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者注:《格魯吉亞稅法》由格魯吉亞總統薩卡什維利于2004年12月22日簽署并于2005年1月1日生效。為方便中國企業對格魯吉亞稅法相關條款盡快進入全面了解,特根據稅法英文參考譯文進行試譯。因該稅法只有格文唯一官方版本,中文譯文僅供參考,任何企業與個人因引用此文而產生的經濟糾紛責任自負。
第十一部分 消費稅(Excise)
第三十八章 消費稅 (Excise)
第253條 納稅人
1.消費稅的納稅人是(1)在格魯吉亞生產應納消費稅貨物的當事人;(2)在格魯吉亞進口應納消費稅貨物的當事人;(3)從事黑色和有色金屬出口的當事人。
2.客戶供應的原材料在格魯吉亞境內生產的貨物,生產者被認為消費稅納稅人。
第254條 消費稅征稅對象
消費稅的征稅對象是:(1)應納稅交易;(2)在格魯吉亞進口應納消費稅貨物。
第255條 應納稅交易
應納稅交易是:(1)在格魯吉亞生產的應納消費稅貨物的供應;(2)應納消費稅貨物從企業倉庫轉移;(3)在格魯吉亞由客戶原材料生產的應納消費稅貨物移交到客戶;(4)用自己生產的應納消費稅貨物生產非消費稅貨物;(5)出口應納消費稅貨物。
第256條 應納稅交易額的確定
應納稅交易額被確定為:
(1) 就格魯吉亞境內生產的貨物(本條第4,5,6和7項下規定的貨物除外)——在納稅人從客戶或其它任何人已收或應收補償額基礎上,不含消費稅和增值稅,但不低于不含消費稅及增值稅的市場批發價。就納稅人以市場零售價出售的貨物,應納稅交易額以不含消費稅及增值稅的市場批發價基礎確定。
(2) 在進口情況下(本條第4,5,6和7項規定的貨物除外)——按照符合格海關法規確定的貨物海關價值(但不低于不含消費稅及增值稅的市場批發價),及貨物進口到格魯吉亞應付的稅費(不含消費稅及增值稅)之總額。
(3) 關于黑色和有色廢金屬出口——根據出口重量。
(4) 酒精飲料——按酒精飲料的容積(體積)。
(5) 煙草制品——按煙草制品數量。
(6) 石油餾出物——按石油餾出物的重量。
(7) 機動車輛——按發動機排量。
第257條 應納稅交易時間
1.就已供應或從倉庫已轉移的國產應納稅消費稅貨物,應納稅交易時間為供應或從倉庫轉移貨物時。
2.在第255條第(3)項情況下,應納消費稅貨物移交時被視為應納稅交易時。
3.就應納消費稅貨物進口到格魯吉亞,海關規定的進口時間被視為應納稅交易時間。
4.在第255條第(4)項情況下,當使用應納消費稅貨物開始時被視為應納稅交易時間。
5.在第255條第(5)項情況下,應納稅交易時間是出口時。
第258條 消費稅稅率
本條所列的應納消費稅貨物以下列稅率征收:
項號 |
商 品 |
商 品 編 碼 |
計量單位 |
稅 率 |
1 |
汽酒(包括香檳) |
220410 220421100 224029100 |
1升 |
0.70拉里 (1USD= 1.75GEL) |
2 |
加酒精的葡萄酒 瓶裝 散裝 |
220421870 220421990 220429870 220429990 |
1升 |
1.20拉里 0.70拉里 |
3 |
苦艾酒和其它含草藥或香味的自然發酵酒 |
2205 |
1升 |
2.50拉里 |
4 |
項1、2不包括的新鮮葡萄釀酒,瓶裝 散裝 |
2204 |
1升 |
0.40拉里 0.10拉里 |
5 |
其它發酵飲料(蘋果、梨、蜂蜜);混合發酵飲料和本表格未包含的軟飲料 |
220600 |
1升 |
2.5拉里 |
6 |
Ethyl spirit |
2207 |
1升 |
1.30拉里 |
7 |
蒸餾葡萄酒或果渣酒精 |
220820 |
1升 |
2.30拉里 |
8 |
威士忌酒 |
220830 |
1升 |
2.50拉里 |
9 |
浪姆酒和塔菲亞酒 |
220840 |
1升 |
2.50拉里 |
10 |
杜松酒和wine liquor |
220850 |
1升 |
2.50拉里 |
11 |
伏特加酒 |
220860 |
1升 |
1.50拉里 |
12 |
Liquors and cordials |
220870 |
1升 |
2.30拉里 |
13 |
其它酒精飲料 |
220890 |
1升 |
2.50拉里 |
14 |
啤酒 |
220300 |
1升 |
0.20拉里 |
15 |
香煙制品(煙草原料除外): --含煙草帶切割煙蒂的雪茄煙和小雪茄煙 --過濾香煙 --其它未過慮香煙 --其它產自煙草的制品 本國煙草制品(煙草原料除外) -含煙草帶切割煙蒂的雪茄煙和小雪茄煙 --過濾香煙 --其它未過慮香煙 --其它產自煙草的制品 |
240210 240220 240220 2403(240310900、240399900除外)
240210 240220 240220 2403(240310900、240399900除外) |
1包 20包 20包 1千克
1包 20包 20包 1千克 |
0.90拉里 0.90拉里 0.90拉里 20拉里
0.70拉里 0.70拉里 0.15拉里 20拉里 |
16 |
乘用機動車輛 1年以內 1-2年 2-3年 3-4年 4-5年 5-6年 6-12年 12-13年 13-14年 14年以上 |
8703 |
發動機排量1cm3 (即每立方厘米) |
1.5拉里 1.4拉里 1.3拉里 1.2拉里 1.0拉里 0.70拉里 0.50拉里 0.60拉里 0.70拉里 0.80拉里 |
17 |
壓縮天然氣(管道除外) |
270900100 |
1000cm3 |
150拉里 |
18 |
石油餾出物 輕 中 重 |
271000110-2710390 271000410-271000590 2700610-271000690 |
1噸 1噸 1噸 |
250拉里 220拉里 150拉里 |
19 |
其它在高溫下產自碳水化合物蒸餾或類似生產的石油產品, |
2707(270710100、27076000、270799910除外) |
1噸 |
350拉里 |
20 |
油氣和像氣的碳氫化合物 |
271112、271113、271114000、271119000 |
1噸 |
120拉里 |
21 |
其它產于原油制品,原油除外;它處未列制品,從含量70%或以上瀝青礦物生產的制品(除輕中重油餾出物外) |
271000(27100110、271000690和271000710至271000780除外) |
1噸 |
400拉里 |
22 |
高溫分解的液態制品 |
39110000,39119090 |
1噸 |
400拉里 |
23 |
添加劑,溶劑,抗爆劑 |
270710100-270760000 (270740000除外) 271220000; 290211100-290230900 290511000-290516900 381111100-391190000 381400100-381400900 |
1噸 |
400拉里 |
24 |
無礦物油(no mineral oil) |
340311000,340319100, 340319910,340319990, 340391000,340399100, 340399900 |
1噸 |
400拉里 |
25 |
黑色和/或有色金屬廢料 |
|
1噸 |
25拉里 |
第259條 出口征稅
1.應納消費稅貨物出口征收零稅率,黑色和/或有色金屬廢料除外。
2.關于本條,零稅率適用于納稅人向稅務機構提交下述文件的報告期間:
(1) 稅務發票和向供應商在稅務發票所載明的消費稅支付證實文件;
(2) 居民與外國人之間就應納消費稅貨物出口達成的協議;
(3) 確認貨物出口的海關運輸申報單。
第260條 消費稅進項抵扣
1.從事應納稅消費稅交易或消費稅貨物出口的當事人有權抵扣已支付供應(從倉庫轉移為銷售、出口目的)的貨物消費稅金額,這些貨物購來生產應納消費稅貨物,或根據本法第71條有權退還消費稅。類似程序對生產者為生產應納稅消費貨物(原材料)而從進口商購買貨物的抵扣或退稅。
2.抵扣或退稅允許用于以下應納消費稅的貨物:(1)生產過程中為分析或檢查的樣品;(2)為科研;(3)醫院和藥店醫療目的。
3.只有在提供標明由原材料生產者支付消費稅的稅務發票,或在原材料進口情況下——提供海關申報單,本條的消費稅抵扣或退稅才被允許。
第261條 消費稅支付
1.消費稅在開展應納稅交易的次月15日內支付。
2.在任何期間消費稅欠稅情況下,自欠稅發生起至付清欠稅期間,納稅人不允許未支付消費稅即供應貨物(從倉庫移動貨物)。上述情況下,消費稅應在交易稅務點支付。
3.在進口和/或出口黑色和/或有色金屬情況下,消費稅在海關法確立的程序在海關部門支付。
4.在格魯吉亞境內應購消費稅印花的進口人(申報人)和應納消費稅產品生產者,在購買消費稅印花時支付消費稅印花票面價值總額。票面價值由格財政部確定。
第262條 申報單填寫
1.納稅人在報告月的次月15日之前填寫納稅申報單,按格魯吉亞財政部制定的程序載明開展的應納稅交易。
2.消費稅納稅人必須按本法第260條規定,在消費稅納稅申報單中標注他/她的為抵扣通知。未登記為消費稅納稅人的當事人,但根據本條有權要求抵扣的,在補償權發生時之后3個月內提供收取補償的申請。
第263條 消費稅印花
1.開展應納稅交易前,下述貨物應消費稅印花:(1)酒精飲料,包括啤酒,酒精含量高于1.15度(50克及以下飲料和容量10升及以上瓶裝飲料除外);(2)煙草制品(煙斗煙除外)。
2.禁止:(1)開展必須貼消費稅印花而未貼消費稅印花的貨物交易;(2)向零售商供應容量10升及以上的瓶裝酒精飲料(啤酒和葡萄酒除外)。
3.上述應納消費稅貨物的標記根據格財政部制定的規則進行。
4.根據已確定程序,稅務和/或海關部門扣押未貼印花的進口和為供應出售屬強制印花的貨物。自扣押時起,貨物被認定為國家財產,未貼印花貨物的出售或銷毀根據格財政部規定的程序進行。
5.進口商和本國生產商出現的消費稅印花任何短少(遺失,毀壞和其它)被認為相應金額貨物進口和/或供應,根據格魯吉亞法規進行征稅。
6.在收到消費稅印花后6個月間未進口貨物情況下,要求進口商退還消費稅印花。自上述期間結束后第二天起,消費稅未退還部分被認為進口屬于貼消費稅印花的應納消費稅貨物,并在格魯吉亞境內供應,因而照章納稅。如果在隨后期間內,標明非退還消費稅印花應納稅貨物進口,征稅金額將按實際進口貨物金額比例計算。
第264條 稅務發票
本法第248條的條款規定,銷售應納消費稅貨物的消費稅納稅人被要求向貨物接收人簽發和提交稅務發票。第251條規定應適用。
第265條 免稅
1.以下情況免征消費稅:
(1) 生產供個人消費的且由自然人使用的酒精飲料;
(2) 自然人進口2升酒精飲料和200支香煙;
(3) 人通過機動車輛進入格魯吉亞情況下,合理且技術上與引擎系統連接的油箱裝滿的燃料。
(4) 應納消費稅貨物過境和臨時進口到格魯吉亞關境內。一經消費稅貨物臨時進入格魯吉亞關境{格《海關法》第42.4條規定的消費稅貨物臨時入境除外;根據格魯吉亞為一方的相關國際協議規定的免稅程度,為外交和等同于外交代表機構及這些代表機構的外交、行政和技術人員(包括與他們一起生活的家屬成員)個人使用的機動車輛的臨時入境除外;為供職于油氣勘探和提煉活動的以及供職于履行格魯吉亞簽署的國際協議義務(巴-第-杰輸氣管道等)的外國公民個人使用的臨時入境的機動車輛除外},以及格《海關法》第42.4條規定的、在格關境時間被延長的臨時入境貨物,支付消費稅或銀行擔保由海關部門扣留,當所述貨物從格魯吉亞出口時,按照實際出口貨物程度,銀行擔保撤銷或已付消費稅退還給消費稅納稅人。
(5) 為飛行航班而供應裝入飛機的航空燃料,在進口期間向海關部門提交銀行擔保;
(6) 進口和/或供應必要的石油制品,以開展格《油氣法》規定的油和氣交易;
(7) 第258條第23項規定的貨物進口,如果不用于生產應納消費稅貨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