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越南《投資報》12月20日報道,越南政府近日頒布工業區投資第164/2013/ND-CP號修訂及補充決議,對新建或擴建工業區、出口加工區和經濟區項目審批以及出口加工型企業權利和義務作修訂及補充,主要內容如下:
一、工業區新建項目審批需符合國家總體規劃,新增項目所在地的園區用地填平比例不低于60%。
二、工業區擴建項目審批需符合國家總體規劃,現有項目土地填平比例不低于60%,且需有污水集中處理區。
三、投資許可證頒發機構需向各相關部委征詢意見。
四、屬原有規劃外項目審批,授證機關需根據越南規劃管理相關法律陳述滿足新增規劃的各項條件。
五、工業區開發商需在所屬工業區管委會對相關土地租用或二次租用價格及基礎設施使用費等內容進行備案。
六、出口加工型企業在越南本土采購服務于生產或生活物質,可選擇辦理或不辦理進出口和海關手續。
七、出口加工型企業可在越南本土出售該企業清理的財產或根據越南投資法規定的商品。
八、出口加工區或出口加工型企業之間的買賣行為屬進出口行為。
九、各出口加工型企業在投資許可證允許范圍內的購銷權限需成立獨立機構統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