業。標準廠房租用期原則上為3年,租金實行第一年免收、第二年減半的優惠政策。《關于鼓勵支持科技人才開展科技創業的若干意見》(銀黨發[2010]7號)
3、特別好的科技項目,科技人才沒有資金購買項目所需設備或需解決流動資金的,所在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管委會經論證同意后應協助爭取貸款,銀川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積極提供貸款擔保,由所在縣(市)區政府(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銀川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連續三年給予貸款貼息支持。貸款額度在300萬元以內的,給予50%的貸款貼息;貸款額度在500萬元以內的,給予30%的貸款貼息;貸款額度在1000萬元以內的,給予20%的貸款貼息。《關于鼓勵支持科技人才開展科技創業的若干意見》銀黨發[2010]7號)
4、科技人才申請的特別優秀的科技創業項目,缺乏購買設備資金的,經論證確認后,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管委會、銀川鑄龍投資有限公司可先行投資購買設備,企業租用,從企業生產后的盈利中逐步償還;企業缺乏流動資金的,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管委會、銀川鑄龍投資有限公司可注入流動資金,并對資金運行情況進行有效監管,待企業發展壯大后逐步退出(原則上為3年)。《關于鼓勵支持科技人才開展科技創業的若干意見》(銀黨發[2010]7號)
5、對入選銀川市"5115人才發展計劃",帶項目、技術來銀進行創新創業的高層次人才,根據對其項目評定情況給予50-500萬元人民幣的經費補助;對承擔重大科技項目的全國一流創新團隊,最高可給予1000萬元人民幣的經費補助。補助經費由銀川市和項目所在縣(市、區)財政共同承擔。《關于建設銀川"人才特區"的若干意見》(寧黨發〔2011〕51號)
6、支持銀川市依托銀川鑄龍投資有限公司建立種子基金,用于對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股本投入,每家企業限額投入30-100萬元人民幣。鼓勵和支持大型非公有制企業與其它投資機構出資成立股權投資基金,引導基金投資"人才特區"內的科技創新型企業。鼓勵區內外風險投資機構來"人才特區"投資,對在"人才特區"從事風險投資的機構,投資超過1億元人民幣或者受托管理資金超過3億元人民幣,主導投資"人才特區"內1家以上行業影響力大或成功上市的創業型企業,由銀川市財政一次性給予10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關于建設銀川"人才特區"的若干意見》(寧黨發〔2011〕51號)
7、創新信貸產品服務機制。寧夏銀行、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要探索構建具有創業投資、投資管理、融資擔保和小額貸款功能的服務平臺,試辦科技支行或科技信貸專營機構,專門為"人才特區"內科技創新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鼓勵金融機構針對科技型企業,特別是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中小企業擴大貸款規模,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建立信貸風險補償機制,對銀行為高新技術企業利用專利技術成果或中試成果提供融資所發生的損失,經法定中介機構確認后,給予不高于實際發生損失本金部分30%的補償,每項補償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關于建設銀川"人才特區"的若干意見》(寧黨發〔2011〕51號)
8、創新科技保險服務機制。鼓勵保險機構向科技型企業開展科技保險業務,為科技型企業的產品研發、產品質量保證、關鍵研發人員健康、進出口貿易等提供保險支持。實行科技保險扶持政策,按照先付后貼原則,由銀川市財政對企業保費給予不高于50%的補貼,為單個企業提供的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關于建設銀川"人才特區"的若干意見》(寧黨發〔2011〕51號)
五、創新創業平臺扶持政策
1、科研機構和具備一定科研能力的企業租用市政府在銀川科技園集中建設的辦公、中試生產場地,建立專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心的,市政府免收前5年租金,5年后繼續使用的,給予一定租金優惠;自行建立專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心的,市政府以劃撥或限價方式提供土地,并減免相關建設規費。《關于在銀川科技園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心享受的相關優惠政策》(銀政辦發〔2011〕27號)
2、租用場地建立專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心,圍繞我市優勢特色產業發展的技術需求,開展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的,經審核與論證,視中心規模和項目實際情況,市政府給予300-500萬元的專項啟動資金,用于中試生產投入(含設備采購、安裝、調試和人才引進等)。《關于在銀川科技園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心享受的相關優惠政策》(銀政辦發〔2011〕27號)
3、自行建立專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心,圍繞優勢特色產業發展的技術需求,開展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的,經審核與論證,對其購買用于中試生產的大型設備投入,報經市財政審批,由市財政給予一定的補貼,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關于在銀川科技園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心享受的相關優惠政策》(銀政辦發〔2011〕27號)
4、圍繞我市優勢特色產業發展的技術需求,開展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的專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心,經審核與論證,創建期前三年內,市財政給予50-100萬元運行費用補貼,用于補貼中試生產運行成本。《關于在銀川科技園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心享受的相關優惠政策》(銀政辦發〔2011〕27號)
5、圍繞我市優勢特色產業發展的技術需求,開展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的專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心,經論證每年不少于1個科研項目立項的,視項目具體內容給予50-100萬元的科技研發經費資助。《關于在銀川科技園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心享受的相關優惠政策》(銀政辦發〔2011〕27號)
6、對建立的專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心,其購買用于中試生產的大型設備(單臺/套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10年內不得轉移;對其研發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應首先在本地企業轉化,科技成果作價轉讓本地企業應給予不低于30%的優惠。《關于在銀川科技園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心享受的相關優惠政策》(銀政辦發〔2011〕27號)
7、對引進高層次科技人才或由其帶領的創新團隊進行科技創新,使企業獲得中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名牌產品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獎勵創新團隊20萬元。《關于支持引導企業成為科技創新主體的若干意見》(銀黨發[2009]23號)
8、鼓勵企業開展科技創新。企業自主研發取得的科技成果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一、二等獎的,由市政府分別給予企業50萬和20萬元的獎勵;獲得省部級、自治區人民政府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和1萬元的獎勵;企業承擔國家科技重大項目、科技支撐計劃、火炬計劃的,由財政給予配套資助。《銀川市"十二五"人才發展規劃》(銀黨發〔2011〕16號)
9、"人才特區"內的科技企業和科技人才承擔區、市重大科技項目,可申請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30%作為間接費用列支。《關于建設銀川"人才特區"的若干意見》(寧黨發〔2011〕51號)
10、創建的"人才高地",被自治區評為前5名的,給予20萬元的獎勵。《關于進一步發揮現有人才作用和引進急需緊缺人才的若干規定》(寧黨發[2009]47號)
11、對進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科研流動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兩年期間自治區財政給予每人一次性10萬元的科研項目資助經費。期滿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員,留在寧夏工作并簽訂5年以上合同的,可連續5年每年獲得自治區財政5萬元的科研項目資助經費。《寧夏引進海外高層次科技人才創新創業暫行辦法》(寧黨辦[2009]20號)
六、優惠的人才"綠色通道"
1、衛生系統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根據本人要求,為其配偶安排與其身份相適應的工作,為其未成年子女解決入學,辦理戶口入遷等相關手續,編制、人事、教育、公安、勞動保障等部門要簡化辦理手續。《銀川市衛生系統高層次人才引進暫行辦法》(銀黨辦發[2008]149號)
2、引進的高層次科技人才,正式調入企業或與企業簽訂五年以上服務合同的,根據本人要求,為其配偶安排與其原工作身份相適應的工作單位,其子女就學由教育行政部門優先安排。《關于支持引導企業成為科技創新主體的若干意見》(銀黨發[2009]23號)
3、引進的高層次科技人才,正式調入企業或與企業簽訂五年以上服務合同的,根據本人要求,為其配偶安排與其原工作身份相適應的工作單位,其子女就學由教育行政部門優先安排。《關于支持引導企業成為科技創新主體的若干意見》(銀黨發[2009]23號)
4、外籍引進人才及其隨遷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相關規定的,可憑有關部門證明直接到自治區公安廳申請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作為其在中國的合法證件,享有中國法律規定的基本民事權利和義務。對于尚未獲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臨時出入境,符合相關規定的,市級公安機關為其辦理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簽證。《寧夏引進海外高層次科技人才創新創業暫行辦法》(寧黨辦[2009]20號)
七、人才激勵約束政策
1、銀川市每五年評選一次"突出貢獻人才獎",每次評選10人,每人獎勵10萬元。《關于印發"銀川突出貢獻人才獎"、"銀川市政府特殊津貼"、"鳳城名師名醫"評選辦法的通知》(銀黨辦發[2012]123號)
2、銀川市每兩年評選20名左右享受銀川市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每年發放3600元補助,連續發放五年。《關于印發"銀川突出貢獻人才獎"、"銀川市政府特殊津貼"、"鳳城名師名醫"評選辦法的通知》(銀黨辦發[2012]123號)
3、銀川市每兩年評選30名"鳳城名醫"、50名"鳳城名師",每年發放2400元補助,連續發放五年。《關于印發"銀川突出貢獻人才獎"、"銀川市政府特殊津貼"、"鳳城名師名醫"評選辦法的通知》(銀黨辦發[2012]123號)
4、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除外),在完成本職崗位工作、不損害單位利益和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從事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信息咨詢、技術服務和提供勞務等兼職工作,獲取相應報酬。企業專業技術人才可以自有知識產權、專有技術、專利技術等作價入股,參與企業收益和分配。《關于進一步發揮現有人才作用和引進急需緊缺人才的若干規定》(寧黨發[2009]47號)
5、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本地人才,給予與引進急需緊缺人才同等待遇。企事業單位選聘的急需緊缺或關鍵崗位上的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實行協議工資、年薪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辦法。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才實行期權、股權激勵。對自治區有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杰出人才和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獲得者,獎勵10-30萬元。對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一、二層次人選、全國技術能手,優秀農村實用人才,除國家獎勵外,再分別給予1萬元、8000元、5000元的獎勵。《關于進一步發揮現有人才作用和引進急需緊缺人才的若干規定》(寧黨發[2009]47號)
6、在職人員攻讀寧夏急需緊缺專業碩士、博士學位,學成后回我區工作,簽訂期限不低于5年服務協議的,由用人單位全額報銷學費;攻讀非急需緊缺專業的,學費由用人單位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報銷。自費到國外留學的在職人員,人事檔案由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代管,學成后回我區工作的,工齡連續計算。《關于進一步發揮現有人才作用和引進急需緊缺人才的若干規定》(寧黨發[2009]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