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資
(1)對外國投資人實行國民待遇;外國投資者有權通過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外國銀行得到拉脫維亞中央銀行許可后,有權在拉脫維亞境內開設分行和機構。
(2)外國企業申請注冊其永久性機構(分支、附屬機構、辦事處),需向拉企業注冊機構遞交以下材料:
-外國企業名稱
-該企業所在國家、企業地址、電話、傳真、注冊號碼
-經過公證的該永久性機構的有關文件,如設立證明、章程、經營規劃、地址、組織結構、終止及清算程序等
-外國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證明該企業是其本國公司的證明
-外國企業所在國家注冊證明文件
-該永久性機構地址
-該永久性機構經營方式
-該永久性機構代表的姓名、國籍、通信地址、身份證明號碼、授權范圍
-經過公證的該永久性機構在拉脫維亞設立的文件
-如該外國企業從事需特別許可的活動,必須提交有關許可證。
-所有遞交的文件都應有經過公證的拉脫維亞語文本。
2、工商登記
根據企業的不同特性和權力,工商登記規定了對注冊企業的基本要求。
按照拉脫維亞法律,企業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其中第一種是建立公司的最常用方式。
3、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是由總的股票價值組成固定資本的經營公司。公開股份公司是指在有價證券市場委員會登記發行有價證券的股份公司。國有股份公司是指全部固定資本或全部表決權歸國家所有的股份公司。創建者從股份公司注冊起即擁有法人資格并需依法負責法人義務。股份公司可以創建自己的分支機構和代表處并對他們的財產負責。公開股份公司可以封閉或公開發行,任何不是公開股份公司的股份公司都可以封閉發行。股份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5,000拉特。
股份公司的名稱應該包含“股份公司”字樣或簡寫為“a/s”,公司名稱中可指明經營主題并遵守拉脫維亞語言法。
股份公司董事會至少有三名成員,成員中至少一半以上是拉脫維亞固定居民。
股份公司的成立文件包括股份公司的成立協議和公司章程。為成立股份公司,創立者應執行以下程序:起草并簽署成立協議;將組織好的創立者資金存入銀行并得到資金存入證明;起草并簽署公司章程;支付公司注冊和發表注冊聲明的費用;向拉脫維亞企業注冊局遞交申請。
公司章程應該包括:
-公司名稱
-公司經營方式
-公司存續時間或經營目標
-注冊資本、股份數量、每股價值
-董事會成員名額
-公司委員會成員名額
-股票種類,每種股票代表的權利,每種股票數量和價值
-股票是否可轉換
-股票是否印刷品形式
4、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享有法人權利的經營公司,由參加者投入的所有權(即資本份額)組成固定資本。份額給予參加者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并按份額得到公司的部分利潤,即分得紅利,在公司破產時,得到破產份額,及依法享有其他的其他權利。
公司名稱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簡稱“SIA”或“公司”,公司名稱要使用拉脫維亞語,除非本身是外國公司。
公司創立者被認為是簽署公司創立協議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成立后擁有公司固定資產份額的人。
公司章程應包括:
1)公司的名稱和地址
2)公司業務范圍和期限(如果有的話)
3)參加者的信息:姓名或名稱
4)固定資本規模、資本份額的價值、數量和轉讓程序以及增減固定資本的程序
5)公司和參加者的法律關系
6)公司管理層、監察機構及成員數量、監察機構選舉程序和權利義務
7)參加股東大會的權力
8)年報的程序
9)利潤分配條件
10)現有份額的更替程序
公司章程應由所有創立者簽字。
公司一旦在拉脫維亞企業注冊機構注冊完畢,就擁有了法人權利。
公司固定資本最少不得低于2,000拉特。固定資本的增減應寫入公司章程,固定資本的增減只需參加者大會表決通過。
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一半以上是拉脫維亞永久居民。
公司要破產時,破產人依法宣布公司破產開始并單獨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在發布破產通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要提出賠償要求,破產人要向拉脫維亞共和國企業注冊局通告公司破產決定,在破產結束后要向參加者大會提供破產期間的全部賬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