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伊朗現行《外資促進和保護管理法》(FIPPA)16款規定,德黑蘭投資、經濟和科技促進局下設外資服務中心,負責外資管理和協調工作。根據該法20款規定,該中心的主要職能是:
1.向外國投資者提供信息服務;
2.在簽發投資許可證前,協調辦理開業、環保、水、電、氣及通信接入、礦產開發等相關許可證;
3.協調辦理外資企業人員簽證、居住證和工作準證;
4.協調辦理公司注冊、進出口、投資收回和退稅等相關許可證;
5.協調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關系;
6.監督投資效果。
根據政府的新決議,以上職能將由各地方省政府負責實施。
伊朗原《公司注冊法》規定,外資參股伊朗公司或成立新公司,所占股份不得超過49%,且不享受任何優惠政策。
而根據現行FIPPA的規定,外資股份不再受49%的封頂限制。外國政府、公司、個人均可參股伊朗公司或設立新公司,并取得控股地位。除非有特殊法令禁止,伊朗所有私營行業可對外資開放。
(經商參處 葉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