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有關條例精神,外匯現金是指銀行票據、外國流通貨幣以及旅行支票。
2. 自然人一次入境每人可攜帶相當于1萬美元的外匯現金。
應海關要求,自然人有義務向其申報所攜帶數額超過1萬美元的外匯現金和旅行支票。
作為法人代表的自然人也被視為自然人。
3. 超過1萬美元的外匯現金應在羅馬尼亞邊防入境檢查處存入羅海關部門。
羅海關部門開具兩份收據,收據上具體注明存款人有關情況和存款金額(存款人姓名、護照號、護照頒發國家、外匯幣種、數額、抵羅及離羅日期等),羅海關在收據上注明日期,簽字并蓋章,收據原件交存款人留存。
羅海關部門在羅邊防出境檢查處退回收據上注明的外匯金額。
存款在羅海關部門停留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自存款之日算起)。存款人出境時,羅海關應其要求退回原注明款項,同時收回留存在存款人處的收據原件;存款期限超過3年后,根據現行有關規定,相應款項上繳羅國庫。所存款項均無利息。
二、 羅馬尼亞出境外匯現金限額
1. 自然人一次出境可攜帶相當于1萬美元的外匯現金。
應羅海關要求,自然人出境時須申報所帶數額超過1萬美元的外匯現金。超過部分將存入羅海關部門,羅海關以現金持有人的名義開具收據,存款在存款人返回羅馬尼亞時退回。
三、 羅馬尼亞出入境列依現金限額
1. 自然人一次出入境每人所攜帶列依現金不得超過50萬列依。羅馬尼亞和摩爾多瓦共和國的自然人一次出入境每人最多可攜帶400萬列依現金。
出入境時可攜帶紙幣或硬幣,面額不限。
2. 應羅海關要求,自然人出境時須申報超過50萬或400萬列依的現金。
超額現金存入羅海關部門,海關開具收據。存款人返羅時可收回存款。
存款期限最多為3年,超過限定日期后,存款上繳國庫。
四、 其它條款
1. 除出入境攜帶列依現金限額規定外,持外交護照的外國公民不受其它任何規定限制。
2. 自然人出入境攜帶超額外匯或列依現金時,若不向海關部門申報,則被視為違法行為,將根據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 銀行出入境攜帶超過限額的外匯現金時,若有合法文件注明,則無須羅國家銀行批準。
4.經羅國家銀行批準,在特殊情況下,出入境可攜帶超過以上規定限額的外匯和列依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