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簡化進出口和再出口業務手續。
3.在機場向外國游客發放入境簽證。
4.保障外國投資商的資本。
5.十五年內免征稅收。
6.任何商品均可進入自由貿易區,但違背伊斯蘭教法和國家法律的商品或根據各地區所達成的特殊協議所規定的商品均不得進入該地區。以色列所制造的商品不得進入該地區。
7.允許把自由貿易區生產的商品出口國外或運往本國其他自由區。但需列明出口清單以便于統計,出口的商品包括由國內、國外或自由貿易區所提供的原料而在自由貿易區深加工的商品。
8.按百分比把在自由貿易區生產的商品進口國內,其數量只相當于增值的總價值的一個部分。原料、內部使用零件,按生產商品的價格可無限量的進口國內。
9.從伊朗自由貿易區向國內各地區進口伊朗向外出口的商品包括消費品、原料、機床和其他商品在內的外國商品是自由的。但海關進口許可需遵照國家海關的進出口規定。
10.從伊朗自由貿易區向國外出口伊朗本身出口的國內商品,須遵照國家進出口法規。
11.無論是從機場或港口進入的外國或其他地區的旅客,可以直接進入伊朗自由貿易區,無論是伊朗人還是外國人均可攜帶沒有達到商業性質的商品。
12.旅客打算從伊朗自由貿易區帶往國內其他地區的商品須遵守國家進出口法規。
13.嚴禁向外國人或公司轉讓或出賣土地。
14.外國人可通過租借的形式使用土地。
15.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和維護。為了國家的公共利益或是被剝奪了所有權,自由貿易區管理局將負責公正地賠償其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必須從被剝奪所有權起六個月內把要求賠償損失的申請遞交自由貿易區管理局,自由貿區管理局將按當日價在三個月內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伊朗自由貿易區可通過與銀行、保險公司簽訂合同,為上述事項提供保險。
16.投資者經自由貿易區管理局許可,可以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其他投資者。在這種情況下,接受一方將取代第一個投資者。
17.從一個地區向另外一個地區轉移資本須遵守所在地和將轉往地區的投資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