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遵循世貿組織和歐盟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外,馬耳他目前管理政府采購的國內法律即兩部:《2010公共采購法》和《水、能源、交通、郵政部門采購法》,分別與歐盟的公共采購指令2004/18/EC和2004/17/EC指令相對應。
以下對馬耳他《2010公共采購法》做一簡要介紹。
一、法律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該法適用范圍為馬耳他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等所有公共部門的公共貨物采購、公共工程采購和公共服務采購。
該法體現了以下原則:
1、普遍適用,充分競爭。所有政府采購(也稱公共采購),不論金額大小,都在該法的管轄范圍。采購方式必須體現充分競爭,一定限額以上的采購,須招標或按特定程序進行。
2、非歧視性。在歐盟成員國和世貿組織政府采購協議簽字國范圍內,無論采購標的估值或大或小,無論國內或國外企業,無論國有或私營企業,所有企業都一視同仁。
3、信息公開。采購信息、招標信息對所有參與者同等公開透明。招標和中標信息必須在馬政府公告上刊登,達到歐盟規定限額的采購項目必須同時在歐盟指定媒體上發布公告,非招標方式采購要在指定媒體上公告和結果,采購單位要按規定的時間和步驟進行公告。
4、保護措施。招標當局為投標者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
5、法律救濟。所有參與人在采購過程中如果權利受到侵犯,應及時獲得干預和救濟。
二、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和權限
馬耳他財政部內設的合同司是馬政府采購的最高權威部門,負責《2010公共采購法》的監督實施和制定相關招標程序。合同司內設“國家合同委員會”,其主席由合同司司長擔任,向財政部長負責。該委委員不少于4人,不多于10人,全部由總理任命。在開標期間,該委有關會議對公眾開放。開標后,投標人及投標價格等將由該委對外公布。該委投票時凡出現贊成和反對票數相同時,其主席的一票起決定性作用。該委每財政年度須向財政部長提交該委年度工作報告,并由財長送馬眾議院備案。
中央政府下各部門設“部門合同委員會”,由三人組成,其中一位主席由該部機關事務局局長擔任;一位委員由該部常秘指定;一位委員來自馬財政部合同司,此人可以同時是“國家合同委員會”的委員。招標項目由“部門評審團”對所投各標做出評審報告后提交給“部門合同委員會”,該委員會做出授標決定,并送“國家合同委員會”備案。
對一些涉及特殊專業知識和領域的標,總理可以指定成立專門的“特設合同委員會”進行招標。
項目招標權限的設定:按照標的“門檻”金額大小或性質不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進行招標。“門檻”值由財政部長根據歐盟相關規定確定或調整。具體規定是:
1、估值超過12萬歐元以上的合同,由“國家合同委員會”負責招標采購。
2、估值在6000歐元至12萬歐元的合同由項目所在部門依法招標或在政府公告上公開詢價。
3、估價在2500歐元至6000歐元之間的物品和服務,經過采購單位主管部長或部長授權人的同意后,或通過招標采購,或通過多方詢價選購,或直接從市場采購。
4、估價不超過2500歐元的物品或服務,經過采購單位的司長同意后,通過多方詢價選購,或直接從市場采購。
5、按前3、4條規定采購的內容相同或相似時,半年之內總金額不得超過2.5萬歐元。
各部門須每半年在政府公告上公告其批準過的部門采購情況,包括采購內容和金額等。
如果在采購中采取限制性措施時,必須事先征得財政部合同司司長的同意。
對于招標時合同標的金額的估值原則,該法第16款中進行了非常詳細的規定。
采購單位不得故意低估合同標的或拆分項目以規避有關條款。
馬耳他地方政府的采購,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招標。
三、政府采購方式
馬耳他政府采購按以下四種方式進行:
1、公開招標采購。招標公告由政府指定機構(采購單位或財政部合同司)向社會發布,所有有興趣的供貨商、承包商,或服務提供商(以下簡稱“供應商”)都可進行投標。在保證充分競爭的前提下,由招標單位確定投標候選者最少數量,必要時可限定最多數量。招標公告至投標截止時間不得少于52天 。
2、限制性招標采購。也稱邀請招標。公開發布標書后,所有供應商都可以申請參與投標,采購人根據一般采購原則從中選擇若干供應商,邀請其參加投標。即只有那些受到邀請的供應商才能進行投標。投標候選者不得少于5名。招標公告至申請截止時間不得少于37天,發出邀請日至投標截止日不得少于40天。
3、談判采購。在為了保密、保護專利等特定目的或適應特殊環境、時限要求等特定情況時,采購單位可以以非公開方式實施采購。即不發布招標通告,而將標書發送給有限的供應商并邀請他們報價,然后雙方就采購項目的內容和價格等進行協商談判,確定供應商。供應商候選者不得少于3名。發出談判邀請至接受邀請的時間不得少于37天。
4、競爭性對話方式采購。在以上三種采購方式無法滿足要求的復雜情況,如某些龐大而復雜的采購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對話方式。基本程序為:采購人發出公告,列示合同主要條款,明確競爭性對話方式,邀請合適的供應商參加若干輪討論和對話,協商采購項目的解決方案和細節,逐步淘汰不能響應要求的供應商,最后要求剩下的供應商投標并對其標書進行評估。投標候選者不得少于3名。
在采取限制性程序或談判程序進行采購時,由財政部主管的采購項目須事先征得該部合同司司長的同意,其他部門按權限自行采購的項目須事先征得主管部長或其授權人的同意。必要時合同司司長或主管部長可以指示成立臨時性委員會負責此類采購。
對于估值金額超過200萬歐元的項目,可以進行“打包招標”。
對于估值金額不超過12.5萬歐元的緊急項目,經財政部批準可以以特快方式直接采購。
此外,政府各采購單位可以采用電子動態采購系統(DPS)進行招標采購。
當采用電子方式發布招標信息時,相應招投標截止時間可以比傳統方式縮短一周以上的時間。
四、 例外情況
《2010公共采購法》不適用于如下情況:
1、雙邊和多邊協議項下的項目。
2、國際組織項下的項目。
3、依法保密的項目。
4、在歐盟成員國或其他第三國實施的項目。
5、公共通訊網絡及服務項目。
6、土地、不動產的獲取或租賃的公共服務項目。
7、廣播、電視節目有關的公共服務項目。
8、仲裁、調解有關的公共服務項目。
9、證券等金融工具買賣項目、公共服務轉讓項目。
10、就業有關的公共服務項目。
11、公共研究和開發有關的服務項目。
五、政府采購合同的授予標準及其他規定
“最具經濟優勢和出價最低” 是合同授予的核心標準。合同授予時需要綜合考慮的標準是:價格、質量、美學和功能特點、技術援助和售后服務、交貨日期、交貨期限或完工期限、技術優點、利潤能力等。采購單位可以拒絕不正常的低價標。
采購單位可以詢問投標者有關分標打算。
允許多個經濟實體組成集團進行聯合投標。
必要時采購單位可以要求投標者提供合同實施人員的姓名、專業資質證明等信息。
申訴和追索。對于估值超過1.2萬歐元的合同,任何投標者或有意投標者都有權向公共合同復審機構提出申訴。申訴時間必須是在公布中標通知后五天內提出。申訴時需繳納400-600歐元左右的保證金。如果對復審機構的裁決仍然不服,可在60天內向法院(低級管轄法院)提起追索,但不影響復審機構的裁決。
該法還對以下內容都做了十分詳盡的規定:招標通知的內容、發布方式、與投標者的通訊方式、招投標時限、投標者的能力甄別原則、合同類型等。規定中也詳細列出了馬耳他所有有權招標的相關政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
總而言之,馬耳他《2010公共采購法》對馬政府采購進行了全面、細致和嚴格的規定。對有意參與競爭馬耳他政府采購項目的我國企業,了解該法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