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還沒一個有關外匯的法令,目前按照羅國家銀行(央行)制訂的外匯制度來進行管理。
羅于1998年3月25日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章程中第八條第二、三、四部份中規定的義務:當局承諾消除日常賬戶業務的限制:將來不采取其它限制措施;為經濟改革創造更優惠的條件;今后的外匯政策不作大的更改。
羅國家銀行政策是逐步放開外匯資本賬戶業務。按照日程表,羅于2003年底放開了資本賬戶的外匯長期流通業務,計劃到入盟之日將完全放開資本賬戶外匯業務。
在羅外匯管理制度第二章第一部份對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外匯業務規定:除有國家銀行的特殊規定外,他們之間的經常、資本項目的外匯業務可自由進行。第二部份對居民之間的外匯業務規定:他們之間的商貿、服務的支付、轉移等必須是羅貨幣列伊,附件二中規定的除外;他們之間除商貿、服務以外的業務可以任選外匯或羅列伊。第三部份對非居民的規定:他們有權獲得、持有、使用以外匯表示的金融資產;他們所持有的羅列伊和外匯可以到外匯市場兌換;他們可以開設外匯和羅列伊的賬戶。
羅馬尼亞對出入境外匯現金管理政策
(一)羅馬尼亞入境外匯現金限額
1. 根據有關條例精神,外匯現金是指銀行票據、外國流通貨幣以及旅行支票。
2. 自然人一次入境每人可攜帶相當于1萬美元的外匯現金。
應海關要求,自然人有義務向其申報所攜帶數額超過1萬美元的外匯現金和旅行支票。
作為法人代表的自然人也被視為自然人。
3. 超過1萬美元的外匯現金應在羅馬尼亞邊防入境檢查處存入羅海關部門。
羅海關部門開具兩份收據,收據上具體注明存款人有關情況和存款金額(存款人姓名、護照號、護照頒發國家、外匯幣種、數額、抵羅及離羅日期等),羅海關在收據上注明日期,簽字并蓋章,收據原件交存款人留存。
羅海關部門在羅邊防出境檢查處退回收據上注明的外匯金額。
存款在羅海關部門停留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自存款之日算起)。存款人出境時,羅海關應其要求退回原注明款項,同時收回留存在存款人處的收據原件;存款期限超過3年后,根據現行有關規定,相應款項上繳羅國庫。所存款項均無利息。
(二)羅馬尼亞出境外匯現金限額
1. 自然人一次出境可攜帶相當于1萬美元的外匯現金。
應羅海關要求,自然人出境時須申報所帶數額超過1萬美元的外匯現金。超過部分將存入羅海關部門,羅海關以現金持有人的名義開具收據,存款在存款人返回羅馬尼亞時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