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部分 增值稅(Value Added Tax,即VAT)
第三十章 總則
第220條 納稅人
1.增值稅納稅人是已登記或被要求登記為增值稅的當事人。
2.不是增值稅納稅人的當事人,但從事應納稅貨物進口到格魯吉亞的,就該進口被視為增值稅納稅人。
3.沒有增值稅登記、在格魯吉亞提供服務的非居民當事人和常設機構就此服務被視為增值稅納稅人,并根據本法第241條由對方支付。
第221條 強制登記
1.當事人必須進行增值稅登記,如果他/她:
(1)從事經濟活動、在任何連續12個月期間內從事增值稅應納稅交易總額超過10萬拉里(1美元約合1.75拉里)。此類當事人被要求在不遲于發生此情況的次日向稅務機構提交申請登記為增值稅納稅人。
(2)在經濟活動框架內生產和/或進口消費品貨物。當事人被要求在供應消費品之前登記為增值稅納稅人。
2.對于非居民當事人的增值稅強制登記,通過在格魯吉亞常設機構供應貨物或提供服務被考慮在內,以確定應納稅交易總額。
3.根據本條第1款(1)項屬于增值稅登記的當事人,在不遲于申請登記義務發生的次日被視為增值稅納稅人。
4.一旦發現屬增值稅強制登記未登記的當事人,稅務機構對此人開始登記程序。
5.如果出現重組,當事方之一為增值稅納稅人,新成立的法人必須在應納增值稅交易開展前、但不遲于重組結束后10天向稅務機構提交增值稅登記申請。
6.如果一個法人由一個增值稅納稅人成立且貨物歸屬法定資本(支付股份),新成立的法人必須在應納增值稅交易開展前、但不遲于成立后10天向稅務機構提交增值稅登記申請。
第222條 自愿登記
1.未被要求登記為增值稅納稅人的當事人可自愿向稅務機構申請增值稅登記。
2.已自愿登記為增值稅納稅人的當事人,必須自登記生效時起視為增值稅納稅人。稅務機構向當事人簽發稅務登記證的次月第一天登記生效。
第223條 登記
1.格魯吉亞財政部制定增值稅登記程序。
2.稅務機構必須不遲于申請遞交的次日,登記當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并簽發經格魯吉亞財政部批準的登記證書。
3.已登記為增值稅的納稅人必須在所有提交給稅務機構的發票、納稅申報單及正式函件中載明其納稅人身份號和登記證書號。
第224條 登記終止
1.在增值稅納稅人(以及非居民當事人的常設機構)發生清算或死亡的情況下,增值稅登記終止。
2.納稅人在他/她登記后兩年,如果在過去的12個月內,納稅人開展的應納稅交易總額(不含增值稅)不超過10萬拉里,可通知相關稅務機構終止增值稅登記。
3.當納稅人申請終止和/或當申請義務出現的次月第一天,登記被視為終止。
第三十一章 征稅對象
第225條 征稅對象
1.增值稅征稅對象是:(1)應納稅的交易;(2)應納稅的進口。
2.應納稅的交易是:
(1)供應貨物(服務),包括免費供應,如果它是根據本法第239條或240條在格魯吉亞境內進行(本法項下免稅的供應除外);
(2)應納增值稅的貨物(服務)用于非經濟目的,如果納稅人已為這些貨物(服務)獲得了增值稅抵扣;
(3)由納稅人向他/她的職員收費或免費供應的貨物(服務);
(4)如果登記終止,納稅人已獲或有權獲得的增值稅抵扣的剩余貨物,被視為應納增值稅的供應;
(5)貨物出口。
3.下列不作為應納增值稅交易對待:
(1)企業重組情況下的資產供應;(2)歸屬于另一企業法定資本的資產供應。
4.可回收容器的價值不包括在應納稅金額里,零售業除外,在此情況下應納稅成交額因賣方付給顧客已回收容器金額被減少了。
第226條 企業供應
1.由一個增值稅納稅人向另一個增值稅納稅人在單個交易中供應一個企業或其獨立經營單位的全部資產,不作為一個應納增值稅交易。
2.如果供應者和接收者在供應后15天內書面通知稅務機構,本條第1款規定將適用。
第三十二章 應納稅交易和應納稅進口的終止
第227條 應納稅交易的金額
1.應納稅交易的金額根據納稅人收到或有權收到的補償金額(包括任何稅或其它應付費用)來確定,不含增值稅。
2.應納稅交易的金額根據貨物(服務)市場價格(包括任何稅、稅收或其它應付費用)確定,但不含增值稅,如果:
(1)納稅人交換一項應納稅交易收到或有權收到貨物或服務;
(2)納稅人已因此貨物獲得了增值稅抵扣,如果這些貨物(服務)用于非經濟活動或如果納稅人將其供應給他/她的職員;
(3)在本法第22.10條項下規定的情況下;
(4)免費供應的貨物。
3.在提供國際通信服務的情況下,應納稅交易額以通信機構從提供服務中已賺取和將賺取的不含增值稅款項與就此服務向外國機構已轉付或將轉付的金額之差額確定。
4.如果登記終止,應納稅交易額根據納稅人為剩余貨物價值已獲或有權獲得增值稅抵扣確定。
第228條 應納稅交易額的調整
1.應納稅交易額須作調整,如果:
(1)應納稅交易終止;(2)交易性質變更;(3)就某項交易,之前同意的補償金額改變,無論是因為價格降低或其它任何原因;(4)貨物(服務)全部或部分退回給增值稅納稅人。
2.一經出現本條第1款描述的情景之一,應納稅交易額應作調整,如果納稅人已經:
(1)提交了增值稅發票,并且發票上顯示的增值稅數額不正確;
(2)在納稅申報單中不正確申報了增值稅數額。
3.應納稅成交額應作調整,如果賣方已給買方填寫并及時提交了稅務調整發票。
4.稅務調整發票是經格魯吉亞財政部批準的、確認調整應納稅交易的文件。格魯吉亞財政部制定填寫和提交稅收調整發票的程序。
5.如果應納稅交易作了調整并且如果應付增值稅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數額,當本條第1款規定的情景出現時,超出金額被視為報告期間的應付數額,該金額根據本法第246條追加至報告期間應付增值稅中。
6.如果應納稅交易額根據本條進行了調整,并且在發票或納稅申報單所示金額超過應付增值稅,當本條第1款規定的情景出現時,超出金額沖減會計期間的應付增值稅。根據第246條當此調整發生后該金額從報告期間應付增值稅中扣減。
第229條 應納稅進口的金額
1.進口應納稅金額等于根據格魯吉亞海關法確定的貨物海關價值加貨物進口到格魯吉亞的各種應付稅費數額,在格魯吉亞應付的增值稅除外。
2.在本法第243.2條項下被視為進口部分的服務,被包括到應納稅進口金額中,不含增值稅。
第三十三章 稅收免除
第230條 免征增值稅
1.下述貨物(服務)供應和/或進口種類免征增值稅:
(5)提供金融服務;
(6)供應或進口本國或外國貨幣(用于收藏目的除外)及證券;
(7)轉給格魯吉亞中央銀行的黃金進口;
(8)格財政部的消費稅和特種印花的供應和/或進口;
(9)供應和/或進口沒收的和無主的貴重物品、財寶、購買的貴重物品以及由國家繼承的貴重物品,及它們出售后轉給財政預算的款項;
(10)私有化項下國家財產的供應;
(11)根據格關于“人道主義和國家無償援助”法確立的細則,進口人道主義援助和具有無償援助性質的貨物。在協議基礎上,由外國機構為上述原因資助的服務提供,且其中一個參與方是格政府相關機構。關于本款,在合同中提供服務的細則由格政府制定。
(12)自然人在限額內免征海關稅收的貨物進口;
(13)根據格“油氣法”為石油和天然氣業進口所需的機械、交通工具、零配件和材料;以及上述法律和/或為實施石油和天然氣作業簽發的許可證規定,根據協議由投資者和運營公司供應的必要貨物(服務)以執行油氣作業;
(14)由格魯吉亞主教供應的僅用于宗教目的的十字架、蠟燭、圣像、書籍和日歷;根據格魯吉亞主教命令對大教堂和修道院的修建、修復和繪畫;以及由政府計劃規定,對包括在世界遺產清單的格魯吉亞歷史文化紀念保護和恢復。
(15)貨物過境、復進口、臨時入境到格魯吉亞關境內。一經貨物臨時進入格魯吉亞關境,除非第231條規定的貨物、船只和航空器臨時入境,格《海關法》第42.4條規定的貨物臨時入境,以及為履行格魯吉亞簽署的國際條約的義務時貨物臨時入境(如巴-第-杰管道建設等),以及格《海關法》第42.4條規定的臨時入境貨物在格關境時間被延長的,增值稅必須繳付或銀行擔保由海關扣留,當貨物離開格魯吉亞時,根據實際出口貨物程度,已付的增值稅退還給納稅人或銀行擔保撤銷。
(16)以復出口為目的的貨物進口。上述貨物一經進口至格魯吉亞關境內,增值稅必須繳付或銀行擔保由海關扣留或擔保相應價值的進口貨物。當貨物從格出口時,根據實際出口貨物程度,海關撤銷銀行擔保和退還已付增值稅或以擔保形式扣留的貨物返還給納稅人;
(17)為生產出口貨物而進口的材料和半成品,以及根據出口成品體積進口包裝材料,一經上述材料、半成品或包裝材料進口,增值稅必須繳付或銀行擔保由海關扣留,當成品離開格境時,根據實際出口貨物程度,已付增值稅退還給納稅人或銀行擔保被撤銷。
(18)由格魯吉亞非居民組建的航海企業(船主)的提供服務或執行任務,在格境內不開展任何企業活動并掛格魯吉亞旗航行;
(19)國際商品(HS)編碼010210,010310000,010410100,010420100,010511,051110000,060210,250300,280300,310100000,3103,3104,3105,380810,380820(380820100除外)和380830下所列貨物的進口;
(20)根據格財政部和農業部核準的年度配額,在國際商品(HS)編碼040700,060290100,071331100,071332100,071333100,071339100,100190910,100300100,120600,12092,120923,120991,283325000,380820100下所列貨物的進口,以及上述貨物供應。
(21)以國家控制的價格提供城市和地區間的運輸服務(出租車除外);
(22)由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服務,用于科學教育活動必需的計算機工程、設備和化學品的進口;
(23)葬禮服務(運輸服務除外);
(24)提供給兒童收容所的兒童和/或在國家保健計劃下的病人、殘疾人和年老者的醫療服務、照管服務;
(25)在國際商品編碼4901,4902,490300000和490400000下所列的貨物(筆記本、書籍、報紙和刊物)供應,進口,變賣服務,印刷服務和/或由報刊提供的廣告服務;在國際商品編碼482020000下所列貨物(筆記本)供應,編碼480100,480252200和/或481021000下貨物的進口;
(26)提供給16歲以下兒童的藝術和體育教育服務,學前機構提供的照管服務;
(27)國際商品編碼121110000,121120000,130110000,130120000,150420,151530,1520,1702110000所列貨物的進口和/或供應,第二十八、二十九章(口香糖除外)項下的藥品,疫苗除外,及編碼391212000,39123100,701010000,701094790,960200000(膠囊)所列貨物。
(28)對外經濟活動中,下列商品編碼841920000,900130000,900140,900150,9018至9022,902511910和940290000所列貨物的供應和/或進口;病人用輪椅,電離化的鹽,X光膠片,胰島素注射器,診斷測試系統(編碼8713,871420000項下由格勞動衛生社會事務部登記的測試系統的)供應和/進口;
(29)根據以格魯吉亞作為其中一方的相關國際協議要求的程度,為外交機構和等同的代表處官方使用的貨物進口,也為這些代表處的外交、行政技術人員(包括與其生活在一起的家屬)個人使用貨物進口,以及格駐其它國家外交代表處的貨物進口。以及在從事油氣提煉產業的外國公民及其家屬個人使用的隨身物品和家庭用品進口。
(30)從事農業活動的當事人供應初級農產品(分類編號發生變化之前);
(31)幼兒食品供應或進口和標明為嬰兒衛生產品的批發/零售供應;
(32)糖尿病食物供應和/或進口以及標明為此類產品的批發/零售供應;
(33)國際商品編碼870600190,870600990,870790100,870790900,870810900,870829100,870829900,870831100,870831910,870831990,870839100,870839900,870840100,870840900,870850900,870860100,870860910,870860990,870870100,870880100,870880900,870891100,870891900,870892100,870892900,870893100,870893900,870894100,870894900,870899100,870899300,870899500,870899920和870899980項下所列貨物及其配件進口,編碼870190110至870190500所列的為拖拉機配件,以及編碼843290和843390000所列貨物的進口;
(34)編碼8703所列的乘用車進口和/或供應;
2.增值稅免稅適用于整個格魯吉亞境內,僅就在格魯吉亞供應貨物(服務)實施。
第三十四章 零稅率交易
第231條 出口貨物的稅收
1.出口貨物征收零增值稅率。
2.關于本條第1款,在報告期間納稅人向稅務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時出口貨物為零稅率:(1)居民與非居民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有關貨物進口協議;(2)符合貨物出口制度的海關運輸申報。
第232條 供外交代表處官方使用的貨物(服務)稅收
供外交和類似代表處官方使用的及外交機構和這些代表處成員(包括與其生活的家屬)個人使用的貨物(服務)供應征收零稅率。如果任何一個國家對格魯吉亞外交代表處應用不同的稅收制度,供給該國外交代表處的貨物(服務)使用相同的稅收制度。這些國家名單和稅收制度由格魯吉亞政府決議確定。
第233條 國際航空運輸和貨物的稅收
1.與貨物國際裝運直接相關的運輸和其它服務,以及國際客運如安全、開箱、包裝和保管服務,貨物檢查,運輸交貨單完成與更換及港口代理服務征收零稅率。
2.為國際航班裝上飛機的航空燃料,潤滑劑和其它輔料征收零稅率。進口到格魯吉亞的航空燃料、潤滑劑和其它輔料且準備用于執行國際航班的,支付增值稅或向海關機構提供銀行擔保,然后根據實際裝運在執行國際航班飛機上的前述貨物,按比例退還進口商的已付稅款或撤銷銀行擔保。
第234條 轉給格魯吉亞中央銀行的黃金
供給格魯吉亞央行的黃金征收零增值稅。
第235條 旅行社的稅收
旅游經營者有組織地將外國游客帶到格魯吉亞境內并向其提供一攬子旅游服務征收零增值稅。
第236條 資本資產維修服務的稅收
在格魯吉亞境內以承包制為外國企業、外國機構和/或其它政府的固定資產(如果維修的固定資產退回)提供的維修服務征收零增值稅。
第237條 電力傳輸,調度,生產和供應
到2007年1月1日前,電力的傳輸,高度,生產和供應征收零增值稅,電力供應給用戶(在它們當中,為向其它用戶繼續供應目的)除外。
第三十五章 稅收交易時間,地點和特別規則
第238條 應納稅交易的時間
1.應納稅交易的時間被認為:
(1)貨物(服務)供應時;(2)涉及裝運的貨物供應情況——裝運時。
2.如果貨物(電、熱能,氣和水)以常規或固定方式供應,向此交易的任何一方簽發稅務發票或支付貨款時被視為貨物供應時間,但不遲于報告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
3.如果服務以常規或恒久方式提供,向此交易任何一方簽發稅務發票或支付貨款時被視為貨物供應時間,但不遲于報告月最后一個工作日。
4.根據本法第225條第2款,如果貨物(服務)用于非經濟活動,就此納稅人獲得的增值稅抵扣,當貨物(服務)使用時被視為應納稅交易的時間。
5.在本法第225條第2.3款規定情況下,當貨物或服務向職員提供時被視為應納稅交易的時間。
6.根據本法第225條第2.4款規定,如果增值稅登記被終止,登記終止生效的前一天被視為就當日庫存貨物的應納稅交易時間。
7.如果財產被增值稅納稅人租賃,應納稅交易時間是租賃協議規定的付款日,但不遲于報告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
第239條 貨物供應地點
1.如果貨物供應涉及貨物運輸,貨物運輸開始位置被視為供應地。其它情況下,貨物轉交地被視為供應地。
2.貨物接收地被作為電力或熱能、燃氣或水的供應地。如果這些貨物出口,格魯吉亞被視為供應地。
第240條 提供服務地點
1.關于本款,提供服務地點被視為:
(1)不動產的位置,如果服務直接與該財產相關;
(2)服務確切提供地點,如果與可移動財產相關;
(3)服務確切提供地點,如果服務與文化、藝術、教育、運動或類似相關;
(4)貨物或乘客在運輸或裝運之前的位置,如果服務與運輸有關。根據本法第233條,在格境外與航空客運和貨運相關的服務被視為在格魯吉亞境內開展。
(5)提供服務結果由服務接受人使用地,如果服務提供者與服務接收者處于不同國家。本項規定適用以下服務:
(a)所有權轉讓或專利、許可證、商標、版權或其它類似權屬的出讓;
(b)咨詢、法律、財會、工程服務以及數據處理和其它類似服務;
(c)勞務安置服務;
(d)移動財產(交通工具除外)的租賃。
(e)本項所列的服務,由代理人代表主要方向合同人(企業或自然人)提供。
(6)當事人提供服務的經濟活動發生地。
2.如果在本條第1款描述的超過一項地點提供服務,提供服務地點根據其中第一項確定。
第241條 對方付款
1.在格境內由未登記增值稅納稅人的非居民當事人提供給代理人的服務根據本條征稅。
2.關于本條,稅務代理人指具有稅務身份編號、作為納稅人登記的任何居民當事人。
3.如果適用本條第1款,稅務代理人在向非居民當事人的應付金額上加收增值稅。增值稅額根據本法第245.1條規定的適用稅率確定。
4.如果稅務代理人已作為增值稅納稅人登記,確定的增值稅在服務提供當月通過提交增值稅申報單支付。確認支付確定的增值稅文件是稅務發票。
5.如果稅務代理人未作為增值稅納稅人登記,他/她有義務在服務提供次日起15天內,按格魯吉亞財政部規定的程序支付確定的增值稅。
6.稅務代理人必須根據格魯吉亞財政部規定的程序向稅務機構提交稅收報告。
第242條 進口時間
貨物進口發生在當貨物根據海關法被征收關稅時。如果貨物免征海關稅,貨物進口發生在海關稅應已支付時,假如貨物不免征稅。
第243條 混合交易
1.附屬在主要貨物供應或提供的服務下的貨物供應(提供服務)被作為后者一部分。
2.附屬在貨物進口下的服務提供被視為這些貨物進口一部分。
3.應納稅與免征稅的貨物(服務)聯合供應被視為應納稅的和免征稅的貨物(服務)的分別交易。
第244條 代理人的交易
1.作為另一當事人代理人的當事人貨物(服務)供應被視為前者的交易。
2.本條第1款不適用于由代理人向當事人(委托人)提供的服務。
3.本條第1款不適用于在格魯吉亞由非居民當事人通過居民當事人提供的貨物,若該非居民當事人未在格魯吉亞登記為增值稅納稅人。這種情況下,因增值稅原因,供應必須由代理人進行。
第三十六章 增值稅計算和支付規則
第245條 增值稅率
1.增值稅稅率是應納稅成交額或應納稅進口的18%。
2.應納稅成交額是在報告期間開展應納稅交易的總值。
第246條 應納稅成交額應付給財政預算的增值稅
應納稅成交額應付給財政預算的增值稅以收取應納稅成交額的增值稅與可抵扣的增值稅額之差確定。
第247條 增值稅抵扣
1.以增值稅納稅人登記的當事人有權獲增值稅抵扣;
2.增值稅抵扣,指根據本法第248條規定簽發的稅務發票和/或就應納稅交易和/或應納稅進口簽發的海關申報單已付或應付稅金,如果貨物(服務)用于或將用于納稅人經濟活動的目的。
3.如果就已簽發稅務發票和/或海關申報單由納稅人已付或應付增值稅,部分為納稅人經濟活動的目的,部分為其它目的,那么可抵扣增值稅金額根據已用于和/或將用于經濟活動的貨物(服務)價值來確定。如果不能區別,增值稅抵扣應按比例進行。
4.增值稅抵扣不允許:(1)在車輛方面,當事人主要活動是車輛買/賣,租賃或出租而購買的車輛除外;(2)為慈善、社會和娛樂活動支付的增值稅;(3)根據本條第5款,支付增值稅的貨物(服務),用于生產免增值稅貨物(服務)的,不論將來供應是否可預期;(4)提供的發票不能辨別貨物(服務)的賣方身份;(5)在發票上,未在這些稅務發票簽發月后不遲于45天向稅務機構提供;
5.如果根據本法規定,增值稅納稅人開展應納稅和免增值稅交易,增值稅抵扣以用于應納稅交易貨物(服務)價值比例確定。如果不能這樣區別,增值稅抵扣以應納稅成交額占上年總成交額比例確定。符合本條第3款要求,本規定即適用。
6.本條第5款規定按比例確定可抵扣增值稅根據當年12月份納稅申報單進行調整,申報單里年應納稅和免稅成交額確切比例應確定。
第248條 稅務發票
1.增值稅登記納稅人被要求,按貨物(服務)接收人通知,不遲于應納稅交易進行的次日簽發稅務發票并交給貨物(服務)的接收人,不論后者是否為納稅人。
2.稅務發票是經格魯吉亞財政部批準的嚴格報告文件。
3.禁止貨物(服務)供應者向買方提交不正確載明自己詳情的稅務發票。此類發票應隨納稅申報單在相應月份交稅務機構注銷。
4.格財政部有權為特定貨物(服務)和特定購買者設定特殊稅務發票并決定相關簽發、記錄和適用程序。可為那些擁有電算化系統,向廣大客戶長期不間斷地提供服務和供應電力、熱能、氣和水的增值稅納稅人設定特殊的電腦打印格式增值稅發票。這種稅務發票在相關報告期間根據執行的供應向買方簽發。格財政部確定此類發票與增值稅抵扣權相關的編號規則和程序。
5.格財政部確定如何簽發和提交稅務發票的規則。
第三十七章 納稅申報單填寫程序和報告期間
第249條 納稅申報單填寫與增值稅支付
1.增值稅納稅人必須:
(1)為每個報告期間不遲于報告期的次月15日向登記地稅務機構提交增值稅申報單;
(2)為每個報告期間在納稅申報單確定的最后期限內向財政預算支付增值稅。
2.本條第1款規定不適用于僅就貨物進口和/或根據本法第241條由對方支付被認定為納稅人的當事人。
3.應納稅進口的增值稅評估和支付由海關部門根據本法和海關法制定。
第250條 增值稅報告期間
增值稅報告期間為日歷月。
第251條 若將抵扣的增值稅超過報告期間確定的增值稅解決辦法
1.如果增值稅納稅人在報告期間出口貨物和/或供應根據本法第183條規定屬于折舊固定資產,以及購買用于第183.3條和183.4條規定固定資產生產的產品,超過確定增值稅的增值稅抵扣,在納稅人根據本法第71條規定程序向稅務機構提交相關申請的次月內予以退還。
2.對于其它增值稅納稅人,在報告期間多于確定增值稅的可抵扣增值稅可沖抵今后增值稅支付或根據本法第71條規定的程序在6個月后退給納稅人。
3.如果稅務機構錯誤返還給增值稅納稅人任何金額,稅務機構有權根據增值稅支付程序退回上述金額。如果稅務審計確認交易為仿造和虛構,增值稅抵扣必須取消。
第252條 無償援助下購買貨物的增值稅抵扣或返還
1.根據格魯吉亞“無償援助法”,無償援助接收人購買在無償援助協議中規定的貨物和/或服務,在按照本法第241條向稅務機構提交確認增值稅支付的稅務發票或文件,根據本法第71條有權就這些貨物或服務要求增值稅返還或抵扣。
2.增值稅只有在應納稅交易之后3個月內提交相關通知給予返還或抵扣。本法第251.1條和251.3條的規定適用本條。(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