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法律允許外國投資者在菲設立合資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機構。
(一) 合資公司:指在菲律賓要求本國人擁有部分所有權的行業中,外國投資者可與菲律賓人按法律規定的持股比例合資組建菲律賓公司。法律對持股比例少的外國投資者有相應保護措施。法律規定菲律賓公司股東不得少于5人,不超過15人,多數股東應是菲律賓常駐居民。公司董事會由5-15個成員組成,董事會成員中菲律賓常駐居民應占多數。每個董事會成員至少以其自己的名字持有1股。公司應有一名總經理,一名財務人員和一名秘書,秘書必須是菲律賓公民,按照菲律賓證交委員會的要求,財務人員也必須是菲律賓常駐居民。
(二) 子公司:指外國公司在菲律賓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
(三) 分公司:指在菲律賓從事總部指定的商業活動,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外國公司在菲律賓的延續。分公司在菲律賓開業前,母公司必須在菲律賓證交委員會注冊。《公司法》規定分公司至少在證交委員會儲蓄實際市值10萬比索的有價證券。在每一財政年度開始后的6個月內,分公司必須儲蓄實際市值相當其總收入2%(不低于500萬比索)的有價證券,在分公司退出菲律賓時有價證券儲蓄將退還。
(四) 代表機構:指由母公司直接委任的,根據總部要求在菲律賓承擔信息傳遞、產品促銷和質量控制等活動的代表機構,在菲律賓不取得收入。代表機構必須在菲律賓證交委員會注冊,并匯入菲律賓3萬美元。
二、 菲律賓商業機構注冊及管理部門
(一) 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股份公司和合伙企業注冊;
(二) 貿工部(DTI):獨資企業注冊和商業名稱申請;
(三) 投資署 (BOI):《菲律賓綜合投資法》規定的享受優惠企業注冊;
(四) 菲律賓經濟區署 (PEZA)及其他獨立經濟區管理機構:享受經濟區優惠政策的企業注冊;
(五) 菲律賓中央銀行 (BSP):外資回收和利潤匯出;
(六) 國內稅務局 (BIR): 取得稅收證明號;
(七) 社會保險系統 (SSS):取得雇主社會保險號;
(八) 菲律賓健康保險公司:取得政府保健保險系統成員資格。
三、 商業機構的注冊及管理
(一) 申請人所具備的條件
年滿18歲的自然人;在菲做業務的或準備做業務的;沒有被菲法律取消資格的法人。服刑人員、道德敗壞人員沒有資格提出申請。菲總統特赦、刑滿釋放人員除外。
(二) 外國投資者注冊商業機構所需的相關文件
1. 根據貿工部頒布的7042號共和國法案,允許在菲經營的授權書復印件;
2. 由菲當地政府部門簽發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3. 外企注冊證復印件及原件;
4. 完成貿工部根據共和國7042號法案制定的17號表格;
5. 菲律賓常設機構的書面委托書;
6. 其他有關機構的許可。如:科技部、警察署等;
7. 外國零售商需要1180號共和國法案允許經營零售業務的許可證;
8. 社團公司或合伙公司中外資占30%以上,需取得證券委頒發的在菲從業許可證;
9. 其他要求。根據實際情況,不同的業務需要不同的條件,如有些業務需要提供職業經歷、職業技能證、就業合同等。
(三) 申請特定業務所需提交的文件
1. 申請設立分公司,需提交母公司注冊證復印件、整批銷售許可證(如母公司是根據《整銷法》的修改件3952號法案注冊)及受讓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 申請維修行業和進口、生產、銷售滅火器、滅火裝置及滅火器材,需提交貿工部頒發的評定書;
3. 申請保稅倉庫業務,需提交貿工部頒發的保稅倉庫許可證;
4. 申請貨物代理或船運中介,需提交貿工部頒發的授權證;
5. 申請受行業協會管理的行業或職業,需提交由行會出具的許可證。特許行業需提交特許協議和特許人的注冊證復印件;
6. 為擴展業務更改已故申請人注冊的商業機構,需提交其合法繼承人的授權書;
7. 出讓商業機構時,必須提交先前使用此商業機構人的棄權公證書。
(四) 申請注冊子公司所需文件
1. 在證券委等機構注冊的注冊證復印件;
2. 公司章程的復印件;
3. 發證機關出具的證明;
4. 由董事會授權申請商業機構的決議;
5. 由公司秘書處出具的確立簽字人的證明文件;
6. 證券委授權在菲經營業務的證明書(如外資超過總資本的30%)。
(五) 企業注冊后的管理
1. 企業注冊續延
經注冊的企業,經營期限為5年,有效期滿后,如繼續用原注冊名稱經營,需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辦理注冊續延手續。
2. 企業注銷與撤銷
注冊企業5年經營期滿后,3個月內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貿工部通過貿易管理局和消費者保護局將予以定期注銷;注冊企業,如經營虧損,其業主想終止經營活動,經申請,可被批準在經營期滿前注銷,申請者需向有關部門提供虧損證明。具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還應出據公司董事會(或相應級別)的決議,聲明公司自停業之日起無任何債務,否則需提供給其債權人的企業停業通知,或公司解體證明,并向有關部門提交注銷申請。如注冊人死亡,應出據由其合法繼承人或私人代表提供的附有死亡證明的書面材料。
企業有下列情況,將予以撤銷: 按有關規定,該企業名稱被認為是不可接受的;申請注冊時提供假信息,或偽造證件;自注冊之日起15日內未掛牌、不出示經營證書;自注冊之日起30天未開始經營;經營屬于政府特殊機構從事的業務;簽訂某項特許經營協議或合同,允許其他人或法律實體使用該公司名稱;特許經營協議或合同到期,允許其他人或法律實體在經營有效期內使用該企業名稱;公司地址改變;經營業務與批準的經營范圍不相關;危害國家安全;以企業名義進行不道德或非法活動。
3. 企業信息變更
在經營期限內未注銷過的企業可更改以下信息:企業地址、資本、經營范圍(企業擴大經營范圍,必須與已批準的經營范圍相關,否則需另注冊新公司)、產品、服務、注冊者的婚姻狀況。
企業經營期內更改企業信息,要有更改信息證明,作為原始證書的補充證明。更改企業名稱必須告知該企業的所有合營者并經其簽名。注冊者按規定的表格要求,填寫企業地址、經營范圍、資本等,并向貿工部或貿工部地方機構匯報。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還應附有董事會決議;被批準有效的信息才能修改。
(2005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