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東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加快新舊動能轉換,推動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2018年9月21日山東省政府印發了《關于印發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為切實抓好政策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形成省、市共同推動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合力,有效解決政策知曉度低、企業獲取政策信息不暢等突出問題,近期,市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近年來我市相繼出臺的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進行了系統梳理,形成了《濟南市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政策清單》(以下簡稱,《政策清單》),共179條,現集中發布。市政府辦公廳要求,《政策清單》涉及各政策實施部門要及時跟進做好政策解讀工作,為企業獲取政策支持提供幫助。
一、用地管理
1.用地指標向實體經濟傾斜。對于屬于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可按不低于工業用地出讓最低限價標準的70%及土地成本確定的土地出讓底價出讓。實體經濟項目有效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土地出讓價格整體下調25%左右。(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濟政字〔2017〕80號、濟國土資發〔2018〕51號)
2.企業在原有獨立工業用地(不含原工業綜合用地和共用工業用地)上進行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提高容積率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手續;對因增建廠房提高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濟政字〔2017〕80號、濟國土資發〔2018〕51號)
3.實行項目用地彈性管理。實體經濟項目可以根據自身發展需求,選擇以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方式使用土地,并由所在區縣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用地方式和出讓期限。(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濟政字〔2017〕80號、濟國土資發〔2018〕51號)
4.探索工業“標準地”出讓。在各開發區、功能區和連片開發區域,前期已經完成區域綜合評價的土地,掛牌出讓時明確公告規劃建設標準、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年土地畝均產出、年土地畝均稅收、能耗標準、環境標準等指標體系。以承諾制代替審批制,企業取得“標準地”并做出承諾后即可開工建設。(牽頭單位:各縣區政府、各開發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濟發〔2018〕23號)
5.支持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項目用地。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使用荒灘、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對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無線通訊基站等用地面積小、需多點分布的新產業配套基礎設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應其他相關建設項目用地時,根據城市規劃和產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使用條件,土地供應后,由相關權利人依法明確配套設施用地產權關系;鼓勵新產業小型配套設施依法取得地役權進行建設。(責任單位:市國土局、發改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規劃局。濟政發〔2018〕17號)
6.支持旅游業項目用地。旅游相關建設項目用地中,用途單一且符合法定劃撥范圍的,可以劃撥方式供應;用途混合且包括經營性用途的,應當采取招拍掛方式供應。具體供地政策以及鄉村旅游、自駕車、旅居車營地旅游、研學旅游等新業態旅游用地政策按《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旅游局關于支持旅游業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10號)、國家旅游局等11部委《關于促進自駕車旅居車旅游發展的若干意見》(旅發〔2016〕148號)等文件執行。(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委、規劃局、旅發委。濟政發〔2018〕17號)
7.支持文化產業、健康服務業等項目用地。對符合國家相關產業用地政策,利用存量房產發展文化創意、科技服務、健康服務、互聯網+、創業創新平臺等國家支持產業、行業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土地用途的過渡期支持政策。過渡期滿符合相關條件,需辦理改變用地主體和土地使用權類型的手續時,除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保留劃撥外,其余符合城市規劃的可以協議方式辦理。(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民政局、規劃局、衛生計生委。濟政發〔2018〕17號)
8.支持養老服務業項目用地。切實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按照每張床位50平方米的標準安排專項用地指標。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在辦理供地手續時,土地用途確定為醫衛慈善用地。非營利性(由主管部門認定)養老服務機構,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供地,原則上以租賃方式為主。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經批準轉為營利性的,可以辦理協議出讓(租賃)土地手續。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以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民政局。濟政發〔2018〕17號)
9.土地領域歷史遺留問題清理。對
10.因企業未能充分開發形成的低效用地,對未完成開發的部分,經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同意后可予以收回(購),并按現有規劃重新策劃,整體或分割招拍掛。(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濟政字〔2017〕80號)
11.因企業未能充分開發形成的僵尸項目、爛尾項目,允許現狀收儲,可按現有規劃重新策劃,整體或分割招拍掛。(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濟政字〔2017〕80號)
二、降低成本
12.加強稅收優惠支持。不折不扣落實國家出臺的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政策的納稅人實行即報即享、應享盡享。實施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稅收優惠,執行去產能和產業升級企業停產期間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對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內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新舊動能轉換重點行業(項目),在國家批復額度內,優先對
13.簡化報稅程序。推廣涉稅事項表證單書要素化管理、提供預填式一鍵申報,縮短企業辦稅時長。簡化納稅人優惠備案和合同備案,稅收優惠資料由報送稅務機關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為主。對無稅控設備的納稅人推行簡易注銷方式,實現納稅人在線自行申報和辦理注銷。(牽頭單位:市稅務局。濟發〔2018〕23號)
14.減輕涉企收費負擔。實行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除清單目錄內13項收費外,其他一律不得征收。取消一批市定涉企保證金,清理規范行政審批過程中的各類中介服務事項和收費,杜絕供電、供熱、供氣、供水等公共事業、壟斷行業向市場主體亂收費行為。(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編辦、市物價局。濟發〔2018〕23號)
15.方便企業獲得電力。簡化企業用電申請環節,壓縮用電報裝時限,低壓用戶合并現場勘查和裝表接電環節,普通高壓用戶取消設計審查和中間檢查環節,高壓用戶在竣工驗收時僅需提供用電工程竣工報告和交接試驗報告。根據省電力體制改革安排,推動企業參與省內或跨省區電力交易市場,開展增量配電網改革試點,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牽頭單位:濟南供電公司。濟發〔2018〕23號)
16.方便企業獲得天然氣。壓縮報建時間,將集中報建客戶報建辦理時限壓縮至5個工作日以內。主城區小型工商客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安裝并通氣,普通工商客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安裝并通氣;各區縣距離中壓管道
17.方便企業獲得供水。進一步壓縮辦理時限,在報裝手續、現場勘查、工程設計、工程安裝等環節逐項承諾時限,將企業供水辦理全流程時間縮短至60個工作日以內。(牽頭單位:市城鄉水務局。濟發〔2018〕23號)
18.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建立“政銀”信貸風險分擔機制,對合作銀行對支持小微企業貸款產生的風險給予補償,最高給予合作銀行本金損失40%的補償。單戶企業由風險資金給予補償的貸款額上限為300萬元。實施中小微企業融資費用補助,對中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按年度實際融資費用的40%(小微企業按照50%)給予補助,單戶企業年補貼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牽頭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濟發〔2018〕23號)
19.實施中小微企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對中小微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年貸款額不低于50萬元,且單筆貸款不超過1000萬元的流動資金貸款,可按年度實際融資費用的40%申請財政補助,每個企業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濟發〔2018〕9號)
20.推行企業貸款貼息。對十大產業法人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按銀行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財政貼息,貼息期限為1-3年;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法人企業給予融資費用(含貸款利息和擔保費用)補貼,每個企業年補貼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所需資金由市和縣區按比例分擔。(責任單位:市經信委、財政局、金融辦、各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濟政發〔2018〕17號)
21.設立轉貸引導基金。使用遵循“專款專用、封閉運行、滾動使用、確保安全”原則,堅持公開、公正服務。供不應求時,優先滿足小微企業需求。單筆轉貸額度原則上不超過3000萬元(含),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轉貸費用按照轉貸額1‰/天收取,且10天以內轉貸費用不高于轉貸資金額度5‰。如遇特殊情況轉貸資金使用超過10天,合作機構與企業協商確定轉貸費用,但不得高于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牽頭部門:市經信委。濟經信中小企業字〔2018〕5號)
22.推進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完善市、縣區兩級政策性擔保體系,2017年年底前,年生產總值300億元以上的區及高新區分別至少成立1家資本金5億元以上的融資擔保機構,其他縣區分別至少成立1家資本金3億元以上的融資擔保機構。(責任單位:市金融辦、財政局、各縣區政府、濟南高新區管委會。濟政發〔2018〕17號)
23.加大擔保機構業務補助及獎勵力度。支持擔保機構發展,降低融資擔保費用,對為我市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擔保機構,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業務補助,并按照當年新增中小微企業擔保業務增量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年化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8%。(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濟發〔2018〕23號)
24.全面實施政府采購信用擔保。在政府采購過程中,取消企業以現金形式繳納投標(報價)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做法,全面開展投標擔保、履約擔保、融資擔保等信用擔保方式,降低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成本。(牽頭單位:市財政局。濟發〔2018〕23號)
25.設立新舊動能轉換基金。采取由引導基金、母基金、子基金構成的聯動投資架構模式設立。由市、區縣政府出資300億元設立引導基金,通過引導基金注資和市場化募集,形成不少于1000億元規模的母基金群。母基金再通過出資發起設立或增資若干只子基金,撬動各類社會資本,形成不少于2500億元的基金規模。(濟發〔2018〕9號、濟政辦字〔2018〕71號)
26.統籌發揮各大平臺載體作用。做大濟南產業發展投資集團規模,整合部分市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兼并、盤活部分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資產,擴大濟南產業發展投資集團資產總額,進一步提高融資能力,同時引入山東發展投資控股集團等省屬產業投資平臺,撬動社會資本、吸引金融資本參與投入,打造百億級產業發展基金,綜合運用股權、債權等多種投資運作方式,助力十大產業特色園區、重點企業、重大項目建設發展。濟南財金投資控股集團要充分發揮母基金支持實體經濟的放大作用,重點圍繞十大產業進一步明確資金投向。充分發揮政府產業基金引導作用,對投資我市十大產業的基金,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劣后級資金。(責任單位:濟南產業發展投資集團、濟南財金投資控股集團,市發改委、財政局。濟政發〔2018〕17號)
三、產業發展
(一)寬禁帶半導體產業
27.強化區域載體建設。
(1)支持濟南高新區發展寬禁帶半導體產業。充分發揮濟南高新區在電子信息、智能制造等方面的綜合創新和產業優勢,聚焦發展金剛石等寬禁帶半導體材料,加強規劃策劃,加快引進一批寬禁帶半導體芯片和功率器件等重大項目。(責任單位: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市科技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濟政辦字〔2018〕91號)
(2)規劃建設寬禁帶半導體小鎮。積極拓展發展空間,在濟南槐蔭工業區規劃建設寬禁帶半導體小鎮,通過重點發展碳化硅、氮化鎵、氧化鎵等材料產業,以及基于寬禁帶半導體的電力電子、光電子、微波射頻等芯片(器件)研發和產業化項目,著力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寬禁帶半導體研發基地和產業聚集區。在規劃編制、建設用地指標、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化廠房建設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鼓勵支持其他省級以上園區引進發展寬禁帶半導體及相關產業。(責任單位:槐蔭區政府、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濟政辦字〔2018〕91號)
28.支持科技成果轉化。
(1)成立寬禁帶半導體產業研究院。支持槐蔭區和山東大學聯合國內外研發機構和重點企業,按照新型研發機構模式成立寬禁帶半導體產業研究院。在寬禁帶半導體小鎮規劃建設相關辦公和科研孵化場地,力爭用3—5年時間建成國際先進、國內一流的寬禁帶半導體科技孵化器。市、區兩級財政自2019年起,連續3年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萬元的資金支持寬禁帶半導體產業研究院發展,重點用于建設國際先進的寬禁帶半導體研發、檢測和服務公共平臺,開展關鍵技術、芯片和器件等科技攻關,研發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材料、新工藝、新器件。(責任單位:市編辦、市財政局、市科技局,濟政辦字〔2018〕91號)
(2)支持重點研發項目。對獲得“核高基”等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支持的寬禁帶半導體項目,市、區兩級財政按照年度國家經費支持額度,給予等比例配套支持。鼓勵企業聯合高校、科研單位共同實施產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符合條件的,支持其申報省重點研發計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濟政辦字〔2018〕91號)
29.創新財政金融支持。
(1)加大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市新舊動能轉換基金體系下設立的產業創投類基金,投向寬禁帶半導體產業,以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科技創新、產業培育、項目引進和企業并購。對國家集成電路產業投資基金和省新舊動能轉換等基金投資我市的寬禁帶半導體項目,市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給予重點支持。(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濟南產業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濟政辦字〔2018〕91號)
(2)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市級、區縣級預算安排的相關扶持產業發展資金,要將寬禁帶半導體產業列入重點支持領域,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給予支持。(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濟政辦字〔2018〕91號)
(3)鼓勵市場化投融資。支持企業通過上市、收購控股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等直接融資方式募集資金,對上市掛牌的寬禁帶半導體企業,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給予扶持和獎勵。鼓勵和支持創業投資、天使投資等各類社會投資機構參與我市寬禁帶半導體企業的孵化和培育工作。(責任單位:市金融辦、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濟政辦字〔2018〕91號)
30.加快產業培育發展。
(1)支持骨干龍頭企業發展。對新上寬禁帶半導體重大項目,符合條件的,推薦列入省、市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庫,通過協調解決規劃建設中的有關問題,全力推進項目開工建設。對具有發展潛力、掌握核心關鍵技術的企業,按照“一企一策”原則,支持企業逐步完成從材料、器件、模組和系統解決方案全產業鏈的貫通。(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濟政辦字〔2018〕91號)
(2)支持重點建設項目。對企業重點投資的寬禁帶項目,根據企業資產規模、年銷售額、項目投資額、職工人數、技術水平等綜合情況給予扶持獎勵。企業新投資項目實際固定資產(不包括項目用地,下同)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竣工驗收后獎勵100萬元;企業新投資項目實際固定資產達到1億元以上的,竣工驗收后獎勵20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濟政辦字〔2018〕91號)
(3)對生產研發場地費用給予補貼。對在我市省級以上開發區內租用生產或研發場地的寬禁帶半導體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按照“先交后補”的方式對租金予以適當補貼。(責任單位:各區縣政府、濟南高新區管委會,濟政辦字〔2018〕91號)
(二)總部經濟
31.總部企業引進獎勵政策。新引進總部企業在我市競得土地建設總部辦公用房,按照繳納土地出讓總價款和建安成本的50%補助總部企業;在我市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按實際購房成本的50%進行補助;在我市租用總部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可按照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助,最多不超過5年。對以上補助,企業可自主選擇,但不得重復享受。企業享受補助期間,違反規定對外出售、出租、轉租或改變用途的,撤銷認定資格,退回所得補助。(濟政辦發〔2018〕32號)
32.總部企業成長激勵政策。(濟政辦發〔2018〕32號)
(1)總部企業首次被評定為“山東企業100強”的,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獎勵;首次被評定為“中國民營企業500強”或“中國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首次被評定為世界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2000萬元獎勵。
(2)總部企業年營業收入首次超過30億元的,給予經營者(法人代表或負責人)20萬元獎勵;年營業收入每提高30億元,再獎勵20萬元,依此遞增。
33.總部企業人才保障政策。(濟政辦發〔2018〕32號)
(1)總部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可根據《濟南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辦法(試行)》(濟人才辦發〔2017〕13號)認定為領軍人才(每家企業不超過5人),按規定享受《中共濟南市委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促進人才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濟發〔2017〕16號)相關政策。
(2)總部企業內經認定的領軍人才可選擇申請人才安居房、人才公寓、購房補貼和租賃補貼中的一種安居方式,享受本地常住戶口居民同等購房政策。
(3)總部企業內經認定的領軍人才子女(含孫子女、外孫子女)可申請在本市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讀,按有濟南市正式常住戶口對待,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招生政策,本著相對就近的原則妥善安置。
(4)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范管理、主動服務”的原則創新醫療服務模式,為總部人才及其直系親屬提供優質醫療服務。
34.總部企業用地支持政策。總部經濟項目用地,通過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個市場主體競爭的前提下,可將投資和產業主管部門或區縣政府(含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南部山區管委會、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委會,下同)提出的產業類型、產業標準等要求作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擬申請政府建房補助的總部企業,項目用地單獨供應,不得與住宅用地捆綁出讓。
35.總部企業新實繳注冊資本金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企業實繳注冊資本金1%的一次性資金獎勵。(濟政辦發〔2018〕32號)
36.支持總部企業及其駐濟分支機構申報匯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濟政辦發〔2018〕32號)
(三)金融業
37.促進金融機構集聚發展的扶持政策(濟政發〔2018〕31號)
(1)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金融機構,按其實繳注冊資本規模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實繳注冊資本5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1.2億元;40億元(含)至50億元的,補助1億元;30億元(含)至40億元的,補助7000萬元;20億元(含)至30億元的,補助5000萬元;10億元(含)至20億元的,補助3000萬元;5億元(含)至10億元的,補助1000萬元;3億元(含)至5億元的,補助500萬元;1億元(含)至3億元的,補助300萬元;5000萬元(含)至1億元的,補助100萬元。
(2)對法人金融機構增資給予一定補助。對2016年1月1日后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增資后累計實繳注冊資本達到高一級補助標準的,補足補助差額部分。對2016年1月1日前設立的金融機構,在政策施行期間首次增資的,對其增資部分,參照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金融機構給予補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資的,其累計增資規模達到高一級補助標準的,補足補助差額部分。
(3)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金融機構一級分公司、區域金融總部機構,以及法人金融機構的職能總部、運營總部、后臺服務中心等,給予一次性補助。
①對外資銀行一級分行、全國性大型銀行一級分行或省外城市商業銀行一級分行,補助500萬元;對省內城市商業銀行一級分行,補助300萬元。
②.對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一級分公司,補助300萬元。對保險公司濟南市級分(支)公司,補助200萬元。
③對法人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業務總部、運營管理中心或后臺服務中心,補助200萬元;對法人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業務總部或運營中心,補助200萬元;對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的營業部,補助50萬元。
④對已獲補助的證券、期貨營業部升級為一級分公司的,在原有補助基礎上,參照本項政策第(三)條第2款規定的補助標準予以補足。
⑤對金融機構在縣域新設立的支行、支公司,補助50萬元。
(4)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金融機構、法人金融機構一級分公司、區域金融總部機構、外資銀行辦事處以及法人金融機構的職能總部、運營總部、后臺服務中心等自建或購買辦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購房合同價格的2%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1000萬元;租賃辦公用房的,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助,累計補助額最高500萬元。
(5)金融機構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購置辦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1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1000萬元。
38.促進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發展的扶持政策(濟政發〔2018〕31號)
對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按照其實繳注冊資本規模或實際募集資金規模給予補助,補助資金分兩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請第二期資金補助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需持續經營滿一個會計年度,投資額度應達到注冊資本(募集資金)總額的30%(含)以上,其中投資我市實體經濟的資金比例不低于投資額度的30%(政府財政引導資金參與設立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投資我市的比例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1)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5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2000萬元;30億元(含)至50億元的,補助1500萬元;15億元(含)至30億元的,補助1000萬元;5億元(含)至15億元的,補助600萬元;3億元(含)至5億元的,補助300萬元。
(2)以合伙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實際募集資金10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2000萬元;50億元(含)至100億元的,補助1500萬元;30億元(含)至50億元的,補助1000萬元;10億元(含)至30億元的,補助600萬元;5億元(含)至10億元的,補助300萬元。
(3)對股權投資企業增資給予一定補助。對2016年1月1日后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其增資后累計實繳注冊資本達到高一級補助標準的,補足補助差額部分。對2016年1月1日前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在政策施行期間首次增資的,對其增資部分,參照新設立或新引進的股權投資企業給予補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資的,其累計增資規模達到高一級補助標準的,補足補助差額部分。
(4)對符合本項政策第(1)條或第(2)條規定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自建或購買辦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購房合同價格的1.5%給予補助,最高補助500萬元;租賃辦公用房的,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助,累計補助額最高200萬元。
(5)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購置辦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1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500萬元。
(6)政府財政引導資金參與設立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享受的資金補助,按政府出資比例相應扣除政府出資部分享受的資金補助。
39.促進融資租賃企業發展的扶持政策(濟政發〔2018〕31號)
(1)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融資租賃企業,實繳注冊資本1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1200萬元;5億元(含)至10億元的,補助800萬元;2億元(含)至5億元的,補助500萬元。補助資金分兩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請第二期資金補助的融資租賃企業,需持續經營滿一個會計年度,且主營業務合同額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2)對融資租賃企業增資給予一定補助。對2016年1月1日后設立的融資租賃企業,其增資后累計實繳注冊資本達到高一級補助標準的,補足補助差額部分。對2016年1月1日前設立的融資租賃企業,在政策施行期間首次增資的,對其增資部分,參照新設立或新引進的融資租賃企業給予補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資的,其累計增資規模達到高一級補助標準的,補足補助差額部分。
(3)融資租賃企業購入本市裝備制造企業生產的設備,按實際支付金額的0.5%給予補助,對每家融資租賃企業的補助額最高500萬元。
(4)對符合本項政策第(1)條規定的融資租賃企業自建或購買辦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購房合同價格的1.5%給予補助,最高補助500萬元;租賃辦公用房的,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助,累計補助額最高200萬元。
(5)融資租賃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購置辦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1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500萬元。
(6)金融租賃公司購入本市裝備制造企業生產的設備,可參照本項政策第(3)條規定享受補助。
40.促進地方金融組織發展的扶持政策(濟政發〔2018〕31號)
(1)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地方金融組織,實繳注冊資本1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5億元(含)至10億元的,補助600萬元;3億元(含)至5億元的,補助300萬元;1億元(含)至3億元的,補助150萬元;5000萬元(含)至1億元的,補助60萬元;2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的,補助30萬元。補助資金分兩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請第二期資金補助的地方金融組織,需持續經營滿一個會計年度且通過年審。
(2)對地方金融組織增資給予一定補助。對2016年1月1日后設立的地方金融組織,其增資后累計實繳注冊資本達到高一級補助標準的,補足補助差額部分。對2016年1月1日前設立的地方金融組織,在政策施行期間首次增資的,對其增資部分,參照新設立或新引進的地方金融組織給予補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資的,其累計增資規模達到高一級補助標準的,補足補助差額部分。
(3)對新設立的地方金融組織在依法履行報批程序中產生的包括審計、法律等中介服務費用,最高給予2萬元補助。
(4)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地方金融組織購買辦公用房的,按購房合同價格的1.5%給予補助,最高補助300萬元;租賃辦公用房的,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助,累計補助額最高100萬元。
(5)地方金融組織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購置辦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1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300萬元。
41.促進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扶持政策(濟政發〔2018〕31號)
(1)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實繳注冊資本5000萬元(含)以上的,補助60萬元;2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的,補助30萬元;1000萬元(含)至2000萬元的,補助20萬元;200萬元(含)至1000萬元的,補助10萬元。
(2)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金融中介服務機構購買辦公用房的,按購房合同價格的1.5%給予補助,最高補助300萬元;租賃辦公用房的,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助,累計補助額最高100萬元。
(3)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購置辦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1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300萬元。
42.促進企業上市掛牌、直接融資的扶持政策(濟政發〔2018〕31號)
(1)對擬上市企業根據上市工作實施進程分階段給予扶持補助。按照當前的審核機制,擬上市企業在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完成報備并正式進入輔導期的,補助200萬元;中國證監會受理上市申報材料的,補助200萬元;企業上市成功的,補助400萬元。新遷入我市企業3年內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業上市各項補助外,另補助100萬元。
(2)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掛牌的企業,一次性補助600萬元。
(3)對通過借殼、買殼、吸收合并等資產重組形式實現上市的企業,一次性補助800萬元。
(4)對首發上市的公司按融資額(含通過借殼、買殼、吸收合并等資產重組形式上市的公司首次增發實現的融資額)給予補助:融資額達到10億元(含,折合人民幣,下同)以上的,補助80萬元;達到5億元(含)、不足10億元的,補助50萬元;不足5億元的,補助20萬元。
(5)對在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實現上市的企業,一次性補助800萬元。對上市后實現首發融資的,按照融資額(以實際入境人民幣為準)參照本項政策第(四)條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助。
(6)對擬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要求進行財務調整規范而增加的地方經濟貢獻,按其貢獻的一定比例予以補助。擬上市公司按其貢獻的90%給予補助,補助總額最高600萬元;擬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按其貢獻的60%給予補助,補助總額最高300萬元。
(7)對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按照實施進程分階段給予扶持補助,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待審的,補助50萬元;企業掛牌成功的,補助250萬元。新三板掛牌后實施股票融資的,按實際融資額的3‰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補助額最高50萬元。對完成規范化股份制改制并在省政府認可的省內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企業,一次性補助20萬元。
(8)鼓勵企業進行債券融資。對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的,按實際融資額的2‰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補助額最高100萬元。
(9)對由區域股權交易市場轉到新三板掛牌、由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或新三板進入上市程序的企業,參照本項政策第(1)條或第(7)條規定的補助標準予以補足。
(10)市金融辦、財政局每年度對各區縣(含濟南高新區,下同)資本市場發展和企業上市掛牌工作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給予一定補助。對各區縣在推進企業上市掛牌過程中組織的各類重大活動,參照實際發生費用數額給予適當補助,每區縣每年最高補助10萬元。
43.促進金融創新發展的扶持政策(濟政發〔2018〕31號)
(1)鼓勵金融企業做大做強。對我市法人金融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1000億元、100億元、50億元、10億元的,分別一次性給予3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和10萬元補助。
(2)鼓勵駐濟金融監管機構支持濟南產業金融中心建設。對駐濟金融監管機構在爭取國家重大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體制機制、重要金融項目和金融資源引進等方面作出重大創新和突出貢獻的,根據綜合評定予以補助。
(3)鼓勵金融創新。支持金融企業開展金融創新,提高業務拓展能力。每年對駐濟金融機構、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融資租賃企業、地方金融組織、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等金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研究開發且率先在我市應用推廣的金融創新項目,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給予補助,一等獎補助30萬元,二等獎補助20萬元,三等獎補助10萬元:
①近兩年內完成研究開發并向市場推出1年以上;對創新性較強、短期內已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年限要求可適當放寬,但必須向市場推出6個月以上。
②符合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導向,產生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對開發機構降低經營風險、改進質量效益起到明顯推動作用,對所在行業發展有較大示范效應。
③已形成完善的風險防范機制,能夠有效預防和管控相關金融創新產品風險。
(4)鼓勵金融科技創新發展。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金融科技企業給予落戶補助。對獲得B輪及以上風險投資、估值在5億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業,給予一次性300萬元落戶補助。
(5)對符合本項政策第4)條規定的金融科技企業自建或購買辦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購房合同價格的1.5%給予補助,最高補助500萬元;租賃辦公用房的,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助,累計補助額最高200萬元。
(6)金融科技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購置辦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1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500萬元。
44.促進金融人才集聚的扶持政策(濟政發〔2018〕31號)
(1)安家補助。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金融機構、法人金融機構一級分公司、區域金融總部機構以及法人金融機構職能總部、運營中心、后臺服務中心等的高管人員(原則上每家法人金融機構不超過5人,其它機構不超過3人),實繳注冊資本5億元(含)以上的融資租賃公司、實繳注冊資本5億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權投資企業或實際管理資本達到10億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高管人員(原則上每家不超過1人),給予一次性安家補助20萬元。
(2)工作性補助。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金融機構、法人金融機構一級分公司、區域金融總部機構以及法人金融機構職能總部、運營中心、后臺服務中心等的高管人員(原則上每家法人金融機構不超過5人,其它機構不超過3人),實繳注冊資本5億元(含)以上的融資租賃公司、實繳注冊資本5億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權投資企業或實際管理資本達到10億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高管人員(原則上每家不超過1人),3年內每年給予12萬元工作性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