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韓設立分公司、辦事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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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對外國企業和商會組織在韓設立分支機構基本上實行自由化,其設立等手續也基本是申報制,主管部門由政府---財經部轉到中央銀行,現已轉到50多個政府指定的可經營外匯的銀行(基本涵蓋了大多數在韓營業的各類銀行,即國家控股、參股銀行及民間資本銀行、外資銀行)。
韓國沒有專門針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管理的法律,其主要依據是《外匯交易法》及配套的《外匯交易管理規定》的有關章節(第7-78條)。外國銀行設立分行要另外履行有關報批手續,適用法律是《銀行法》。《外匯交易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如下:
1、分類:在韓國進行盈利活動的分支機構稱為“支店”,即分公司;僅履行業務聯絡、市場調查、研發等非盈利活動的稱為“事務所“,即辦事處、代表處。二者都視同為外國法人。
2、設立程序:外國企業或個人需向上述指定的銀行行長提出申報。申報者需填寫固定形式的申報表格、并提供以下材料:證明總部的名稱、地址、經營范圍等的材料、其它法律要求的有關事實證明材料、擬在韓從事的業務范圍明細、財經部長官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但從事相關金融業務、證券、保險及《外國投資促進法》所限制的業務、或違背公共秩序、社會風俗的業務要向財政經濟部申報。該批準沒有期限,不存在延期的問題。
3、變更:如上述申報內容如有變化,需提供有關的變更申報,并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
4、資金的匯入、匯出:
外國企業常駐機構所需資金(資本金、流動資金)的匯入必須通過上述的指定的外匯銀行。該銀行每年匯總一次該機構接受的資金總量上報中央銀行。其中,支店(即分公司)如需向海外匯出決算后的純利潤,也須向上述的指定的外匯銀行提交有關的匯款申請表并提供損益表等財務報表和納稅證明;如擬匯出的純利潤超過同一會計年度內匯入的營業資金或超過1億韓元,則要提供注冊會計師出具的監察報告。該銀行要將每次匯款明細最遲在匯款次月10日以內通報國稅廳。
5、終止:
如要終止常設機構,須向原設立申報受理銀行提交終止申請,獲準終止者如想匯出清算后的殘留資產,須到當地稅務機構開具完稅證明,撤銷稅務登記后向該行提供上述證明后由該行匯出。
對外國的商會等團體在韓設立分支機構的各種程序及主管部門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與上述的企業設立常設機構的規定一樣。
因韓國已實現市場經濟多年,政府部門對企業的監管主要是宏觀的,通過執法部門檢查其遵守適用于所有類型企業的相關法律的情況,引導、約束其守法經營。政府有關部門對上述機構在開展業務方面的管理也較為宏觀,與韓國企業基本上同等待遇。以稅務為例,韓國主管部委是國稅廳,接受企業的納稅申請,監督企業的營業活動。辦事處性質的事務所如不從事盈利性活動且沒有任何收益就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等營業稅種(直接稅),但在韓國如有收益性收入,就必須繳納有關所得稅。此外,只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等間接稅。由于外國企業在韓的支店(分公司)與總部或外國企業交易較頻繁,容易通過扭曲正常交易價格逃稅,國稅廳要求其在申報稅基時,附加提交交易價格是否正常的說明。在資金的匯入匯出方面也僅是如上述內容,通過特定的外匯銀行來監控資金的流入流出。在雇員管理方面,也沒有硬性規定必須雇傭多少比例的本地職員,但由于韓國的出入境管理部門對外國企業的外國職員來韓工作簽證控制較嚴,客觀上鼓勵了多雇傭當地職員。
附:來韓投資實務
設立分支機構需提供的文件:
一、申請表,為官方固定格式。
二、擬開展業務的計劃。
三、投資方總部的章程。如是法人,需提供公司的章程,如不是法人,需提供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財務年報。
四、委任在韓分支機構的負責人的委任狀。
五、如需委托他人代辦有關設立申請手續,需提供委托函。
六、投資方的總部的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證明及簽名。
上述文件除申請表必須以韓文填寫外,其余文件可以英文提供,如是漢語,須提供韓文翻譯件。第3--6項文件及翻譯件須經中國當地公證機構給予公證。此外,有部分銀行要求將有關已公證的文件提交韓國駐中國大使館進行領事認證。有的銀行要求在韓國提供租用辦公室的合同。如企業不熟悉韓國的情況,可聘請當地的律師、會計師代理有關的手續。韓國主要銀行也可以代理有關申報手續。如:
外換銀行負責部門
電話:0082-2-7298429,傳真:7750917;
中國銀行漢城分行
電話:0082-2-3996280,傳真:3996265
項目合作:18361148798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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