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限制、允許外資進入的領域
目前,按韓國標準產業分類(共1121個行業),韓國將郵遞、中央銀行、共濟基金、證卷交易所等金融管理、學術研究、國家行政管理、教育、藝術、社會團體、宗教團體等63個行業列在外商投資對象之外;其余適合外資投資的行業中只有電視傳播、無線電廣播業2個行業尚未開放,禁止外商投資;其余行業中報紙發行、定期刊物發行、近海、沿岸漁業、普通作物栽培、肉牛飼養業、發電、送電、配電及銷售、肉類批發、內港客運、內港貨運、定期航空運輸、不定期航空運輸、有線電信電話、無線電信電話、電信線路設備租賃業、其它電信、無線傳呼等其它無線通信業、國內銀行、信托公司、利用視聽渠道播放節目業、綜合有線及其它有線傳播業、衛星傳播業、新聞提供、放射性廢料處理業等27個行業部分限制外商投資;其它行業外資可自由進入。
據韓主管外資政策的產資部稱,韓名義開放度很高,已達到發達國家水平,適合外資投入的各行業的投資自由化指數高達99.8%,對外商投資的準入基本上采取申報制管理。對于上述部分限制外商投資的行業,韓國基本上以規定外商持股的比率上限為主要限制手段。此外,政府各行政部門對部分需保護的產業和國家壟斷行業的外商直接投資仍采取限制對國有企業的持股比率、通過審批制度掌握資本進出的動向、限制市場準入等措施,這些限制政策由產業資源部每年匯總后通過"外商投資統合公告"發表。
二、韓鼓勵外資的系列優惠政策
韓國外資政策的核心內容為"促進、支援",主要的優惠政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規定外商出資形式除現金、機器設備和工業產權外,也包括持有的知識產權、在韓國內的不動產和股份等。外商對所投資企業的出資完了之前,如已符合《外國人投資促進法》規定的外資企業標準,則該企業就可以進行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并享受韓國政府賦予外商投資企業的一系列優惠政策。
(二)對符合條件的外商直接投資企業實行稅收減免
在保證外資企業與韓國內資企業同樣的稅收減免政策的同時,對外商投資467種高新技術產業及"創造高附加值、能夠對制造業等其它產業的發展提供較大幫助"的111種服務業和"外商投資地區"內實行稅收減免。
外商符合上述條件,投資后前7 年免交法人稅、所得稅和紅利所得稅等國稅,后3年減半(2005年起改為免5減2);取得稅、財產稅、綜合土地稅和登錄稅等地方稅減免期限至少8年(前5年全免,后3年減半),地方政府可視具體情況在最長15年的范圍內延長上述地稅的減免期限。
自由貿易區、關稅自由區(現兩者已合并)和經濟自由區域(包括濟州國際自由城市)內的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為免3減2。
(三)對外商購買和租賃國公有土地提供支持
外商租賃土地的期限為50年,期滿后可以再延長50年;外商租賃的土地如為國家所有、公有(指地方政府所有)財產,根據投資規模和行業性質及所處地區, 可獲得減免50-100%租金的優惠。外商購買國有土地,可分期20年付款,或享有一年寬限期。
(四)中央政府對各級地方政府吸引外資工作給予支持
中央政府為地方政府引進外資的各項工作提供財政援助,包括建立外商投資區、購買土地租賃給外資企業使用、減免外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為外資企業提供職業培訓補貼等所需的資金。中央政府同意各級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向外商投資企業提供雇傭補貼。
(五)建立“外商投資地區”制度。
確定"外商投資地區"的標準是:
1、設立工廠或辦公場所時(l)單個制造業企業的外國投資額超過5000萬美元; (2)外資比例超過50%, 且新雇傭的正式員工超過1000人;(3)在已有國家、地方工業園區被指定為"外商投資地區"時,該區內的外資金額超過3000萬美元,且新雇傭的正式員工超過 300人;
2、外資超過2000萬美元,且在從事下列行業時要新建設施時
(1)旅游飯店業和水上賓館業;
(2)"綜合休養業"和"綜合游園設施業"(外商投資額應超過3000 萬美元);
(3)國際會議設施業。
3、外資超過3000萬美元,且在從事下列行業時要新建設施時
(1)貨物綜合物流中心;
(2)消費品物流快遞中心;
(3)港灣設施及港區背后腹地投資的物流項目。
4、 兩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如屬同一產業分類或有上下游配套關系,或所在地塊屬同一國家、地方工業園區或緊臨時。
符合上述條件任何一項的的企業,如提出申請,其所在地區即可被確定為"外商投資地區"。對該外資企業,除實行前述的"國稅7免3減、地稅5免3減"的最基本的稅收優惠政策外,還免除其租賃國有土地的租金和其它個別行政收費,對進入工廠的道路、自來水、供電設施等基礎設施給予財政支援,視情支援興建醫療、教育、住宅等生活環境設施。
(六)簡化外商投資的申報和有關審批程序,加快政府處理有關業務的速度
外商在辦理投資申報、取得建廠許可等有關手續時須提交的文件比外商投資自由化以前減少一半;政府處理有關審批業務的最長時間縮短至30天,超過這一時限視作自動許可。
(七)賦予大韓投資貿易振興公社(KOTRA)下屬的投資支援中心(KISC)法律權限,使其能夠協調與外商投資有關的各部門業務,切實向外國投資者提供從投資咨詢到事后管理的一條龍綜合服務。新設行政監察官(ombudsman),負責接受外商投訴,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改進方案和建議,監督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