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拉脫維亞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此后,就采用大部分國際條約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馬德里議定書》、伯爾尼(國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聯盟、商標法條約。拉脫維亞成為關貿總協定知識產權1993年協議中的一員,并在1999年2月加入了世貿組織。
根據投資者提交給拉脫維亞專利局的申請,可以授予專利和商標。該專利局還負責維護工業設計的登記。
關于工業設計,《工業設計保護法》明文規定如果工業設計新穎而且性質獨特,同意授予其合法保護權。一旦注冊了設計,所有者就擁有獨一無二的使用權,可出售,發表或為上述目的的進口、出口或儲存設計。設計者作為設計的作者擁有不可轉移權利。設計專利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期滿后,專利可以延長五年,但最長排他期限為二十五年。
《版權法》適用于科學工作、文學和音樂以及工藝,不管其目的和工作的特點,或其表達方式,也不管工作完成與否。而且,派生工作也可獲得版權,例如翻譯和改編本、注釋、摘要、大綱、評論。其他搜集品也可以獲得版權,例如百科全書和地圖以及資料庫和其他編輯,即通過選擇和編輯這些材料可以引發工藝創造。為了獲得版權,工藝、想法和理念必須以某些方式公開。工藝的作者對此擁有不可轉移權。版權在作者的生命期內有效且在其逝世后持續70年有效。70年有效期的版權也可在下列提到的最后逝世者后授予給視聽作品導演、電影劇本作者、劇本作者和作曲者。如果這些作品使用的是假名或匿名,版權可以在其初次公布后擁有70年保護期。版權到期,除非從作者的去世中推算出來,如果作品在70年內沒有根據法律要求發表的話,任何人可以獲得25年的版權,前提是前作者的版權已經到期而且作品沒有根據法律要求發表。
類似版權權利擁有50年有效期,起始日自首次上演或公演開始。對于錄音的制作人和廣播組織可以授予同等期限的權利,起始日自首次公開廣播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