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拉脫維亞經濟競爭力中,良好素質的勞動力一直是其優勢之一。從蘇聯時期開始,拉脫維亞就一直重視教育素質的提高。
根據拉中央統計局2002年的數字顯示,在拉脫維亞的就業人口中,受過高等教育的占21.8%;中等教育占63.5%;7-9年基礎教育或基礎職業教育的占13.6%;沒有完成基礎教育或未受過正規教育的占1.1%。
根據拉脫維亞國家統計局2006年4月公布的數字顯示,2005年拉就業人口總數近103萬6千,占15-74歲人群的57.1%,比2004年提高了1%。在就業人口中男性高于女性,所占比例分別為51.6%和48.4%。就業人口分布顯示:貿易行業占15.2%;加工業14.9%;農業、漁業和林業11.8%;運輸、倉儲和通訊9.1%;教育業8.7%;建筑業8.7%;公共管理與防御7.9%;強制社會保險業5.6%;社區、社會和個人服務業占5.6%。
截至2006年5月份,拉脫維亞的平均生活最低標準線為115.61拉特,約合200美元。
就勞動力成本而言,第一,若縱向比較,拉脫維亞勞動力的工資水平近幾年穩步增長,但仍低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若按2005年年均匯率計算,拉脫維亞2005年的月平均工資為418美元(稅前)。第
二,
若橫向比較,目前拉各行業的勞動力成本,即從工廠的工人到軟件工程師,均只有西歐國家勞動力成本的20%-30%。根據拉中央統計局2006年4月公布的數字顯示,2005年每月稅后工資低于73拉特的拉脫維亞人占其就業人口的12.1%;100-150拉特占22.9%;150-200拉特占16.6%;200-300拉特占9.5%;300-500拉特占5.1%;500-1000拉特占1.8%。僅有0.2%的拉脫維亞人月工資水平超過1,000拉特,約合1,770美元(2005年年均匯率1拉特=0.565美元)。第三,拉脫維亞各地區間的勞動力成本差異很大,如用較遠的Latgale地區與首都Riga相比,勞動力成本大約相差40%。第四,語言優勢。拉脫維亞人除了說拉語外、大多數人都通曉俄語、英語,甚至德語,意大利語。最近幾年,日語,漢語等東方語言也開始風行。
第二節 拉脫維亞勞動法
企業主有權和拉脫維亞公民和固定居民簽訂勞動合同,可根據勞動合同按自己意圖下達指令。對不是拉脫維亞固定居民的外國人和非國民,如果有給與工作權利的居留證才能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就業應有合法身份證,如果勞動者未滿16歲,要有父母的證明;要有勞動證書(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后可以進行試用。試用條件應在勞動合同中寫明。試用對未滿18歲者不適用。
試用期不應超過3個月。但暫時沒有勞動能力和因故未能上班的時間不算在內。在試用不滿意的情況下,企業主辭退勞動者時不需支付辭退金(不是工資)。對這種辭退勞動者有權到法院申訴。
企業、機關和組織由一個機關的下屬單位轉交到另一個機關的下屬單位,同時業主變更,勞動合同不能終止。企業、機關和組織的分割、合并時,終止勞動合同只能在企業主裁員的情況下。
裁員時在相等的勞動生產力和技術水平下,要照顧:
1)有14歲以下小孩的婦女(殘疾兒童到16歲),或者有2個或2個以上受贍養人的勞動者
2)勞動者家中沒有其他有自己收入的人
3)在本企業、機關和組織中有很長的連續工齡
4)患有放射病的傷殘勞動者
5)在生產中專業訓練和工作密不可分的勞動者
6)在本企業、機關和組織得了嚴重職業病和工傷的勞動者
7)參加過切爾諾貝利核電站清理工作的勞動者
8)距離退休還有不到5年的勞動者
在解職時企業主需于解職當天發給勞動者勞動證書并將解職紀錄在上。由于企業主的過錯延誤發給勞動者勞動證書,要發給勞動者被迫缺席的所有時間內的平均工資。
企業主應按勞動者的要求發給他在本企業、機關和組織工作的證明,證明中寫清專業、技能、職務、工作時間和工資額。
在企業、機關和組織的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不能超過每周40小時。以下情況縮短勞動時間:
1)勞動者16到18歲,每周35小時;16歲以下每周24小時。
2)從事有害和重體力工作的勞動者每周不超過35小時。
3)有3歲以下小孩的婦女,每周35小時。
規定勞動者每周5個工作日和2個休息日。根據內部規定或行業組織的協定來確定5個工作日每天的工作時間。如果生產性質和條件決定不適合每周5個工作日,企業主決定每周6個工作日1個休息日,那么標準是:如每周40小時,則每個工作日時間不能超過7個小時;如每周35小時,每天不能超過6小時;如每周24小時,則每天不超過4小時。
如果企業主和勞動者沒有達成短工作日的協定,那么勞動者勞動時間均縮短1小時。對六個工作日的勞動者,休息日前一天工作時間不超過6小時。晚上工作時間應縮短1小時,但這條不適用于已經縮短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晚上工作長度和白天相同只在以下情況:生產條件決定必須不間斷生產,同時實行的是每周六天工作日一天休息。從晚10點到早6點認為是晚上時間。
不許上夜班的:
1)小于18歲的勞動者
2)孕婦、有不到3歲小孩的婦女、撫養不到3歲沒有母親小孩的父親和不到3歲小孩的監護人。
按勞動者和企業主的協議,制定以何種方式工作和以后的不足工作日或工作周的范圍。孕婦、有不到14歲小孩的夫婦中的一個、撫養不到14歲(殘疾兒童到16歲)沒有母親小孩的父親和不到14歲小孩的監護人,或憑醫院證明家中有病人,可提出申請,企業主給他們不足工作日或不足工作周。在此情況下勞動報酬和做完的時間或產量掛鉤。不足工作時間不影響勞動者的年假、計算工齡和其他勞動權利。
從一個班輪換到另一個班照例每星期輪換一次。禁止任命一個勞動者連續兩班工作。
每個勞動者兩天內加班不應超過4小時,一年不超過120小時。企業主應對每位勞動者加班數量準確計算。
勞動者工間休息和吃飯不超過2小時。此時間不包含在工作時間內。工間休息和吃飯照例不晚于工作開始4小時。內部要規定工間休息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在那些不可能有工間休息的工作中,應當在工作中給勞動者進食的可能。這樣的工作種類、進食程序和地點,勞動者行業組織均有協定。
在一年中寒冷的時間里在室外或在無取暖的地方工作的勞動者;從事裝卸工作的裝卸工和其他法律中規定的勞動者,應給與專門的取暖和休息時間,這個時間應包括在工作時間中。企業主應為勞動者安排取暖和休息的地方。
在每周五天工作日的情況下,給勞動者兩個休息日,六個工作日則給一個休息日。共有的休息日為星期天。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在一周五天工作日的情況下第二個休息日由企業、機關和組織的工作制度確定。照例兩個休息日連續安排。
有些和居民必要服務有關的工作不能在公共休息日停業(日常生活服務、商店、劇院、博物館及其他),則將每周休息日安排在其他天。每周的不間斷休息應不少于42小時。休息日工作可以根據各方協議,用其他天休息或金錢兩種方式補償。
在企業、機關和組織在以下節日不工作:
1月1日-新年
復活節,耶穌復活節的第一天(星期日)和第二天(星期一)
五一勞動節
五月第二個星期天-母親節
圣靈圣神節(星期天)
6月23日-夏至節
6月24日-亞諾夫節
11月18日-拉脫維亞共和國獨立日
12月25、26日-圣誕節
12月31日-舊年
一些由于生產技術要求(不間斷生產的企業、機關和組織)或必須不間斷為居民服務的工作和緊急裝卸工作允許在節日工作。
不允許用金錢補償代替休假,除非勞動者自愿放棄休假。給與勞動者年假,不算節日,不少于4個日歷星期。不滿18歲的勞動者的年假長度為一個日歷月。
在勞動者工作第一年,在本企業、機關和組織不間斷工作六個月后可給與休假。對以下情況在第一個工作年不間斷工作六個月之前即可給休假:
1)在休假前后懷孕和生小孩的婦女和有不滿12歲孩子的婦女;
2)不滿18歲的勞動者;
在勞動者如這一年休假將對企業、機關和組織的正常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特殊情況下,經勞動者和勞動者行業組織同意,允許將休假改到下一年,可以和下一年的休假連起來休。禁止在兩年內不給勞動者休假;禁止不給不滿18歲的勞動者休假和禁止不給在有害勞動條件下工作有附加休假權的勞動者休假。
應給以下人每年附加休假:
1)法律和集體勞動合同規定的在有害或艱苦條件下工作的勞動者;
2)有三個或更多不滿16歲小孩或有殘疾孩子的婦女,有三個工作日的休假。
附加休假給與長期在企業主處工作的勞動者;工作日無規律的勞動者;上夜班、輪班的勞動者和其他情況。附加休假的長短和次序通過集體勞動合同規定。
拉脫維亞內閣制定勞動者最低工資(按小時計的支付標準、月薪和月職務工資),最低工資不應低于國家定的最低生活費。法律和集體勞動合同規定,在艱苦和有害條件下工作勞動報酬應高于正常報酬。
勞動者在一個企業主處按勞動合同完成本職工作同時,又完成了附加工作(兼職工作因勞動者暫時缺席),企業主應對附加工作付報酬。加班的報酬不少于勞動者按小時或按天計工資的兩倍。加班的具體報酬按集體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各方協議制定。
節日工作的報酬為勞動者按小時或按天計工資的兩倍。在節日工作的勞動者可根據自己意愿在其他天倒休。在節日進行與直接勞動義務無關的值班,勞動者可獲得在其他天休息或兩倍平均工資的補償。
勞動者上夜班可獲得按小時或按天計工資的一倍半。
不是因為勞動者的過失造成在制造的產品中發現廢品,那么按平均工資給與勞動報酬,在此情況下,勞動者月薪不得低于最低勞動報酬。由于勞動者的過失使產品全廢時,不支付報酬;由于勞動者的過失使產品部分廢時,按適當的比率較低的定價支付報酬。
不是因為勞動者的過失停工,如果勞動者預先通知了企業主停工的原因,應支付按小時或按天計的工資。因為勞動者的過失停工不支付報酬。
工資支付不早于每半個月。發工資不遲于工作結束兩個星期。對法律規定的特殊工作類別有其他發工資的期限。如發薪日趕上休息或節日,應提前發薪。休假時和休假前的工資應不遲于休假前1天發出。勞動者被免職時應在免職當天付給他應得的全部數目。如果免職當天他沒來上班,應在免職后不遲于他提出清算要求的下一天付清。勞動者平均工資由最近兩個日歷月的工資計算得來。兩個日歷月的工資總數除以2即平均月工資。如勞動者工作不足兩個月,則平均工資按最近一個月工作日天數除。休假時的平均日工資是用平均月工資除以25.4,在其他情況是除以月工作日數。保留工資數是用日平均工資乘以應發平均工資的天數,休假時工資的計算按平均日工資乘以休假時工作日數(包括星期六)。國家特別法律對病假、產假和退休的平均工資計算做了規定。
企業主應保證在勞動進程和完成勞動標準中的正常工作條件,包括:
1)完好的機器、機床和工具;
2)及時的技術資料保障;
3)及時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須的合格的材料和工具;
4)及時提供電力、燃氣和其他能源
5)安全健康的勞動條件。
勞動者因公出差去外地,有權取得各項補償,在出差所有時間內保留崗位(職務)和平均工資;調動到外地任其他工作,要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和家人的路費,財產運費,在路上的按天計算的差旅費,給勞動者本人及隨行家人的一次性津貼;在行前準備、路上和準備在新地方生活期間的工資,但包括在路上的時間不能超過6天。勞動者和單位一起調動到外地,可獲得以上提到的保障和補償,但一次性津貼需要各方達成協議才能支付。
企業主要保證勞動者去保健機關做獻血檢查的時間和獻血當天的時間放假并保有平均工資,在獻血后的休假并發給平均工資,根據獻血者的意愿可與年假連休。
對有必要去體檢的勞動者,去醫療機構體檢期間保留崗位平均工資。
企業主應為勞動者提供工作必須的工具無償使用。當勞動者為企業、機關和組織的需要按勞動合同使用自己的工具時,有權對工具的損壞要求賠償,賠償額與程序按勞資雙方協議。
為償還勞動者欠所在企業、機關和組織的債務,可以按企業主的命令從工資中扣錢的情況有:
1)在勞動者無異議的情況下,歸還從工資中預支款項;由于計算錯誤多支付的款項;為調到外地工作或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出差時,沒花掉的和臨時未還的預支款。在此情況下,企業主有權做出扣除的命令,時間為不晚于償還預支款、債務規定期限結束一個月,或算清支付錯誤之日起一個月內。
除計算錯誤外,多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企業主不能要回。
扣除額不能超過每次發工資總數的20%,在法律規定以及和拉脫維亞公民訴訟法403節第一段第一點規定的情況下,為支付工資的50%。
在有若干有執行權的證明同時扣錢時,所有加起來不能超過工資的50%。
法律規定,不能從補償津貼或其他支付津貼中扣錢。
勞動者在完成勞動義務時,由于他的過失給企業主帶來損失,要負全額損失的物質責任。在按固定工作方式集體完成與保管、加工、出售、運輸物品時,無法分清具體是那個勞動者的責任,這時可規定集體物質責任。集體物質責任的條件在集體勞動合同中定。
根據勞資協議對損壞可采取賠償等價財物或修復損壞處。經勞動者書面同意,企業主從勞動者應發工資中扣除損壞賠償額。如果勞動者不同意或對扣除的金額有異議,則需通過勞動爭議委員會和法庭解決。如果企業主破壞從工資中扣錢的程序,可以索回被扣金額。
按實際直接損失來確定損失賠償額度。幾個勞動者的過失造成的損失,確定他們過失的比率來賠償損失。
內部管理條例和集體勞動合同中規定,在完成工作中長時間安全工作或取得其他成績的勞動者要獎勵。
禁止婦女從事艱苦的和損害健康的工作。這些工作的目錄由拉脫維亞內閣按勞動者行業組織聯盟確定。禁止將婦女調到超過法律規定限度的艱苦工作。
婦女禁止上夜班,除非這個工作種類的特殊需要。
懷孕和有不滿三歲孩子的婦女禁止上夜班、加班、休息日和節假日上班、出差。
不經本人同意,有不滿14歲孩子(殘疾孩子到16歲)的婦女不能加班、出差。
懷孕和有不滿14歲孩子(殘疾孩子到16歲)的婦女,不能在工作日結束后、晚上、休息日和節假日值班。
懷孕的婦女憑醫院對勞動限度的證明,調到較輕松的工作和排除不良因素影響,并保留以前的工資。有不滿三歲孩子的婦女在不可能完成以前工作的情況下,可調到其他工作并保留以前工資直到孩子滿3歲。
有不滿三歲孩子的婦女在縮短每天勞動時間的情況下的勞動報酬和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的勞動者一樣。有不滿三歲孩子的婦女在計件工作中,計算出她在縮短工作時間內的工作效率,然后用此效率乘以正常工作時間。
懷孕和生小孩各56天休假,共112天,可以把懷孕假期用于生小孩。婦女從懷孕第12周開始去防治機關接受醫療服務,一直延續整個懷孕期間,需給14天假,與懷孕假合起來共計70天。在懷孕、生小孩或產后出現不順利情況的婦女,一胎生了2個或2個以上孩子的婦女,有附加產假14天,和產假合起來共計70天。婦女提出照料不滿三歲的小孩可休假到孩子滿3歲,在此期間按社會保險發給國家津貼。
家中領養了不滿2個月的嬰兒,領養者有一人可從領養之日起休假56天。家中領養了超過2個月但不滿3歲的小孩,領養者或監護人有一人可有一次性附加休假14天。家中領養了小孩,領養者或監護人有一人可要求回家照顧小孩直到他滿3歲,期間按社會保險領取國家津貼。小孩出生后不滿42天母親去世,或出生后不滿42天遭拒絕撫養,孩子的父親或其他人事實上在家照管孩子,這種情況為照顧孩子有假期到孩子70天。如果小孩出生后不滿42天時,母親因病、傷或其他健康原因無法照顧,父親或其他人事實上在家照管孩子,在母親沒有能力照顧孩子的時間里應給與休假。撫養沒有母親的孩子的父親,孩子不滿14歲或殘疾(到16歲),監護孩子到以上歲數時享受保障和福利。
有不滿半歲小孩的婦女,除公共休息外,還有喂小孩的附加休息。此休息不早于3點,每天不少于30分鐘。有2個或更多不滿半歲小孩的休息不少于1小時。按照母親的意愿,喂小孩的休息可與午間休息合起來,或并到工作日結束前,變為縮短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的長短和程序由企業主按集體勞動合同根據孩子母親的狀況定。喂小孩的休息包括在工作時間內并應發給平均工資。
禁止因懷孕和喂小孩降低婦女的工資。企業主不許提出辭退懷孕和有不滿3歲小孩的婦女。辭退只在企業、機關和組織停辦時允許。
小于15歲不許參加勞動。
未成年人(不滿18歲)在勞動法律關系上的權利與成年人平等。本法和拉脫維亞其他法律規定,在勞動保護、工作時間、休假和勞動條件等問題上,未成年人有優先權。
禁止不滿18歲的人從事艱苦、有害身心的工作。禁止不滿18歲的人從事的艱苦、有害身心的工作,目錄由拉脫維亞內閣按行業組織同盟的規定制定。法律規定了調動不滿18歲的人從事工作的艱苦的限度。
所有不滿18歲的人應在醫療檢查后才能工作,這種檢查每年一次,直到滿18歲。
不滿18歲的勞動者的勞動限度比成年勞動者相應縮短工作時間。對那些中專、技校畢業參加工作的年輕勞動者,企業主根據集體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臨時制定勞動限度。
禁止不滿18歲的勞動者上夜班、加班和在休息日上班。
給不滿18歲的勞動者在夏天或按他的意愿在合適的時候安排年假。
邊讀書、邊工作的必要條件是要預先簽訂集體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