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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C標準造船合同樣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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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試航

1.通知

在建造方取得試航證書后,建造方以書面的方式至少提前三十(30)天發出預通知,并提前七(7)天確切通知買方和其監造師關于本船按照技術說明書所述進行試航的時間和地點,買方和監造師應立即認可已收到該通知。買方代表和/或監造師應在船上見證該試航,并在試航期間檢查本船的性能。如買方和監造師收到通知后,買方代表無法準時參加本船試航,本船的交船日期將因此根據買方代表遲到的天數作相應的延長。如在上述通知收到后,買方代表無法參加本船試航引起試航延遲七(7)天以上時,買方將被視為放棄參加本船試航的權利,建造方可在無買方代表參加的情況下自行試航,對此,買方必須在建造方和船級社簽發證書基礎上在試航后并對本條中提及的小修小改接受本船。該證書用以證明本船符合合同和技術說明書要求,并在各方面均是滿意的。建造方特此保證為買方代表按時辦妥必要的入境簽證,否則,試航將推遲至買方代表抵達建造方船廠時為止,由此引起的延遲不得作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延遲。但如根據中國現行的規定和/或法律,建造方無法接受買方代表的國籍和其他個人資料,則應建造方書面要求,買方應立即更換該代表或其他代表。本合同雙方理解到,試航所在的中國水域,其氣象條件突發性多變,而且事前并無警報。為此,本船試航期間如氣候突變惡劣,阻礙試航繼續進行,同意將本船的試航中止和推遲至天氣好轉的次日進行,除非買方以書面形式確認,以天氣突變前所作的試航為基礎接受本船。如因氣候惡劣而延遲試航,該延遲應視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延遲。

2.如何實施

1)凡與試航有關的費用均由建造方承擔。在本船試航期間和試航時,建造方必須自行配備必要的船員以符合安全航行的條件。試航應按技術說明書規定的方式進行,并滿足技術說明書規定的性能要求。

試航路線由建造方確定,試航應在配備有測速設施的試航水域內進行。

2)為滿足技術說明書規定的試航條件,建造方應為本船提供所需的水、燃油,買方提供潤滑油和液壓油。雙方提供的上述物品均應符合主機技術說明書的要求。在試航和試驗期間所消耗的水、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和油脂類費用由建造方承擔。

3.試航滿載吃水

買方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提供試航所需供應品外,建造方還應提供本船所需的淡水和試航所需的備品,使本船達到技術說明書規定的試航滿載吃水(即設計吃水)所需的壓載(淡水、海水或其他規定的壓載物)由建造方付費。

4.驗收或拒收的方法

1)當建造方通知本船試航結束時,買方或買方的監造師應在此之后六(6)個工作日內,以書面確認方式通知建造方接受本船或連同有關理由拒絕接受本船。

2)但,如試航結果表明本船或本船任一部分包括其設備不符合本合同技術說明書要求,建造方應會同監造師檢查故障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故障,如有必要可重新進行試航,買方不承擔額外費用。當建造方通知這些修改和/或重新試航完成時,買方應在此六(6)個工作日內根據建造方所作的修改和更正后和/或重新試航的情況以書面確認的方式接受本船或連同有關理由拒絕接受本船。

3)如買方未能在上述(1)和(2)款規定的六(6)個工作日內以書面確認接受或連同有關理由拒絕接受本船,買方應視為已接受本船。

4)本合同雙方如對本船試航、試驗的結果產生任何分歧,則應按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仲裁辦法予以解決。

5)買方不能因試航和/或進一步試驗后有保留意見而拒絕接受本船。建造方必須在按本合同交船前消除此類缺陷(如這些修改項目被建造方接受)。

5.剩余消耗品的處置

在買方接船時,本船還剩有建造方為試航提供的燃油、淡水或其它消耗品,買方同意以交船港的現行市場價向建造方購買上述物品,買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條35)和45)規定付款。

買方為試航提供潤滑油和液壓油,建造方將以原價償還上述試航實際消耗的潤滑油和液壓油,建造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條35)和45)規定付款。

6.驗收的有效性

按上述規定,只要本船符合本合同技術說明書的要求,買方以書面形式通知建造方接船應為最終的和有約束力的。如建造方符合上述其他條款規定的全部程序交船,買方不得拒絕建造方正式提交本船的要求。

 

第四節  交船

第十四條  交船和交船文件

1.時間和地點

根據本合同第十三條規定完成試航(或可能的重新試航)并為買方接受后,按技術說明書要求,本船將在         日或之前在安全系泊狀態下由建造方在其船廠連同所有入級證書和法定證書交付給買方,如本船建造或本合同的履行因本合同許可的原因延遲交船,上述日期可予以順延。

上述日期或按合同條款延遲的交船日期稱之為“交船日期”。

2.何時和如何實施

如買方和建造方各自履行了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本船的交付應在建造方向買方提交確認交船的交接船證書以及買方向建造方提交接船證書的同時立即生效,交接船文件一式四份,由雙方簽字生效。

3.應提交給買方的文件

在買方接受本船時,建造方應將下列文件連同交接船證書提交給買方:   

1)建造方按技術說明書進行的本船試航報告;

2)本船設備、屬具含說明書規定的零備件等的清單,由建造方制定;

3)建造方制定的消耗材料、儲備品清單;

4)建造方按技術說明書制定的本船完工圖紙;

5)建造方提供的載重量和傾斜試驗報告;   

6)按合同和技術說明書要求在本船交付時需提供的下列全部證書:

…………

各類證書需由有關當局或船級社出具。本船需滿足本合同簽字時業已生效的有關規范規則。所有證書應有一份原件交本船留存,二份副本交買方。

 如在交船時船級社或建造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無法出具完整的證書,建造方需提供船級社或建造方以外的第三方出具的臨時證書,而在臨時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建造方應將正式證書提交買方。對此,買方應予以接受。

7)建造方出具保證聲明,即本船的任何留置權、費用、索賠、其他妨礙買方所有權的事項均不存在或已結清。特別是與本船的交船港所在省或國家的稅務或費用無關,也與建造方在交船前和其分包商、雇員和船員在本船試航或其他場合中發生的全部債務無關。

8)建造方開具的商業發票;

9)建造方提供的銷售賬單。

4.  交船時的掃尾工程

如在交船時本船尚存在少量的不影響船舶安全和航行的掃尾工程,則雙方應書面列出掃尾工程項目數量和完成日期,全部掃尾工程應在交船日期后的四(4)天內完成,且應記錄在本船相關的完工文件中。該掃尾工程不影響建造方交船,買方也應當接船。

第十五條  交船時間的推遲和延長(不可抗力)

1.  延遲原因

在實際交船前的任何時候,本船的建造或交船前所履行的條款(包括分包商的)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諸如戰爭、封鎖、革命、暴動、戰爭動員、國內騷亂、暴亂、罷工、破壞、工廠關閉、當地氣溫超過35℃、天災、公害、瘟疫或其他流行病、地震、潮汐、臺風、颶風、風暴、或其他非建造方或其分包商所能控制的原因(如外部電源長期中斷、鑄鍛件質量問題等視情況而定),以及任一描述的不可抗力,無論其性質前面是否指明,或建造方遭受損失或建造方工廠或其分包廠或本船的任何部分遭受火災、洪水或其他有可能非建造方或其分包商所能控制的原因或由于設備和/或材料供應廠商破產,由于上述不可抗力的原因所產生的延遲時,建造方對此類延遲不承擔責任,本船交付日期予以順延,船價不得有任何扣減,但總的延遲時間不應超過所有此類延遲的總和并受本條中買方取消合同的權利和本合同所有關于有權和允許延遲交船時間的相關條款的制約。

2.  延遲通知

在建造方認為有權按本合同宣布延遲交船時,建造方應在延遲發生之日起七(7)天內以書面確認的方式通知買方延遲的日期和原因。

同樣,此類延遲結束七(7)天后,建造方應以書面或書面確認的方式通知買方延遲的終止時間,并確定由于此項延遲原因引起的本船交付的最大延遲日期。買方在收到該通知后三十(30)天內未能對建造方要求延遲交船作出反應,則被視為買方放棄反對延遲的權利。

3.  超時延遲而取消合同的權利

如果所有允許延遲和非允許延遲的累計時間達到或超過    )天,但不包括本合同第二十六條所述的由于仲裁或買方違約或買方供應品延付引起的推遲,也不包括本合同允許的延長或延遲交船的日期,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可根據本條款并按照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規定,以書面方式通知建造方取消本合同,該取消通知需經書面確認。建造方可在上述累計延遲時間之后的任何時候書面要求買方作出選擇,這時買方在收到該要求后三十(30)天內通知建造方其取消意圖,或同意將交船日期延長至雙方商定的日期,在此雙方理解并同意,如果再發生本合同規定的延遲而引起取消,買方仍有權按上述有關條款取消合同。

4.  允許延遲的定義

由本條第1款所述的原因導致的延遲,但不包括本合同條款所允許的任何其他交船日期的延遲應理解為(在此稱為)允許延遲,并區別于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需調整船價的非允許延遲。

第十六條  產權和風險

本船的產權和風險在交船前完全為建造方所有,在交船后即轉移至買方。

在本船交付前,本船無任何留置權、抵押權、索賠、費用及其他妨礙買方產權的事項。

第十七條  船舶的擁有和駛離

1.船舶的擁有

買方在本船交付和接受后即擁有本船。

2.船舶的駛離

買方在上述本船交付和接受后五(5)天內應將本船駛離建造方的碼頭或交船地。如買方未能在上述五(5)天內將本船駛離,買方應向建造方支付合理的船舶停泊費。建造方有權在五(5)天期滿后的任何時候將本船移往另一安全處所,建造方應在事先通知買方。

 

第十八條  船舶登記

本船應在驗收和交船后,由買方根據(此處寫以登記國家的名稱)法律注冊登記,一切費用由其自理。

第十九條  質量保證

1.材料和工藝的保證

在建造方將本船交付給買方后十二(12)個月內,建造方保證對本船、其船體、機械設備及其所有部件和所有由建造方和/或本合同中的其分包商制作完成或提供的包括材料、設備(但由買方或以買方名義提供的任何部件除外)發生因材料缺陷、設計錯誤和/或制作工藝錯誤引起的缺陷承擔責任。如果建造方不負責本船的設計工作,則由設計錯誤引起的任何缺陷,建造方不承擔責任。

2.缺陷的通知

買方發現屬于本保證范圍內據以索賠的缺陷或偏差后,應立即以書面或書面確認的形式通知建造方。在買方的書面通知中應詳細說明缺陷的性質和由此引起損壞的程度。建造方在保證期到期后三十(30)天內未收到缺陷通知,建造方對保證期到期之前發現的缺陷不承擔義務。在保證期到期后三十(30)天內應書面通知發生的缺陷,需要說明缺陷的性質和損壞的程度,則隨后的索賠視為符合要求。

3.缺陷的修復

建造方應自行對本條所保證的本船或設備的任何部分所發生的缺陷進行必要的修復和/或更換。這些修復和/或更換應由建造方完成。

但,如建造方不能修理本船,如建造方的更換材料、部件的運輸將影響或推遲本船運行,則在此情況下,買方可自行選擇在其他地方進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換,但買方無論如何應首先盡快用書面通知、口頭告知建造方將要修理的時間和地點。如本船及其運行沒有推遲,其運行未受影響,建造方有權由自己的代表或船級社代表,核實買方提出的缺陷的性質和范圍。在此情況下,建造方在檢驗結束后,應迅速書面通知買方,認可或拒絕這類缺陷。在一般情況下,隨后指派的保修工程師,將代表建造方處理該事項。

出現下列情況,建造方應立即將包括此類修理或更換含運輸費的實際成本,或按其他國家主要船廠實施類似修理或更換的平均費用包括其運輸費用取其低者以美元電匯給買方。

1)建造方認可按本條應補救的缺陷,或;

2)建造方在收到買方缺陷通知后三十(30)天內,不接受也不認可上述缺陷,并擬提請仲裁。任何爭議將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提請仲裁。

4.建造方責任范圍

建造方對在上述保證期滿后發現的缺陷不負責任。

建造方對由于本條第1款所述原因引起的缺陷或損壞負責,建造方責任局限于上述第1款中規定的擔保期內,由于一般磨損或不是由于上述第1款中規定的缺陷而導致的該船設備損壞,建造方無義務修理。發生在海上或其他地方的火災、意外事故、或錯誤處理事故、疏忽或故意疏忽,是由買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包括該船官員、船員、乘員或在該船上工作的人員引起的,而不是建造方及其雇員、代理人或分包商引起的,因而造成該船及設備損壞,建造方不負責任。同樣,對于那些由建造方和/或其分包商以外其他人的修理或更換而造成的本船設備任何部件的損壞,建造方也不負責任。

 根據本合同條款,建造方將本船交給買方后,解除了本合同所述的一切責任和義務(保留第九條所明確規定的對買方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工藝、材料、設備、設計缺陷或其他缺陷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由于建造方忽略或錯誤導致的損失的責任或義務。無論如何,建造方都不負責買方在本船所承擔的義務中的間接損失或特定損失或不論何種原因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浪費時間、損失利潤或收入或滯留費用在內的費用。   

 本條擔保的及建造方的責任與義務是專有的和不可替代的,于此表示買方放棄了其他補救、保證、擔;蜇熑,無論這些權利是明示的還是默示的,由法律賦予還是其他(包括但不限于適用性、適銷性和間接損壞方面的責任)規定的,是否由建造方疏忽所引起的。該擔保不能延長、變更或改變,除非雙方的授權代表另有約定。

第二十條  保修期和保修工程師

1.保修期

本船的保修期為十二(12)個月,自交船當月起算至第十二(12)個月的最后一天為止。

2.保證工程師

建造方應指派一名或二名保修工程師作為建造方代表,從本船交付之日起隨船服務三(3)個月。買方及其雇員應給予該保修工程師充分的合作以便其履行建造方代表在船上的職責。買方應給予保修工程師按照該船輪機長相同的待遇,并應向其提供食宿、醫療和人身保險,建造方和/或保修工程師對此不承擔費用。

買方應每月向保修工程師支付美元(USD    )作為各項開支,其中包括工資。買方還應承擔在服務期滿后飛返建造方所在地的旅費及保修工程師在履行其職責時與建造方通訊聯系的費用以及(如有)其醫藥費和住院護理費。買方及其繼承人和/或指定人有責任向建造方和/或保修工程師和/或賣方賠償保修工程師的個人傷害,包括死亡,或保修工程師財產的破壞、損失或缺損,如該死亡、傷害、損失和/或缺損是由于買方、其繼承人和/或指定人或其雇員和/或代理人的重大疏忽或過失造成的。

有關本款細節,雙方應按照本款內容在交船時另行簽訂一份書面協議。

第五節  法律

第二十一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除非經雙方商定也可適用其他國家法律。

第二十二條  買方違約

1.違約定義

如出現下列情況,買方被視為違反本合同規定之義務:

1)根據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第二期或第三期或第四期款項到支付期,并收到建造方按第五條提出的付款通知后,買方未予支付;或 

2)買方在收到建造方根據第五條的規定提出的付款要求后未根據第五條第35)款,45)款向建造方支付第五期款項;或

3)建造方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規定按時提交本船,而買方沒有接船;

4)買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任何其他義務,并且在建造方書面通知后一定期限內未能糾正的,也視為違約。

 2.違約通知

如買方因上述付款或履行義務違約,建造方應于本條第1款所述之違約發生后,及時用書面通知買方,買方應立即書面向建造方確認上述通知已收到。若買方在三(3)個日歷日內不向建造方發出書面確認,應視為買方已按時收到上述通知。

3.利息和費用

1)如果買方對于本條第11)款和/或12)款規定的進度款項付款違約,自付款到期日后的十五(15)天起,買方應按年利率為百分之  (    )支付分期付款利息,十五(15)日之后按年利率為百分之  (    )直至全部款項付清為止。

如買方未按本條第13)款規定接收該船,應視為買方第五期進度款付款違約,并應支付按前述利率計算的利息,自第十三條第6款規定的準備交船之日起算(包括當日在內)。

2)如買方對前述11)或12)或13)款規定違約,除本合同有關規定條款外,買方應支付建造方因買方違約而支出的成本、費用和開支。

4.交船前違約

1)如買方出現本條第11)或l2)或13)款所定義的違約,可根據建造方選擇,將交船日期按買方違約持續時間推遲。

2)如買方出現本條第11)或12)或13)款所定義的違約,并持續十五(15)天,建造方可行使下列權利和補救措施:

i)建造方根據本條第2款已用書面確認的形式向買方發出違約通知,建造方有權自行選擇取消或解除本合同。在買方收到取消或解除的書面通知后,所有買方供應品歸建造方所有,本船及其設備、機器應由建造方單方出售或采取其他措施;

ii)(適用于買方對本條11)所定義的違約)建造方有權要求買方支付第五期款項、利息以及根據本合同規定出售本船所花費成本和/或費用,有權宣布未付的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款項到期,在宣布后,建造方有權要求擔保人按其簽發的保函條款立即支付所有未付的第二期、第三期和第四期款項。

5.本船的出售

1)當按上述規定取消或解除本合同后,如認為適當,建造方有權建成或不建成本船,在此狀態下建造方可公開或私下出售本船,采取自己認為合適的方法而無須對買方由此招致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如出售本船,建造方應書面通知買方。

2)如出售已完工的本船,建造方出售所得收益應首先用于支付銷售費用和由于買方違約給建造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然后支付未付的各期款項和/或合同價格差額及利息,利息按前述相關條款的規定,其利息計算自各到期日起算至售船收益日止。

3)如出售未完工的本船,建造方出售本船所得收益應首先用于支付銷售費用和成本、由于買方違約對建造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然后支付建造本船所有成本(這里所指的建造成本應包括但不限于勞務費,和/或建造方為未安裝到船上的設備和/或材料所付費用);和/或建造方已支付和/或要支付的本船任何費用、開支、消費和/或專利稅減去建造方保留的分期款項,并補償建造方因取消和解除本合同遭受的合理數額的利潤損失。

4)在上述任一情況下,如售船收益超過前述按照規定所需支付的總額時,建造方應立即將超過部分無息付給買方,但付給買方的各款項(如有)的數額不應超過買方已支付的各期款項的總額和買方供應品的成本。

5)如售船收益不足以支付前述應付款項的總額,買方應按建造方要求立即支付其差額。

第二十三條  建造方違約

建造方未完成下述各項義務即構成違約:

1、建造方未盡力執行本合同,而使本船建造未能在本合同規定的交船日完工,但按本合同第六條所述,建造方有權延長合同交船期,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導致的延遲交船除外;而且如買方已將建造方上述違約通知了建造方,建造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十五(15)天內未向買方說明已采取了使買方滿意的有效措施來賠償其違約行為。

2、建造方在其他方面未能盡力履行本合同建造工作,或未能履行作為本合同一部分的契約、協議及保證,包括但不限于建造方應立即支付應付的勞力、材料、服務及其它收費的協議;而且如買方在上述任一情況下將建造方的違約行為通知了建造方,而建造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15)天內未盡力改正其違約行為或履行上述契約、保證或協議,以及此后未認真執行完工任務或補救違約的措施。

3、如建造方被解散或裁決破產或整體轉讓給債權人,或建造方財產被指定為某一人或多人接收,不管是破產指定還是財產訴訟指定,不管是暫時指定還是永久指定,或建造方請求根據破產法條款重組或進行訴訟,或在債權人、股票持有人或其他任何債權人提出上述請求并為法院認可的。

4、當本合同出現事先無法預料的情況(建造方根據本合同第六條有權延遲完工的情況除外)時,如買方認為該情況將導致建造方無法完成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合同轉讓

1.建造方的轉讓

建造方為確保其融資投入不受損失,有權將本合同利益轉讓給其融資方。

2.買方的轉讓

1)買方為確保其融資投入不受損失,有權將本合同利益轉讓給其融資方。

2)買方征得建造方同意(建造方不應無理拒絕)后,可以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轉讓、轉移或將本合同轉讓給其他第三方。

3)原買方應與新買方一起保證且共同負責新買方與建造方之間的合同條款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  船舶留置和抵押

1.船舶留置

如建造方沒有過錯,在買方未履行合同付款義務時,建造方有權留置所占有的建造中的船舶,以保證造船費用得以償還。

2.船舶抵押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設定船舶抵押權。建造方有權作為抵押人可以設定船舶抵押權,并應與抵押權人簽訂書面合同。

設定船舶抵押權,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權登記,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1)船舶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被抵押船舶的名稱、國籍、船舶所有權證書的頒發機關和證書號碼;

3)所擔保的債權數額、利息率、受償期限。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抵押人應當對被抵押船舶進行保險;未保險的,抵押權人有權對該船舶進行保險,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

第二十六條  爭議解決和仲裁

1.船級社/船舶規范管理機構

任何關于船舶是否符合入級船級社或其他船舶規范管理機構的規則、規定以及其他條件的爭議應提交入級船級社的船級委員會或其他船舶規范管理機構解決,其意見具有裁定作用,并對爭議各方均有拘束力。

本合同其他任何爭議應提交下列本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的調解或仲裁方式解決。

2.調解

雙方可以在未將爭議提交仲裁前,協商同意將因本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在上海海事調解中心調解解決,適用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海事調解中心的調解規則和上海海事調解中心調解員名冊。雙方同意將根據海事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共同選定或請求或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依法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具體程序和期限不受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限制。除非任何一方反對,如果海事調解程序中的調解員同為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調解員可以繼續作為仲裁員作出裁決。

如不同意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調解,則雙方同意采用

調解規則進行調解。

3.仲裁

凡因本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如雙方不同意提交上述規定仲裁機構仲裁,則雙方同意在(地點或機構,)適用  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第二十七條  合同中止和終止

1.買方的終止

如在合同期內發生下列情況,買方有權發出通知終止本合同:

1)為建造方提供擔保的還款擔保人被視為無力償付債務,除非建造方在收到買方要求提供替換的還款擔保通知的三十(30)天內提供一個買方能夠接受的替換的還款擔保;或者

2)除去允許的延誤,建造方不履行與船舶建造有關的工作至少連續達到    天,如此后買方向建造方發出書面通知給予至少    天表示將按照本條款終止合同,而在該期間內建造方沒有改正他們的違約行為;或者

3)如發生以下任何事件:

a)交船日期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延長超過180天,

b)交船除了任何可允許的延誤外延誤超過180天,

c)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延誤與除可允許的延誤外的延誤的總和超過270天。

建造方可以在買方終止權利產生后的任何時候通知買方要求同意一個新的交船日期或者終止本合同。該新的交船日期應當是建造方合理預計船舶將準備交付的日期。在收到建造方要求的十五(15)天內,買方應將其決定通知建造方。如買方沒有終止本合同,則新的交船日期應當被視為交船日期,前提是該日期不遲于建造方還款擔保到期前三十(30)天。如船舶沒有按照新的交船日期交付,買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4)本船航速、載重量、艙容量的超限降低以及主機油耗的超限過量,使買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六條第12、3、4款的規定減少合同價格接船,也可以終止或取消本合同。

5)船舶狀況存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中止履行的缺陷;

6)建造方提供的擔保違反合同的有關規定。

2.建造方的終止

如在合同期內發生下列情況,建造方有權發出通知終止本合同:

1)為買方提供分期付款擔;蛘呗募s擔保的擔保人被視為無力償付債務,除非買方在三十(30)天內提供一個建造方能夠接受的替換的履約擔保;或者

2)買方沒有支付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款項達到二十一(21)個銀行日,如建造方因此給予買方至少五(5)個銀行日的通知表示將按照本條款終止的意圖,而在該期間內買方沒有改正違約行為。

3)買方沒有接收按照本合同交付的船舶。

4)買方沒有按照本合同提供分期付款和履約的擔保。

3.建造工作的中止

在不影響建造方終止權利的情形下,如買方沒有按合同規定支付任何應付的分期款項達到十五(15)個銀行日,建造方有權選擇中止本合同項下的工作,并有權延長交船期,直到買方付清未支付的數額。

4.視為無力償付債務

任何一方或者提供還款擔保的擔保人如停止經營、解散或者重組(除了合并或者重建的目的)清算,接管者、信托者或者類似官員的指定、破產、停止支付或者類似事件的發生應當視為無力償付債務。

如對方被視為無力償付債務,任何一方有權發出通知終止本合同。

5.買方終止的效力

如本合同被買方終止,建造方應當退還所有買方向建造方按照合同已經支付的數額加上按照合同規定年利率從支付日到還款日的利息。建造方還應退還買方供應品,或者如其無法退還,建造方應向買方支付與買方為該供應品所花費用相等的數額。

6.建造方終止的效力

如本合同被建造方終止,建造方應有權保留買方的供應品以及買方分期支付的任何款項,并且有權完成或者不完成船舶的建造,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應當按照合理條件以公開或者私人出售方式可以合理獲得的最好價格出售船舶(船舶建造無論完成與否),包括已經安裝或者使用在船舶上的買方供應品。

1)如出售已完成建造的船舶,建造方獲得的出售收益應按照下列順序使用:

a)支付建造方出售的費用以及由于買方違約導致建造方損失的其他費用;

b)支付合同價格項下所有未支付的分期款項,包括終止后將要支付的,以及按照合同規定的利率從買方應付之日起的利息;

2)如出售未完成建造的船舶,建造方將獲得的出售收益應按照下列順序使用;

a)支付建造方出售的費用以及由于買方違約導致建造方損失的其他費用;

b)支付終止之日合同價格項下應付但未付的所有分期款項,以及按照合同規定的利率從買方應付之日起的利息;

c)支付船舶部分建造的所有費用除了任何已付的分期款項以及上述(b)支付的金額;

d)支付由于買方違約導致建造方合理的純利潤損失。

3)在上述任何情況下,如出售獲得的收益超過按照上述使用收益的數額,建造方應立即向買方支付該超過數額(不包括利息),只要向買方支付的數額不超過買方分期付款的總和。建造方應同時同意買方自負費用將未安裝或者使用在船上的買方供應品(如有的話)從船廠運走,或者向買方支付該供應品的全部價值款。

4)如出售獲得的收益不能向建造方完全支付上述買方應付的總數額,建造方可以按照合理條件以公開或者私人出售方式可以合理獲得的最好價格出售未安裝或者使用在船上的買方供應品(如有的話),使用該出售獲得的收益支付買方應付的差額,并且將多余的退還買方。

(5) 如出售獲得的收益仍然不能向建造方完全支付上述買方應付的總數額,買方應向建造方支付差額,加上合同規定利率從買方應付之日起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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