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拉脫維亞,仲裁沒有單獨的立法,有關法規(guī)出現在民事訴訟法第四部分第486條至537條的規(guī)定當中。
爭議屬民事糾紛,不僅可以由司法權指定的國家法院來裁定,還經常通過私人仲裁法庭來解決。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建立特別仲裁法庭來解決爭議,或者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常駐仲裁機構(如拉脫維亞工商會仲裁院、拉脫維亞國際仲裁院、漢莎國際仲裁院、拉脫維亞銀行協會仲裁院)。
仲裁協議可以單獨成立合同,也可以包含在合同的仲裁條款中。無論哪種形式,仲裁協議都是仲裁院行使權限和運作的唯一法律依據。在民事糾紛案例中,當事人雙方的責任是提交爭議給仲裁院,并遵守仲裁協議規(guī)定的程序。
拉脫維亞加入的國際協約確定了在協定范圍內的爭議解決程序。拉脫維亞與許多國家(包括中國)在促進和保護投資方面達成了雙邊協議,為解決合約國家經濟實體間的爭議提供了依據,該經濟實體包括個人或合法實體,該爭議是關于在雙邊協議下后者應承擔的與前者投資相關的義務。雙邊協議確定首先通過談判解決爭議,如果當事人未能解決爭議,就遞交給國際投資爭議解決中心(ICSID)仲裁,國際投資爭議解決中心是根據1965年華盛頓《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公約》設立的,于1997年8月在拉脫維亞生效,如果卷入爭議的某一個國家不是該公約的成員國,將依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仲裁規(guī)則和程序交給由三個仲裁員組成的小組仲裁。加入歐盟后,日內瓦《國際商業(yè)仲裁歐洲公約》在拉脫維亞生效。
如果仲裁裁決在拉脫維亞執(zhí)行,有利害關系一方有資格向地區(qū)法院申請給予必需的實施文件。拉脫維亞加入了1958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制定的《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年紐約公約)。該公約適用于所有加入公約的國家。在紐約公約中每一個締約國應該承認仲裁裁決按照裁決規(guī)定的程序來執(zhí)行,并滿足公約規(guī)定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允許在仲裁進行過程中締結清算協議,并因此中止該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