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局是拉國內閣設立的、在司法部監督之下的獨立的國家機構,其活動必須遵守《專利法》及內閣頒布的法令。專利局接受并審核自然人、法人依法保護其發明、工業設計和商標的申請,授予專利,頒發證書,并負責收集、保存與專利、商標注冊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其具體職責如下:
在其業務范圍內,通過有關專利、商標的規定,并對其做出解釋, 指導有關工作;.對于自然人和法人交納注冊費等方面提供建議及咨詢服務;發表官方公告;審核并注冊專利、商標;與本國、外國及國際上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組織進行合作。
拉脫維亞專利局設有專門的專利和技術圖書館,并有一整套電腦網絡對商標、專利的注冊文件進行現代化管理。
在1994年之前,拉國已創立了保護知識產權的獨立的法律體系的基礎。1993年1月21日拉脫維亞加入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組織(WIPO),同年9月7日,拉恢復其在巴黎同盟(即保護工業產權國際同盟的簡稱)的成員國地位,并重新加入《巴黎公約》(即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公約》的簡稱),同時加入《專利合作條約》。1994年10月28日在日內瓦外交會議上拉國簽署了一份關于協調商標法律的新的國際條約。1995年拉國加入《馬德里公約》(1891年4月14日生效的關于國際商標注冊的公約)。
此外,1994年拉國還與歐洲專利組織在專利領域合作方面簽署了合作協定,這是拉國加入歐洲專利公約的重要一步,拉國與美國之間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和貿易關系方面的協定在1995年1月20日生效。目前,拉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正式成員。
1993年5月頒布實施的《拉脫維亞商標法》的有關條款對商標注冊做了詳細規定,其中包括向專利局提出書面申請;商標的優先注冊權;對申請的初步審核,正式審核及商標的最終注冊;發布注冊公告;對已注冊商標的異議及其審核;商標注冊上訴案的受理;商標的期限及其展延;商標的更換等。
1995年4月生效的《拉脫維亞專利法》的有關條款對專利注冊做了詳細規定, 其中包括向專利局提出申請;發明的優先注冊;申請的初步審核;接受申請的公告;申請的正式審核及專利的授予;對已注冊專利的異議等。
在以上兩個法規中均明確規定,當拉脫維亞國內有關法律與其參加的國際條約相抵觸時,采用國際條約的規定。
1995年7月14日拉脫維亞設立受理上訴委員會(Board of Appeal),標志著工業產權保護領域管理體系的發展已基本完成。該委員會隸屬專利局,是為解決有關專利爭議而設立的,它根據司法部通過的有關規定進行工作,受理上訴委員會對商標注冊的決定逐漸形成統一的判斷標準,從而明顯地減少了上訴案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