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放從事安置外國公民在吉爾吉斯共和國就業業務的許可證的主管部門為吉爾吉斯共和國社會勞動保障部。
2、許可證的發放對象是從事與安置外國公民在吉爾吉斯共和國就業有關的業務的吉爾吉斯及其他國家的法人和自然人。
在吉爾吉斯共和國境內禁止無證經營安置外國公民就業的業務。
3、在吉爾吉斯共和國境內申領安置外國公民就業許可證的法人和自然人,需提供下列文件:
-按照規定格式填寫的書面申請;
-繳納許可證手續費的證明文件;
-國家注冊的證明文件副本;
-提供雇傭雙方所簽的合同或其他能夠證明已與外國公民達成雇傭協議的文件。此種情況下,外國公民的工資和勞保,社會保障和保險將依照吉爾吉斯共和國有關法律予以確定,同時參照吉爾吉斯共和國和該外國公民所在國家簽訂的國家間協議中的特殊條款辦理。
4、發放安置外國公民就業許可證的期限:自法人遞交有關申請文件起30日內,主管部門應以書面形式答復申請者是否同意發放許可證。
5、許可證在使用外國勞務的全部期限內有效。
6、使用外國勞務的許可證不得轉讓給其他法人。
7、許可證對使用外國勞務有總人數限制,一般每個工種不得超過5人。吉爾吉斯社會勞動保障部有權視法人和自然人的主業決定減少或增加規定的許可證人數限額,從國家利益出發對國內勞動市場予以保護。
許可證及其存底上將注明:
-發放許可證機構的名稱;
-許可證持有者的名稱和地址;
-國家注冊的有關文件(營業執照);
-許可證登記號、發放日期和有效期;
-申領許可證的責任人需在許可證上簽字蓋章。
許可證正本只有一份。
許可證申領者需在登記簿上進行登記。
如許可證丟失,需繳納申辦許可證費用的50%補辦副本。
8、許可證收費標準
申辦許可證按如下標準進行收費:
-從事生產活動的申請者辦理許可證,需繳納405索姆;
-從事貿易中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的申請者辦理許可證,需繳納1215索姆;
9、到吉爾吉斯共和國從事勞動活動的外國公民,如在吉爾吉斯共和國境內被雇傭,需有發給其本人的務工證。
10、吉爾吉斯共和國外交部領事局和吉爾吉斯內務部護照簽證處可憑吉爾吉斯社會勞動保障部發放的務工證為該外國公民辦理入境簽證或簽證延期手續,前提是雇傭該外國公民的法人和自然人須有使用外國勞務的許可證。
11、如許可證持有者的行為對人生命造成危害或損害人身健康,持證人將被取消使用許可證的權利。如發生以下情況,發證機關有權收回許可證:
-發證機關中止使用許可證的原因依然存在;
-未遵守許可證規定的要求;
-所提供的材料不屬實;
-許可證持有者憑證經營的活動被法院禁止;
-作為許可證持有者的法人和自然人的經營活動已終止的。